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起施行!支持爛尾樓業主"拿回"購房款




珠海泰禾中央廣場現狀 圖源|項目官微

7月2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於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

其中明確,商品房消費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請求在變價款中支持其價款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自7月24日起施行。

原文在此?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更側重保護買房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而且長期以來,執行異議之訴裁判規則相對匱乏,缺少專門規定,多參照執行程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相當程度上存在救濟制度界分不清、審執協調銜接不暢、關聯糾紛合並處理困難、程序空轉壹案結多案生、法律適用尺度不壹,以及濫用訴權誠信缺失、虛假訴訟時有發生等問題。

執行異議之訴需要從實體上判斷案外人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亟待通過專門規范進行指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解釋》共贰拾叁條,保持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等司法解釋確立裁判規則的壹致性和連續性,又助力解決“執行難”。

對於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解釋》進行了細化、具體的規定,明確請求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合同解除後已付購房款處理等的條件,使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

同時,明確了被征收人排除強制執行的具體條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場經營秩序而購房的商品房消費者,可以對抗房地產開發環節中商業利益的執行;財產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權益應予特別保護。

多位受訪律師表示,《解釋》擴大了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更側重保護買房人的合法權益。不僅鼓勵買房人積極辦理房屋預告登記,防范壹房贰賣及開發商債務風險,而且在壹定情況下,可以執行法院凍結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排除相應購房款的強制執行並申請發放,這對於解除購房合同的爛尾樓業主意義重大。

《解釋》第拾壹條明確,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費者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壹般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並能夠證明其主張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中壹項條件是“所購商品房系用於滿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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