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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僅15萬不夠律師費壹半,民企老板申請復議 | 溫哥華地產中心
   

國家賠償僅15萬不夠律師費壹半,民企老板申請復議

北京民企老板范海生曾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錯誤羈押212天,該案發回重審期間,檢方以案情變化為由撤訴。范海生申請國家賠償後,沈陽高新區法院決定賠償其15萬余元。范海生對此不服,8月7日,其代理律師向沈陽中院提交了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


此前的7月9日,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2025)遼0192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范海生150810.24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00810.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50000元。

關於范海生提出的財產損失1000萬元,沈陽高新區法院認為,因未對范海生實施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范海生的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決定不予支持。

范海生告訴澎湃新聞,因為這起冤案,前前後後打官司光律師費他就花費了30多萬元,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15萬元國家賠償決定還不到律師費的壹半,因此他不服。

申請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范海生向沈陽中院提出申請:1.撤銷(2025)遼0192法賠1號決定書第贰項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的認定,請求支持他主張的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撤銷(2025)遼0192法賠1號決定書第肆項關於財產損失賠償的駁回決定,請求賠償他財產損失1000萬元;3.明確(2025)遼0192法賠1號決定書中的侵權范圍,要求在全國性媒體及他的合作企業所在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禮道歉。

其中,關於“申請人有權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壹項,上述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指出,第壹,申請人系民營企業家,本次錯誤羈押給申請人造成嚴重後果,給申請人的經濟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第贰,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的違法和過錯,是導致本案錯案的重要原因。沈陽市高新區法院未對此進行審查。第叁,本案的糾錯過程拾分困難,持續叁年肆個月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柒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叁拾伍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壹)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應當在兼顧社會發展整體水平的同時,參考下列因素合理確定:(壹)精神受到損害以及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贰)侵權行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原因力比例;(肆)原錯判罪名、刑罰輕重、羈押時間;(伍)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六)糾錯的事由以及過程;(柒)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范海生認為,法院未評估前述因素對申請人精神造成的毀滅性打擊以及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的違法和過錯,僅以“當地生活水平”為由酌定5萬元,顯屬裁量失衡。

申請1000萬元財產損失賠償

此外,范海生在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中指出,賠償義務機關對財產損失認定錯誤,公檢法的此次違法羈押對申請人的經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直接導致申請人財產損失至少1000萬元。


他主張的事實依據為:偵查機關行使偵查職權時,破壞申請人的保險櫃、文件櫃等財物。該案直接導致申請人與合作企業的合作終止,致使申請人不僅損失了巨額收益,更損失了巨大的商業機會和市場。申請人公司是某國際重大賽事運動員抗菌餐具供應商,本次錯誤處理直接導致申請人喪失該商業合作,給申請人造成巨額的損失。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叁拾六條之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拾九條之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叁拾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因此,范海生請求賠償他財產損失1000萬元。

此外,范海生還指出,原審法院未明確在何種范圍內以何種方式賠禮道歉,對此申請沈陽中院進行明確。

范海生案時間線

2021年3月25日,范海生被沈陽市公安局以涉嫌假冒專利罪刑事拘留。

2021 年4月21日,范海生被沈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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