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一个中国?北京律师到台湾开庭踢到铁板
中国籍律师刘蓉芳十三日到台中地院开庭,指称他是一件民事诉讼被告奥地利Baren Bike GmbH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台湾厂商的委任律师蔡昆洲当庭反对,刘则说他既是律师,也是被告公司聘雇的法务,但其拿不出他是被告公司法务人员的证明,担任该庭审判长的法官陈冠霖,依此未许可刘代理被告诉讼, 只同意刘担任被告的“送达代收人”,以及命其二周内补正任职于被告公司的证明。
法官未许可任诉讼代理人
台中地检署昨天表示,已分案调查具有中国律师身分的刘蓉芳,是否在台有违反律仿效执行职务等情。 另有法界人士说,刘男是被告委任的律师,除非他确实也是被告公司的正职法务人员,否则恐有冒充被告公司人员之嫌,此部分应严正查明。
检追在台有无违法执行职务
此诉讼源于台湾一家脚踏车制造厂商,控奥地利该家脚踏车商积欠台币六八○○万余元货款,台中地院把起诉状缮本等文件,委托外交部与驻奥代表处转交被告公司,后来法院收到从中国寄来的诉讼委任状,被告表示委任刘男为送达代收人及诉讼代理人。 刘男因此于入境时,出示被委任等相关文件,表示是来台开庭,获台方准许入境,核给停留十五天,必要时可申请延长。
蔡昆洲昨天发文质疑,这家奥地利公司与中国律师,是否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才聘雇中国律师来台开庭? 这种立场等同否认我国法律与制度的独立性,严重冲击司法主权,也威胁司法安全与国家安全。

蔡律师指出,“在台中地院,惊见中国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我们当庭反对,对方却辩称'法律又没禁止'“。 (翻摄自Threads)
法务部门表示,律仿效规定,我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外国律师,须法务部许可及律师公会同意入会,才能在台执行职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审判长许可者,也可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符合受雇的法务人员等条件,经法官同意,可以担任代理人。
网络资料显示,刘蓉芳是中国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中国律师刘蓉芳到台中地院开庭,引发台湾法界质疑。 (取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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