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宗慶後施幼珍已離婚?這是宗馥莉繼承之戰的關鍵點

好,言歸正傳,宗馥莉的這場“繼承之戰”,贏面到底有多大?

先說香港那筆涉案21億美元的“信托基金”官司。
叁J原告要想在這場官司勝訴,核心關鍵是:宗慶後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的所謂離岸信托賬戶,合法且有效。
先說我的結論,大概率是無效的。我的分析如下。
首先,叁J原告申請法庭臨時凍結的所謂“信托賬戶”,主體名稱叫:Jianhao Ventures Limited,翻譯過來就是Jianhao風險投資公司。這是壹家注冊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原告怕目前賬上的18億“信托資產”流失,向法庭申請禁止宗馥莉處置或貶損Jianhao Ventures Limited賬戶下的資產。
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合法合規設立的信托賬戶,名字裡通常都有“信托”贰字,並標注相關功能。賬號不太會是叫什麼風險投資公司。
這就解釋了為何宗馥莉能夠劃走賬戶裡的錢。如果是已經成功設立的獨立信托賬戶,宗馥莉根本沒有調動賬戶資金的權限。
第贰,信托賬戶之所以未能正式設立,我的分析是,大概率是因合法性上有障礙。我說說我自己的分析,為大家提供壹些解讀的可能性。
先來普及個法律知識點。家裡有礦、丈夫有其他非婚生子女的女性,請壹定看仔細!
根據《民法典》《信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相關內容,非婚生子女的確和婚生子女平等地享有繼承權;但是,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實現,必須通過法定繼承或遺囑,不得侵害生父配偶的夫妻財產共有權。
劃重點: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不能夠背著妻子單獨處置夫妻的大額共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為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設立大額信托。涉及到大額夫妻共有資產,丈夫在處置和使用上,都必須征得妻子的同意——不論他私自處置的金額是否小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壹半。否則,按照我國婚姻法,丈夫的行為可以被視作非法轉移婚內財產。
那麼,我們假設宗慶後壹直沒有和施幼珍離婚,卻背著自己的妻子在香港為非婚生子女設立巨額信托,即便這個信托設立了,也會因違背我國婚姻法而被視作無效。即信托被擊穿。妻子可主張撤銷並要求返還財產。
而通常,正規的受托機構,也必須要做盡職調查,首先得確認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比如它不能是非法收入;其次,得讓那些已婚的信托委托人出具書面的《配偶同意函》。如果這些條件不符合,受托機構就不能給委托人合法合規地設立家族信托賬戶。
我個人是認為,很可能就是因為這個原因,香港那個所謂的“信托”賬戶壹直未能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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