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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定調: 被爛尾樓拖垮的業主們 解套了 | 溫哥華地產中心
   

最高法定調: 被爛尾樓拖垮的業主們 解套了

壹個很不尋常的信號出現了:


各地法院,居然開始支持爛尾樓的“斷供”操作。

具體來說,就是支持爛尾樓業主解除合同,不用還房貸了,把償還貸款的責任轉給開發商。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更是入庫了壹個參考案例,就江蘇省鹽城市壹宗“爛尾樓”糾紛案展開,最終判決結果是,支持購房者訴求:

解除購房合同與貸款合同

開發商返還首付、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並承擔購房者已還和未還的購房貸款

這裡面最罕見的是,以往各地出於“保交樓”和防風險的考慮,往往並不支持解除合同。但最高法出手定調後,依照《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並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換言之,最高法案例庫屬於“標准答案”,以後各級地方法院遇到類似的爛尾樓糾紛案例,也應該這麼判。

天下苦爛尾樓久矣。據相關機構測算,全國爛尾樓數量預估在200萬套以上,因為無法收樓而陷入“錢房兩空”的家庭,數不勝數。

為什麼最高法表態,明確支持購房者解除合同、退房“解套”,對樓市而言意味著什麼?

壹場巨大連鎖反應,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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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向真的變了,國家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姿態,站台支持爛尾樓的購房者“解套”。

先來看被最高法選入案例庫的鹽城市“爛尾樓”糾紛案例:

2021年12月,陸某在鹽城A公司購買房產,並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超過118萬,陸某支付了首付款約43萬。剩余的75萬向當地B銀行貸款按揭,並簽署《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A公司作為擔保人。

之後陸某就開始了還月供的日子。截至2024年3月26日,陸某已還款超過19萬元,但A公司到期壹直未交房,逾期超過4個月,最後向陸某承認“無法交付房屋”。陸某將A公司和B銀行告上法庭。

陸某的訴求總共有伍點:

1.解除與A公司簽署的相關“房屋認購合同”以及與B銀行簽署的“貸款合同”;


2.A公司承擔剩余的銀行貸款及利息

3.A公司返還購房首付的43萬余元及利息;

4.A公司向陸某支付已經還給銀行的19萬余元及利息;

5.A公司支付違約金11800余元。

最終,法院宣判同意陸某上述所有訴求。

判決出來之後,相當於哪怕業主選擇“斷供”,也不影響征信了,因為還款責任已經轉移到開發商身上。

智谷趨勢梳理發現,今年以來,全國陸續有媒體報道爛尾樓業主起訴開發商要求退款斷供,並最終勝訴的案例:

2025年6月,珠海市民張某因開發商原因無法如期收樓,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判決購房及貸款合同解除,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承擔其他相關款項;

江蘇連雲港今年6月發布判例,開發商逾期未交房,不僅需返還購房者首付和已償還的貸款、利息,連後續剩余貸款本息也由開發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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