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網瘋傳王鶴棣27分鍾私人通話錄音!法律怎麼說?

8月25日20:09,自稱王鶴棣粉絲的微博用戶“雯憶女青_Yuki”發布壹段時長27分鍾的錄音視頻,稱其25日凌晨,在新疆某酒店房間門口錄到王鶴棣與壹名女性激烈爭吵。這段被公開的錄音在全網瘋傳,“曝王鶴棣和神秘女友吵架”“王鶴棣談了拾年”“王鶴棣錄音”等詞條沖上熱搜。


25日06:20,這位網友自稱是聽說王鶴棣來新疆,自己“立刻出動住了他所在的酒店,想偶遇簽名,結果聽到了吵架”,而當天20:09發布的視頻顯示,這位粉絲在酒店樓道出沒,她還展示了印有酒店名稱的房卡。目前,這位粉絲因“違反社區公約”已被微博禁言。

26日凌晨00:46,王鶴棣工作室發布嚴正聲明提到,網傳的聊天錄音等相關內容,為保護藝人隱私及人身安全,工作室已遞交司法處理。



代理相關案件的律師事務所發文稱,8月29日,王鶴棣已委托律師正式啟動人格權維權訴訟程序。律師事務所方面提到,當事私生粉擅自對王鶴棣“處於私密空間內的對話進行竊聽、錄音”“並剪輯處理後在網絡平台中公開發布”,涉嫌嚴重侵犯王鶴棣的人格權。此後,工作室再次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和解與調解,面對壹切不法行為,絕不姑息!



近年來,因瘋狂追星引發的公共秩序混亂、侵犯明星藝人隱私、代拍偷拍等問題,早已備受詬病。以愛之名的飯圈文化不僅讓粉絲失去理智,也可以使其觸碰法律的紅線,滑落犯罪的深淵。那麼,跟蹤、窺探、騷擾等形式的“私生”行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將他人處於私密空間內的對話進行竊聽、錄音並經剪輯公開發布的行為,又會侵犯他人哪些權益?壹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的專業解讀。


1.跟蹤、窺探、騷擾等形式的“私生”行為,涉嫌違反哪些法律,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從民事法律層面,此類行為主要違反民法典人格權編相關規定。其中,第1032條明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1033條明確“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皆屬於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因此,“私生粉”跟蹤藝人行蹤、窺探酒店房間活動等行為,直接侵犯藝人隱私權。另外,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若“私生粉”在跟蹤過程中散布藝人不實信息,還可能侵犯名譽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藝人精神損害或經濟損失(如因私生騷擾導致行程延誤、商業合作受影響),還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實際經濟損失。

從行政法律層面,若行為達到“騷擾” 程度,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該條款明確“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伍日以下拘留或者伍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伍日以上拾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伍百元以下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將罰款標准提高到了壹千元,同時規定,有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責令其壹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處伍日以上拾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案例中“雯憶女青_Yuki”為偶遇藝人入住同酒店並在樓道窺探,若其存在多次跟蹤、反復糾纏等情節,即可能符合該條款的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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