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育儿补贴的发放,不得变相审查婚姻关系

在如今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引导下,婚姻与生育的解绑也更鲜明地体现在最近几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四川省2023年新发布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就不再以结婚作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前提,保障未婚妇女平等享有生育保险等社会福利,其自公布以来即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深圳卫健委所在地广东省2022年新发布的《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同样也取消了生育登记与婚姻的捆绑;向深圳卫健委提出质疑的网友,更是指出其本人此前已经完成生育登记并享受了生育保险和津贴。
在此情况下,若将结婚登记作为育儿补贴申领的必要条件,不仅构成对妇女生育权的不当限制,也与当前生育政策发展方向相悖,存在违法增设社会保障获取条件的嫌疑。
社会观念中对未婚生育可能冲击既有婚姻关系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这种忧虑源于对传统家庭伦理的维护和对社会稳定的考量。
然而,我们也不应将这种担忧情绪化地夸大,甚至将其作为限制妇女生育权的理由。未婚生育不能与出轨、背叛家庭等反面事例简单划上等号,现实中的许多伴侣即便相互忠诚也可能选择不进入婚姻关系。
非婚生育现象的增加,更多反映了个人选择权的扩展和社会包容度的提升,而非对婚姻制度的否定。维系婚姻关系内伴侣之间的彼此忠诚,已远远超出育儿补贴和生育政策的射程范围,更是生育权所不能承受之重。

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
结婚登记不应作为育儿补贴申领的前置条件,其根本依据在于宪法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我国宪法确立了儿童保护原则和平等原则,明确禁止基于家庭出身的歧视;民法典第1071条更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一消除对非婚生子女歧视的立法范例,甚至可追溯至1950年的婚姻法第15条。
上述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以父母婚姻状况作为儿童权益保障标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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