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親媽賣掉倆孩子打賞主播被判5年...
對此,公安機關曾通過多種方式排查,卻始終無法鎖定兩個孩子的生父;此後,公安機關又到黃某某的戶籍所在地,找到了黃某某的父親,即兩名男孩的外公,但由於外公已80多歲且體弱多病,不具備監護能力;經查詢,其他親屬也不具備監護能力。
最終,在黃某某被依法撤銷監護權後,由民政部門擔任兩位孩子的監護人。
兩個被販賣的兒童被警方解救後,就送到了當地民政部門。其中,“谷雨”被送往當地的兒童福利院,在醫院體檢、治療完先天性遺傳疾病後,由福利院工作人員養育。

目前,“谷雨”哥哥已有家庭申請領養。福利院方面表示,已經給“谷雨”找到了幼兒園,若未來無人領養,福利院將托底養大。

不負責的父母“自拐自賣”
光靠“嚴刑峻法”不夠
販賣自己的親生骨肉,也構成拐賣罪,因為人不是“商品”,不存在“自產自銷”。當父母不能夠履行監護責任,將孩子轉賣牟利,本身就是將孩子置於危險的境地,這嚴重破壞了親子關系和家庭倫理秩序、擾亂人口管理秩序,並易滋生其他違法犯罪,本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應受懲罰性。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前述司法文件還特別解釋了親生父母出賣骨肉和所謂“送養”的區別,比如:“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等情形,就構成了拐賣罪。
在“人販子人人喊打”的輿論環境之中,還應該注意到壹個客觀事實:近年來,大部分被拐兒童系被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繼而被人販子收買、販賣,而不是被壹般意義上的“人販子”拐賣。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刑壹庭負責人就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了這壹問題。
也就是說,當下部分“拐賣犯罪”的主體,其實是不負責的父母,為了壹點利益,不惜出賣自己的孩子,不惜割斷骨肉親情,不惜將孩子置於難以預測的風險當中。這既是嚴重的違法犯罪,又是壹場人倫悲劇,而這種犯罪又有著沉重的背景問題有待正視、破解。
這次“親媽賣兩個孩子案”引發了公眾關注,怒其不爭、哀其不幸,歎其孩子的艱難——壹出生就攤上了這麼不負責任的母親,以及不知道在哪裡的父親。
新聞主角黃某某本身就屬於社會邊緣人群,既是加害者、犯罪者,也是屬於被傷害、被忽視的人群。黃某某自身是被收養的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親對她的教育、關愛偏少,性教育幾乎空白,早早離家流浪,終於釀成苦果。黃某某構成拐賣罪,被依法嚴懲,但是像這樣的邊緣群體——缺乏生育知識、沒有經濟基礎、不知敬畏法律——依然是治理拐賣犯罪的難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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