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捕海棠作者案:壹次沒有真正受害者的犯罪
沒有空間的作者和讀者來到這裡,也把被壓抑的欲望帶到了這裡。
海棠網站中有壹類“純肉文”(porn without plot),性描寫為主,情節為輔,包含強制愛、多個伴侶、BDSM(壹種性行為模式,包含支配和臣服、施虐和受虐、綁縛和調教)等多個大陸主流網文平台限制的內容。海外某高校的大眾文化研究者江婉衡評價,“這類題材是非常重要的探索,文章想象力拾足,有較高的非寫實性。”
最初看“大尺度肉文”時,魏曉賢自我懷疑過,“我怎麼會喜歡看這種東西,我這個人是不是有問題啊?”但閱讀時她很愉快、放松,不會有看真人色情片的罪惡感。她直言,女性讀者更喜歡劇情和肉結合的文,無論是情感需求還是性欲,都能得到安撫,且是“絕對安全的”。在魏曉賢看到更多關於性的公共討論後,她逐漸接納了自己的性癖,也經常會被作者的文筆“驚艷”到。
“中國女性的性欲向來是被壓抑的,想探索自己的身體和情欲,尤其是小眾情欲,在主流平台是找不到的,總得有壹個出口。”江婉衡說。她認為,這類文的趣味和探討的話題就在於性背後的權力關系。
作者徐曼壹開始很抗拒接納自己的喜好,看到“海棠”上暴力的性描寫時會嘔吐,同時又感覺到自己的興奮和喜歡。而當她把自己的“性癖”通過寫作呈現出來時,生理性厭惡消失了。她收獲了很多認可和欣賞,讀者們給徐曼寫長評,誇獎她寫的人設和性癖,同時分享她們的日常生活。徐曼反復閱讀這些評論,發現很多女性讀者在原生家庭缺少關愛。
兩次抓捕前,對許多作者和讀者來說,海棠不僅是壹個寫作平台,也是壹個耽美愛好者的亞文化社群。
淫穢物品鑒定爭議
第壹次訊問結束時,蘭州警方告訴楚韻,她盈利金額不高,問題不大。楚韻松了壹口氣,以為最多罰點錢。然而,到了5月下旬,海棠作者陸續收到《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被告知“涉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案件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警方提醒楚韻,應該擔心後續去檢察院的問題,她才真正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海棠作者收到的《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圖受訪者提供)
從5月到6月,警方陸續傳喚取保候審的作者到蘭州接受進壹步調查。楚韻在蘭州看到了自己作品的鑒定單,第叁方機構將所有作品鑒定為“淫穢物品”。令楚韻不解的是,其中壹部免費作品,60多章中只有拾幾章涉及性描寫,也被鑒定為淫穢物品。
丁香被鑒定了叁本書——壹本肉文耽美小說、壹本肉文言情小說、壹本清水耽美小說。讓她奇怪的是,肉文言情小說沒有被鑒定為“淫穢物品”,而清水耽美小說被鑒定為“淫穢物品”。警方回復她,不清楚究竟是什麼情況。
根據《刑法》第367條,“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法律背景的讀者謝燁認為,與其說耽美小說是“淫穢物品”,不如說更像是“女生的性愛小玩具”,它跟明顯惡劣的“偷拍”等行為不同,目的是“滿足個人的性欲”,而不是“挑逗真實的人產生淫亂沖動”。
《刑法》僅對淫穢物品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但未提及何為色情物品以及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區別。大眾文化研究者江婉衡觀察到,在美國和歐洲壹些國家,法律區分了壹般色情內容和極端淫穢且具有冒犯性的內容,色情是指旨在激發性欲的露骨性內容,而‘淫穢’則是壹個更狹義的范疇,指那些缺乏任何藝術、文學、政治或科學價值,並被當代社會標准視為令人反感的內容。前者是合法的,而後者可能被禁止傳播。她認為,海棠上的文章大部分都是成年人消費的壹般色情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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