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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拋出新論:台灣未參與《中華民國憲法》制憲 | 溫哥華地產中心
   

賴清德拋出新論:台灣未參與《中華民國憲法》制憲

賴清德此時在“團結拾講”中提出這段歷史,外界關注是否隱含政治意圖。


法律學者胡博硯認為,“團結拾講”本是執政者對內凝聚支持的政策論述,與國慶、就職演說程度有別,賴清德是否試圖藉此確立台灣主體地位,目前仍有待觀察。

中研院的蘇彥圖則認為,賴清德的說法僅是壹次“口誤”,並非刻意改寫歷史,而是未能在有限時間內交代復雜的歷史背景。

他同時指出,當前台灣社會對於“台灣作為憲法主體”這個概念,已存在相當高度的政治共識,如果真要深入討論憲政議題,更應該將焦點放在如何因應當前憲政運作的新挑戰,以及探索憲政改革的各種可能性。

制憲歷史:從“伍伍憲草”到柒次修憲

賴清德的“台灣未參與制憲”壹說,再次打開台灣社會長期存在的憲法正當性爭論。

《中華民國憲法》可追溯至1936年,當時中國國民政府為推動憲政,公布了《憲法草案》,因於5月5日發布,後被稱為“伍伍憲草”。

但制憲進程因中日戰爭與國共內戰而中斷,直到1946年11月,國民政府在南京召開制憲國民大會,依“伍伍憲草”為基礎增修、討論與表決,制定出《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正式施行。


這部憲法最初的適用范圍涵蓋整個中國大陸,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遷台,憲法的適用范圍逐漸縮限至台灣、澎湖、金門、馬祖。

在冷戰對峙與反共的時代背景下,國民黨政府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維持憲政,但也讓許多憲法中明訂的民主程序形同虛設,長期處於戒嚴下,憲法如同“裝飾品”。

台灣真理大學的陳俐甫教授指出,當時《中華民國憲法》與軍事體制相結合,未真正落實代議制度,直到1990年代,隨著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會全面改選與1996年首度總統直選,台灣才逐步完成憲法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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