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定調: 被爛尾樓拖垮的業主們 解套了

珠海市泰禾中央廣場如今成了爛尾樓(圖源:中國新聞周刊)
在這場爛尾樓的漫長博弈中,深受困擾的購房者們終於等來了“解套”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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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幫助業主們維權的法律條文,早就寫好了,為何之前很少看到類似的判決結果?
主要的阻力並非來自開發商,而是銀行。
遼寧瑞暢律師事務所劉振乾律師在接受《財經》雜志采訪時曾作出解釋: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購房人出於居住、投資等需求購房,而“爛尾樓”顯然無法實現購房人的目的,購房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
在很多案例中,購房者並非全款買房,而是先向開發商支付了首付,而後又向銀行貸款壹筆錢作為尾款。
本質上,爛尾樓糾紛中存在兩組法律關系:
購房人與開發商之間:商品房銷售合同關系
購房人與銀行之間:金融借款合同關系
而爛尾樓之所以“爛尾”,多半是因為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甚至早已經破產了。把後續的還款責任轉移到開發商身上,那麼剩余的貸款就很難收回來,相當於銀行添了壹筆“壞賬”。
所以,以往出於保護銀行的考慮,法院對這類判決很謹慎,要麼不立案,要麼不支持解除合同,繼續等待交樓。
這壹次被收錄進最高法案例庫的鹽城案例中,當事的貸款銀行也很不服氣,以“銀行是無過錯方,不應承擔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責任”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業主繼續還款。
但這壹次,鹽城法院卻駁回了銀行的請求。
而且,法院還在贰審判決書中直接地回懟了開發商和銀行的“霸王條款”:
在購房人對合同解除並無過錯且未能實際取得房屋,而出賣人既未交付房屋,又長期占有貸款本金的情況下,仍要求購房人對剩余貸款承擔返還責任,權利義務明顯失衡
法院的這壹司法解釋,也比較符合公眾樸素認知中對於“公平”的理解:
房子都沒給我,憑啥要我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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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更為深層次的考量可能是:
當前爛尾樓帶來的社會頑疾,到了必須解決的時候了。
根據《2023年全國爛尾樓研究報告》顯示,2023年上半年,全國樓盤爛尾率約為3.85%。有媒體照此測算,全國的爛尾樓面積大約是2.31億平米。
按照每套房子100平方米計算,就是231萬套爛尾樓。中國深受爛尾樓困擾的家庭,數量在百萬級別。
要知道,很多中國家庭買房往往是“掏空六個錢包”,傾盡所有,結果被告知延期、爛尾,甚至無限期停工長草,其中的痛苦、失望可想而知。
大多數背上高杠杆的爛尾樓業主,都面臨壹個兩難的選擇:
繼續還款,等於把錢投入壹個無底洞;停止還貸,就要面臨失信風險。
最好的結果,也只是忍痛放棄首付和房子,及時止損。而經濟條件更差的家庭,甚至只能被迫住進爛尾樓,過去幾年有不少媒體報道過這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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