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千字深度解讀,武大肖M瑫的秘密全都藏在判決書裡
我們先說這第贰條。
2、敗訴理由壹:特定受害者
判決書原文為:“性騷擾必須針對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騷擾行為沒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即使該行為會使某個或某些人感到不悅,也不應當將其認定為性騷擾”。

是的,在我們國家當前的法律中,只要無法證明有特定對象,即使有人感到了不舒服,也無法認定“性騷擾”。
在武大圖書館案件中,就是,肖明T做出了性騷擾的行為,但沒有辦法表明這就是針對當事人女生,所以我國法律並不認可“沒有特定受害者”的騷擾行為。
有行業內的律師指出:
根據新《民法典》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段話其實並沒有對“性騷擾”本身給出明確定義,只列出了性騷擾的不同形式,以及“違背他人意志”、“對他人實施”這兩個要件。我們完全可以追問:中國大陸法律目前對“性騷擾”的界定是否仍然過於狹隘?為什麼壹定只有“針對特定的受害人”才算性騷擾?是否在有些別的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指向對象”的某些行為仍然可能(或者應該被視為)構成性騷擾?
公眾號:林叁土
不是誣告,是案由不適用
再換句話說,這完全就是因為我們法律的落後。
在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中,就有規定“性騷擾”行為並不壹定要指向具體某個人,只要構建出了“有威嚇性的環境”,就可以視為“性騷擾”。
而意大利更是在17年前(2008年)就做出判決,認為男性在公共場合觸摸生殖器屬於屬於刑事犯罪,哪怕只是“騷褲襠”。
在不少國家,“性騷擾”的認定也需要有特定對象,但是,它們會有更完善的“公共猥褻罪(public indecency)”。
什麼是公共猥褻罪?
在公共場所或可能被公眾看到的地方,實施具有性暗示、性刺激或冒犯性道德感的行為,無論是否有實際身體接觸或暴露下體,都可能構成該罪。
比如澳洲昆士蘭法院不久前作出的判決,
29 歲男子 Timothy William Ogilvie在列車上被目擊在褲內自慰,令乘客極度不安。最終被判公共猥褻罪,獲得 6 個月監禁(緩刑)及 12 個月社區矯正處罰。
2001年美國弗吉尼亞州,壹男子摩西在超市盯著壹位女孩,在褲襠裡自慰,被法院提起兩項罪名(犯罪者上訴失敗)。更由於他面對的是11歲的女孩,涉及兒童性犯罪,即使整個過程他都沒有觸碰到對方,但他最終依舊被判刑10年,緩刑4年。(對比此地qj兒童的判刑,看資料的時候看到這裡直接熱淚盈眶了,誰懂啊)
甚至在我找資料的時候看到了壹則案例,某男子僅因為在有學校這類兒童存在的地方隨地小便,就被起訴“公共猥褻罪”,並被要求接受社區改造。
不論是香港的“性騷擾”,還是上述國家的“公共猥褻罪”,都有個共同特點,即當事人根本不需要直接看見裸露的生殖器,只要感受到對方可能存在的性意圖,感到對環境產生了不安,就可以報案。而只要當事人承認了”性意圖/性行為”(比如像肖明T道歉信中所提到到“做了下流的事)就可以定罪。
甚至相比於我們國家的“猥褻罪”也需要特定受害者,其它國家的“公共猥褻罪”甚至無需特定受害者,更重視公共的感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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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敗訴理由壹:特定受害者
判決書原文為:“性騷擾必須針對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騷擾行為沒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即使該行為會使某個或某些人感到不悅,也不應當將其認定為性騷擾”。

是的,在我們國家當前的法律中,只要無法證明有特定對象,即使有人感到了不舒服,也無法認定“性騷擾”。
在武大圖書館案件中,就是,肖明T做出了性騷擾的行為,但沒有辦法表明這就是針對當事人女生,所以我國法律並不認可“沒有特定受害者”的騷擾行為。
有行業內的律師指出:
根據新《民法典》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段話其實並沒有對“性騷擾”本身給出明確定義,只列出了性騷擾的不同形式,以及“違背他人意志”、“對他人實施”這兩個要件。我們完全可以追問:中國大陸法律目前對“性騷擾”的界定是否仍然過於狹隘?為什麼壹定只有“針對特定的受害人”才算性騷擾?是否在有些別的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指向對象”的某些行為仍然可能(或者應該被視為)構成性騷擾?
公眾號:林叁土
不是誣告,是案由不適用
再換句話說,這完全就是因為我們法律的落後。
在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中,就有規定“性騷擾”行為並不壹定要指向具體某個人,只要構建出了“有威嚇性的環境”,就可以視為“性騷擾”。
而意大利更是在17年前(2008年)就做出判決,認為男性在公共場合觸摸生殖器屬於屬於刑事犯罪,哪怕只是“騷褲襠”。
在不少國家,“性騷擾”的認定也需要有特定對象,但是,它們會有更完善的“公共猥褻罪(public indecency)”。
什麼是公共猥褻罪?
在公共場所或可能被公眾看到的地方,實施具有性暗示、性刺激或冒犯性道德感的行為,無論是否有實際身體接觸或暴露下體,都可能構成該罪。
比如澳洲昆士蘭法院不久前作出的判決,
29 歲男子 Timothy William Ogilvie在列車上被目擊在褲內自慰,令乘客極度不安。最終被判公共猥褻罪,獲得 6 個月監禁(緩刑)及 12 個月社區矯正處罰。
2001年美國弗吉尼亞州,壹男子摩西在超市盯著壹位女孩,在褲襠裡自慰,被法院提起兩項罪名(犯罪者上訴失敗)。更由於他面對的是11歲的女孩,涉及兒童性犯罪,即使整個過程他都沒有觸碰到對方,但他最終依舊被判刑10年,緩刑4年。(對比此地qj兒童的判刑,看資料的時候看到這裡直接熱淚盈眶了,誰懂啊)
甚至在我找資料的時候看到了壹則案例,某男子僅因為在有學校這類兒童存在的地方隨地小便,就被起訴“公共猥褻罪”,並被要求接受社區改造。
不論是香港的“性騷擾”,還是上述國家的“公共猥褻罪”,都有個共同特點,即當事人根本不需要直接看見裸露的生殖器,只要感受到對方可能存在的性意圖,感到對環境產生了不安,就可以報案。而只要當事人承認了”性意圖/性行為”(比如像肖明T道歉信中所提到到“做了下流的事)就可以定罪。
甚至相比於我們國家的“猥褻罪”也需要特定受害者,其它國家的“公共猥褻罪”甚至無需特定受害者,更重視公共的感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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