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唯一信任的还是宗馥莉 她找到法律缝隙
对于宗馥莉来说,其实执行老父亲的指示,最大的束缚是亲情关,而不是法律关。请注意,根据这份指示,信托的办理人并不是宗馥莉。
不过,宗庆后可能没有办法预料到20多天自己会突然去世。宗馥莉介入其中,是因为后面的一份协议。大约在2024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了一份名为“委托书”、日期为2024年2月2日的文件(“委托书”)。这是原告依据的第二份文件。该文件声明:
“委托书甲方:宗庆后(“委托人”)… 乙方:宗馥莉(Zong, Kelly Fuli)(“受托人”)…
鉴于: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BVI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经登记的股东为乙方,甲方为唯一董事;JianHao Ventures Limited 持有两部份资产,包括(1)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HSBC Hongkong)开设的账号下的资产(下称“标的财产”);(2)在高盛、渣打、瑞银、工银、中银等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资产(下称“其他银行的财产”);3.双方确认乙方为替甲方代持上述资产,包括公司股权及资产;现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用上述标的财产设立境外信托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作为设立人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信托(三个信托单独简称为‘信托A’‘信托B’‘信托C’,合称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信托A以宗继昌[Jacky]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Jessie]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继盛[Jerry]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二、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之宗氏家族信托受益人仅包括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及其子女,信托利益为他们的婚前个人财产,受益人不包括该等人士的配偶。三、甲方委托乙方设立的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HSBC Hongkong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四、在完成上述“三”项之后,对于其他银行存放的财产,甲方确定将所有资产利益归属于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对于2月2日这份协议,宗馥莉签字确认。至此,宗馥莉开始进入到信托流程中。
宗大小姐的反击
宗馥莉面对老父亲的安排,心情如何,我们作为外人无从得知。但是综合法院文书可知。宗馥莉接受父亲的安排,一个是对父亲自身的感情。第二更重要的一点是,她看到了父亲在遗嘱中对自己的全权委托和信任。
宗庆后去世后,三位原告和宗馥莉又于3月14日签订了第三份协议。该协议较长,不再引述。最关键的是协议第7、8条。
7.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资产的信托设立工作,甲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碍信托的设立工作或资产交付。
8.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完成遗产继承、分割、分配等环节相关手续,乙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妨碍遗嘱的执行或公司经营。
香港高等法院指出,“很明显,协议存在对价关系(quid pro quo),即原告承认遗嘱效力且不妨碍根据遗嘱进行的遗产管理,而Kelly则为原告设立离岸信托。此外,从手写指示、委托书和协议(合称“文件”)中可以合理推断,汇丰账户资产应用于为原告设立的离岸信托,而其他资产则归Kelly所有。”
也就是说,一开始双方达成的是利益交换。从宗馥莉的角度,根据信托,我保证你们三个人的后半辈子有钱花,你们也要遵守遗产的规定。这也从侧面证明,宗庆后把包括娃哈哈相关在内资产权益的遗产,全部留给了宗馥莉。
但是后来哪里出问题了?出在两个地方:
第一,三个人每个人大约7亿美金的信托基金,这共计21亿美金的钱,并不是现成准备好的。参考第一份文件,宗庆后说的这句话:“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换句话说,21亿美金,是个目标,不是现实已经具备的物质条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确实给了承办人”磨洋工“的空间。没有那么多钱,那就慢慢办呗。所以在抗辩中,宗馥莉指责三原告,操之过急。
第二,也是三名原告争议最大的,宗馥莉还转移了108.5万美元拿去开工厂。三名原告的心情可想而知,本来本金就不足,你还往外转移,这样的话,21亿美金猴年马月能够凑齐。
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这三份信托是按照宗庆后的意思是“固本信托”,也就是三名原告所能支配的,也只是信托基金投资产生的利息。换句话说这收益是浮动的。而7亿美金本身,即使是三名原告,也不能直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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