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遗产案焦点:为何保全18亿美元资产?
裁决书披露了宗庆后一份未注明日期的手写文件,原告称该文件由宗庆后本人于2024年1月下旬左右手写。
指示内容主要是要求郭虹,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在汇丰办,每人七亿美金,需办理工作包括:信托仅能收取利息使用;签订信托合同,并请香港公证处公证;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配偶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汇丰账目美金尚不够,请把人民币换成美金;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一份宗庆后与宗馥莉在2024年2月2日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显示,宗馥莉代宗庆后持有建浩创投的资产,包括公司股权及资产。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为原告三人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信托,信托A以宗继昌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继盛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
协议规定,宗庆后委托给宗馥莉的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协议指出,如果宗馥莉完成上述三项,对于其他银行存放的财产,归宗馥莉。当天,宗馥莉还签署了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同意委托书内容,成为建浩公司唯一股东。
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去世。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与三位原告(乙方)签署了一份为“协议”的文件,各方确认,宗庆后先生于2024年2月2日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各方认可宗庆后先生在公证遗嘱中的所有安排。乙方确认,宗馥莉、施幼珍、王树珍三位继承人具有办理宗庆后先生继承权公证及其他资产承继相关程序的全部权限,乙方承认前述继承人完成的相关遗产继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挑战相关程序之效力。宗馥莉承诺,为三位乙方设立一个信托(共设三个信托)。信托过渡期结束之后(即进入专业受托人阶段),甲方不再参与信托的任何管理,全部由乙方来管理。初始信托财产完整交付之后,甲方解除其责任。
在2024年12月30日提交的陈述书中,宗继昌提出投诉:“简而言之,尽管经过数月谈判,(宗)馥莉仍未设立三个离岸信托或私人信托公司;拒绝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拒绝提供汇丰账户的任何信息(除2024年1月及5月结单外);导致至少108万美元资金以不明目的转移出汇丰账户(显然非为离岸信托目的)。”
宗馥莉:信托资产仅为利息,并非7亿美元本金
宗馥莉称在汇丰银行的提款均为合法交易。
作为被告方,她提交证据解释,约524万美元的净变动主要因2024年3月及4月建浩公司偿还汇丰银行贷款及利息;108万美元的提款是为了满足New Era Capital Partners, L.P.及New Era Capital Partners II, L.P.(“基金”)于2024年1月22日及3月14日发出的认缴要求(基金不属汇丰账户)。
建浩公司(宗庆后当时为唯一董事)于2017年8月及2022年初投资这些基金。宗馥莉称这是宗庆后担任董事时的惯常做法。
针对拖延设立离岸信托的投诉,她表示,与原告就文件草稿条款的讨论是真诚的。
宗馥莉认为,仅固定资本利息为信托资产,非资本本身,原告误认为资本也应是信托资产。原告不应视其为仅代管人,她在信托文件条款上有发言权,依据协议第5条及第6条她在过渡阶段为“受托人的股东”。关于她坚持对资产进行估值,她认为,汇丰账户资产从未达21亿美元,意味着信托未成立,协议第4条(见上文协议部分)仅为目标性数字,且她不承认手写指示有效性,原告主张每人7亿美元不现实。
原告曾指出,宗馥莉提议将自己子女纳入受益人,被告律师辩称其直系亲属会被信托契约草案中“被排除人士”的定义所排除,被法庭驳回。
宗馥莉指出,双方分歧阻碍文件签署,不能表明她不遵守委托书或协议,没有通过作为或不作为(违反协议第7条)阻止信托设立,原告操之过急。
宗馥莉强调始终尊重宗庆后意愿,回应原告指责。
裁决理由:如果高院不保全财产,内地法院判决将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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