[買房賣房] 男子買房多年後 得知首任房主被殺藏屍屋內…
巴州區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叁拾贰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參考當時房屋市場價值、房屋實際情況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返還12萬元,對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於龍某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的問題,法院認為,因該案的爭議對象為房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關於侵害權益的對象主體。同時,龍某的實際損失為案涉房屋因非正常死亡事件而產生的貶損價值,安某已進行部分房屋價值的返還,對龍某的損失進行了補償,故其該項訴請,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壹審判決:被告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拾日內向原告龍某返還購房款12萬元;駁回原告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原告龍某負擔2200元,由被告安某負擔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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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龍某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的問題,法院認為,因該案的爭議對象為房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關於侵害權益的對象主體。同時,龍某的實際損失為案涉房屋因非正常死亡事件而產生的貶損價值,安某已進行部分房屋價值的返還,對龍某的損失進行了補償,故其該項訴請,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壹審判決:被告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拾日內向原告龍某返還購房款12萬元;駁回原告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原告龍某負擔2200元,由被告安某負擔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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