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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試駕時發生交通事故,被4S店起訴,她該擔責嗎 | 溫哥華地產中心
   

女子試駕時發生交通事故,被4S店起訴,她該擔責嗎

去年7月,雲南省政府官網曾發布壹起試駕交通事故案例,該案例顯示,壹起試駕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中,駕駛人由於技術不佳,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他本人和坐在副駕駛位的汽車銷售方員工楊某均不同程度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系試駕者駕駛車輛時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所致,其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汽車銷售和試駕者雙方實際上形成了機動車試駕試乘的法律關系,汽車銷售應當提供安全的試駕試乘車輛和路線場地,既要讓試駕試乘者對車輛性能有所體驗,也要保障消費者在試駕試乘過程中的安全。在試乘試駕過程中,汽車銷售坐在副駕駛位上,在發現試駕人未按操作規范駕駛的情況下,未及時提示、制止試駕者的行為,故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也負有責任。

根據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試駕者承擔70%的責任,汽車銷售承擔30%。



▲試駕 圖據圖蟲創意

【律師說法】

試駕人和4S店的責任劃分

需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以往案例,4S店作為試駕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對試駕者進行安全提示和駕駛指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提供試乘服務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可減輕其責任。因此,試駕人和4S店的責任劃分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試駕人可能不需要承擔全部損失。

付建還表示,試駕協議中關於“試駕試乘中由於操作不當或違規操作造成對貴公司及他人的壹切損失,概由本人全部承擔”的條款,壹般屬於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4S店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試駕人注意該條款,或者該條款不合理,屬於免除或減輕4S店的責任、加重試駕人的責任,那麼該條款可能無效。

河南博雲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夢瑩則認為,試駕車損壞如何劃分責任,要看損壞原因,如果像本案中壹樣是在公共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且交警隊出具有責任認定書,查明事故原因與試駕車車況性能和試駕員副駕指導試駕路線選擇無關,比如本案中事故原因為司機未注意觀察,應由駕駛員按照責任認定書進行賠償。至於試駕協議條款是否有效,要看協議內容是否屬於完全免除4S店責任,加重試駕方責任的格式條款,如約定試駕人操作不當為擔責前提,壹般應屬於有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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