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司法解释背后的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理性




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执行总会因为各层级的各种短期目标而变形。更何况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一个极度的短期目标,那就是现收现付制度。

近日,“社保新规”引发了广泛关注。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一纸《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规定,自9月1日起,任何“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可以要求返还。

说是新规,其实严格地来说并不是。人社部的官方微信曾回答过这个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社会保险,是无效的。之前也曾有多起,约定不交社保,最终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例。不过与此同时,也实际存在的是,很多地方在执行过程中,是承认这种约定的。



总体来说,社保部门的动作较为克制。前段时间,骑手、快递员的社保问题,成为社会热点。其实社保部门一直在探索新办法,灵活地解决这一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强制性的一律按城镇职工全额社保。

从这个角度看,此次新规并不新,而是高法从自身工作需要,对法院工作面临的争议,从法律的技术层面,给出的回应。毕竟,相关法条是非常清晰的。

约定不交社保,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出这一部分钱;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给了一部分给劳动者,但显然,金额没有交社保那么多。否则用人单位不会愿意承担风险。这就意味着,此次司法解释,会形成一种道德风险,员工最初和老板签订不交社保的协议,然后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补上,用人单位一开始就不得不交全额社保。这会导致用人单位的成本上升。考虑到社保占工资总额比例大,这就形成一种实质性的高额加税。


对于这个情况,相关的技术分析很多了。这里我想说说背后的局部和整体,长期和短期理性之间的博弈问题。

中国社会没有小政府的经验和常识,社会观念对政府的要求很多,对“政府来养老”是有高度社会期待的。但很多人收入不高,再加上人总是注重短期利益,而缺乏长期理性的,所以,无法做到计划性的长期养老储蓄。一边是无法自行储蓄养老,一边是对政府的期待,

很多人忽略了的是政府并不创造财富,“政府来养老”和“强制储蓄”,几乎是一个同义词。那么,一个几乎必然的结果就是,政府来强制储蓄。

这种强制储蓄,长远来看,劳动者未来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与之相伴的医疗保险,也能为日常就医和重大疾病治疗提供了报销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这就是社保政策的长期理性,这也是大家认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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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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