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遗产案焦点:为何保全18亿美元资产?
根据裁决书,2024年12月27日,三名原告向杭州中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申请,正式启动针对被告宗馥莉及第三人建浩创投的诉讼程序。三名原告请求确认建浩创投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系三名原告享有受益权的信托财产,并要求被告宗馥莉就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责任、履行协议义务、支付以21亿美元为基数的利息收益及赔偿约108.5万美元的损失。
就杭州诉讼的进展来看,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院出具受理通知书,确认案件正式立案。
总体来看,判决书分两个阶段来总结这个案件。
在第一阶段,香港高等法院判定宗馥莉不得提取、抵押信托案所涉及资金。
原告方面指控,宗馥莉及建浩创投并未实际拥有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而应当依据此前签订的协议,将这笔资金用于离岸信托并履行受托责任。宗馥莉一方则称,原告并未真正拥有账户资产的所有权,只可能对未来收益享有部分权益,并坚称信托尚未正式成立,因而不同意冻结相关资产。
案件中,双方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应适用怎样的法律门槛来发出此类资产保全令。
被告主张应当以冻结资产为目标的Mareva禁制令,即“合理可争辩的案由”(good arguable case),来严格审查是否批准禁令。
但香港法官分析认为,Mareva禁制令涉及冻结资产、对被告影响较大,需要较高的证明标准。但本案中原告申请的属于保全性质的所有权禁令,其核心是维护财产现状、避免干扰内地法院的后续审理,并非完全禁止资产使用,因此只需达到“存在可供审理的严肃争议”(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即可。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保全令有助于确保杭州诉讼的有效性,因此维持了原告的主张,只是将措辞从早前临时禁止令中的不得“处置、处理或减损资产价值”改成了不得“提取或抵押”。
在第二阶段,香港高等法院对保全令作出进一步分析。
法官指出,在考虑是否发出协助性禁令时,需要避免与内地法院的管理或命令冲突,同时尊重其他司法辖区的主权,防止产生法律冲突或重复命令。
宗馥莉主张,原告必须证明存在真实的资产转移风险,才能进入第二阶段的保全讨论。
但香港法院认为,这一要求并不成立,只要不会造成不公或不便,就可以作出保全令。法官特别指出,杭州的诉讼主要是为了确认汇丰账户中资产是否属于信托财产,如果香港法院不加以保全,将可能使杭州法院未来的判决失去意义,因此采取保护措施对杭州法院是一种配合而非干扰。
最终,香港法院决定维持资产保全命令,以防止有关资金在杭州法院判决前被转移或处置。
待解问题:信托是否成立且有效?
对于此次案件的焦点,信托是否成立且有效。香港高院并没有给出直接结果。
在裁决书中,香港法官认为,信托关系是否已生效需留待杭州法院裁定,认定构成“存在严肃争议的问题”,“我已认定信托和信托责任问题存在严肃争议,因此原告人的财产主张亦然。”法官指出,不论宗馥莉是否真相信自己负有信托责任,鉴于原告人有权获得汇丰账户资产的收益,若宗馥莉真履行责任,即使她认为无法律义务,也应比目前更愿意向原告人提供汇丰账户信息。然而,她始终坚称无法律义务且未提供任何信息。在信托和信托责任问题存在严肃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法律义务向原告人提供信托资产或受托人管理控制资产的信息,也存在严肃争议。
据“大公文汇”微信公号,目前谈论输赢还为之尚早,现在不是谁赢谁输,而是“把棋局暂时搁置”。宗馥莉方代表律师对该判决表示,“不要关注香港(案子),应该关注杭州的案子。”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洁红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香港高等法院裁决“非正审禁制令”,仅是程序性临时措施,并没有触及纠纷实质,保全令非终局裁决,系跨境司法协作的过渡性措施,裁决书载明,香港高等法院并未审理《委托书》、《协议》的合法性或确认信托是否生效。香港法院载明的争议焦点,留待内地诉讼解决。
严洁红认为,关于信托效力生效问题、相关方是否违约或侵权,是否存在“良好可争辩理由”需裁决认定其拖延设立信托、转移资产是否违法;关于21亿美元资产归属,香港法院冻结资产但未确认所有权;再有,判定汇丰账户是否属于信托财产以及108.5万美元转移的合法性,均待内地法院审查资金转移是否违反信义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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