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110万击穿娃哈哈18亿信托之谜?
三位原告首先要解决的,是“身份与继承权”的问题。根据目前媒体披露信息,原告提交了大儿子宗继昌的出生证明(杭州市上城区档案馆存档),并申请调取宗庆后2023年在浙一医院的血液样本进行DNA比对,试图证明与宗庆后的亲子关系。
据《南方都市报》援引原告方律师指出,宗庆后晚年曾在私人场合承认他们的“宗氏血脉”,并口头承诺“不会亏待”。
法律界人士指出,《民法典》第 1127 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这意味着,只要亲子关系能被证明,他们就有权主张继承权或信托受益权。
但难点在于,现有遗嘱的见证人均为娃哈哈高管,无家族成员签字,被认为“程序存在瑕疵”,需先推翻已有遗嘱中“境外资产全部归宗馥莉所有”的内容。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维明确表示,信托必须白纸黑字,应当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设定才有约束力。如果信托不成立,那就只能是打继承诉讼官司。
第二个争议是,18亿美元的“家族信托”是否存在、到底算不算数?
原告方坚持认为,这是宗庆后生前为他们设立的“家族信托”,每人7亿美元,目前汇丰银行(账户尾号7890)里的18亿美元信托资金就是宗庆后为三个孩子留下的遗产,资金来源是娃哈哈集团分红。
他们提交了经香港公证的证据:2023年宗庆后通过内部邮件指令下属设立信托的截图,以及2024年1月的资金流水。
据宗馥莉的律师表述,宗馥莉不接受这些证据,声称宗庆后并没有向她发出指示。
同时,宗馥莉的法律团队直接否定了“家族信托”的存在。他们援引《信托法》第8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强调原告拿不出宗庆后签署的信托契约或董事会决议,根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信托。他们还提交了娃哈哈2023年海外业务预算报告,证明这笔钱是“东南亚市场拓展储备金”,而非家族信托。
而从香港信托账户设立人为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业有限公司)这一基本事实来看,这也是“家族信托”争议需要打官司的重要原因之一,账户并未以个人名义设立。建昊企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离岸信托公司。
成都智途思远首席研究员Kim博士指出:“判断信托是否成立技术上不难,但核心是委托人、受益人、权益约定等要素要明确。
他指出,若仅靠企业家个人指令而非专业机构制度化搭建,一旦离世,“信托”很可能沦为争议焦点,为何双方对“信托是否成立”各执一词。他认为,家族信托在设立时要通过专业的信托机构来等来做一系列的工作,而不是企业家个人影响力,一旦离世还是要制度化。脱离专业架构的口头约定或内部指令,在传承中容易因模糊性引发纠纷。
艾文智略首席投资官曹辙的观点也同样直指关键:“如果宗馥莉能直接动用110万美元,基本可以判定这并非家族信托”。他进一步解释,香港的家族信托与欧美体系一脉相承,核心规则是“一旦设立即不可撤回”。资金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严格按照契约管理,非受益人根本无权随意提取。这恰好戳中了双方争议的要害:若真是家族信托,为何110万美元能被宗馥莉轻易转出?曹辙的分析也侧面印证了“信托制度化设立”的重要性。
面对这场家族风波,娃哈哈方面仅回应:“家族内部事务,与公司运营无关,不予回应。”
但所有人都清楚,这场围绕百亿资产的“家族信托”纠纷,早已和这个商业帝国的声誉紧紧绑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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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美元如何击穿“家族信托”?
信托从业人员柏托对《华夏时报》分析称,假设在设立家族信托初期同时设置了信托利益分配的触发条件,符合条件将资金转出,都属于正常操作。比如:触发条件是宗馥莉需要用信托分配的利益去进行企业经营,那完全符合要求,可以合理合法转出资金。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如果合同里面约定了委托人如果去世,宗馥莉对于变更合同、信托利益分配有很大决策权,比如给宗馥莉设置了监察人角色,并给它赋予了极大的权利,例如投资否决权、信托利益分配审批权等,在这种情形下,转出资金也是按合同约定办事。”柏托分析称。
而在其他法律界人士看来,这笔巨额资金能够转出的背后,藏着多重核心风险点,而这些风险点也直接关系到资金能否被“合法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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