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入室搶嬰案買家因過追訴期未被公訴

7月28日,山東入室搶嬰案相關案件迎來檢方、受害家屬的溝通會。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與姜甲儒的媽媽、代理律師就申訴問題進行溝通,受害家屬及代理律師希望檢察院采納己方意見,對買家(即姜甲儒的“養父”)劉某強提起公訴。


在此前的7月7日,該案件的買家劉某強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因已過追訴期,被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姜甲儒的生母喬守芬、代理律師李聖通過多個渠道進行了申訴。



△7月28日下午,姜甲儒媽媽與案件代理律師李聖,與檢察官溝通完申訴相關事項後走出檢察院。

7月28日下午,瀟湘晨報記者在泰安市人民檢察院門口見到了喬守芬和李聖。代理律師李聖認為,有大量證據證明劉某強存在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的行為,具體表現在幾個方面,壹是當初涉案人員入室搶走姜甲儒的時候,簽了壹份協議,有具體的交易價格,各方誰負責找嬰兒,誰負責上戶口都有明確分工;贰是在給姜甲儒上戶口的過程中,偽造了大量的材料,如出生證明等。這些都可以證明,買家劉某強壹直存在逃避偵查的行為。

李聖律師認為,根據《刑法》第八拾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而目前有證據證明劉某強存在大量逃避偵查的行為,因此,劉某強應當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喬守芬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她希望檢察機關能夠依法辦案,讓違法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



△泰安肥城市檢察院對買家劉某強作出不起訴決定。

7月28日的溝通會,瀟湘晨報·晨視頻進行了直播報道,直播過程中,視頻連線了芙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梅。



△芙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梅對姜甲儒案件進行法律點評。

張梅律師認為,尋親家庭這個群體是壹個很特殊的群體,他們中很多人的孩子,在很小的時候被拐走,這些親生父母要花拾幾年、幾拾年的時間來尋找自己的孩子,在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壓力。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受害家庭精神損失方面的賠償,往往很難真正落到實處。

張梅表示,尋親家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叁種:壹是刑事公訴,由檢察機關對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贰是民事訴訟,受害家屬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叁是刑事自訴,對於符合自訴條件的案件(如虐待、遺棄等),家屬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拐賣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通常不屬於自訴范圍,仍需先依賴公訴程序,在特定條件下可提刑事自訴。

在姜甲儒案中,姜甲儒的家屬目前就遇到了檢察機關對買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況,如果檢察機關公訴行不通,可以考慮通過其他兩種方式維權。但是若檢方認定已過追訴期,在受害家屬發起刑事自訴時,在法院立案時可能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因此,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家屬和代理律師通過申訴推動檢方重新審查不起訴決定,可能是更可行的選擇。

瀟湘晨報此前報道:

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孩(另案處理)得知被不起訴人劉某強和蘇某娥夫婦想抱養個男孩,產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

後曾某孩與呂某東、王某勇(以上贰人另案處理)共同預謀此事並安排呂某東尋找合適的男孩。呂某東通過袁某貴(另案處理)得知肥城市王莊鎮後於村的姜某金家有兩個孫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並到姜某金家附近踩點。




△小時候的姜甲儒和家人合影。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牆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某金家中,曾某孩、王某勇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金夫婦,呂某東進入堂屋西臥室將被害人姜甲儒從床上抱走後,叁人離開。

次日,曾某孩、呂某東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姜甲儒賣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給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劉某正並落戶於濟寧市任城區。經鑒定,姜某、喬守芬是劉某正的生物學父親、母親。



△姜甲儒媽媽激動得暈過去。

2024年1月18日,劉某強被抓獲歸案。

肥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贰百肆拾壹條第壹款之規定,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刑法》第八拾柒條、第八拾八條之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拾六條第(贰)項、第壹百柒拾柒條第壹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強不起訴。

該案的另外幾名涉案人員已被提起公訴,並於2025年4月2日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曾某、呂某、王某、袁某共4人被控犯拐賣兒童罪。7月28日,姜甲儒的家屬、代理律師李聖均表示,還未收到該案的判決結果,根據相關法律對法院審理期限的規定,該案近期將宣判。

7月28日下午,檢察機關與受害人家屬的溝通,持續了約叁個小時。李聖律師稱,檢察機關認真聽取了受害家屬方的意見,不排除在3個月的申訴期限內,舉行聽證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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