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与雇主分享前女友裸照无需赔

加西网编译报道:一名女子因前伴侣分享她发给他的私密照片给雇主而将他告上BC省民事解决法庭(CRT ),但裁决表示,她要求赔偿的请求失败了。




所涉及的图片显示与原告“暴露身体的不同隐私部位并进行性行为”,被告承认将这些图片发送给投诉人的雇主,但 CRT 成员梅根·斯图尔特 (Megan Stewart) 裁定,由于一个非常具体的原因,这些图片不符合该法案规定的“私密”内容。

案例各方的身份均受到出版禁令的约束,并在斯图尔特的裁决中被隐去。原告简称为“MR”,被告简称为“SS”。

根据周二在网上发布的决定,MR 在与 SS 交往期间向她发送了自己的照片和视频,这些照片和视频是在“申请人上班期间和正常工作时间”拍摄的。

在他们的关系结束后,SS 将这些照片发送给了 MR 的雇主,判决并未透露该雇主的名字。

斯图尔特的判决书中写道:“被告表示,他与申请人的雇主分享了这些照片,以提醒她的上级注意她的‘工作场所不当行为’”。

“原告称,被告的行为是恶意的,旨在让她感到尴尬并损害她的名誉”。

根据《私密图像保护法》,私密图像的定义包含两个要素。首先,图像必须描绘拍摄对象正在进行性行为,近乎裸体或暴露其生殖器或乳房。其次,拍摄对象在拍摄时必须拥有合理的隐私预期。

在本案中,斯图尔特裁定,要素的第一部分显然已经满足,但第二部分却没有。

判决书中写道:“证据表明,至少有部分照片是在办公室公众或其他员工可以接触到的部分拍摄的。”

斯图尔特同意 MR 的说法,她有合理的预期,她的前伴侣不会将她发给他的照片“公开”,比如发布在社交媒体或成人网站上。

然而,根据仲裁庭成员的裁决,这种期望并不适用于雇主。


判决书中写道:“如果一个人在工作中拍摄自己的私密照片,并且这些照片是出于调查不当行为的目的而分享给雇主的,那么无论分享者的动机如何,他都无法合理地期望自己在这些照片中享有隐私”。

因此,斯图尔特裁定这些照片不符合“私密”的定义,并驳回了此案。

即使这些照片根据该法案被认定为私密照片,斯图尔特也认为,在本案中,赔偿损失是没有必要的。

判决书中写道:“我认为被告与雇主分享申请人的图像符合公众利益”。

“原告在工作场所、在雇主的场所、在工作时间拍摄了这些照片……证据表明,拍摄照片的地点并不总是安全和私密的,其中一张照片无疑是在前台拍摄的。我发现,即使严格解释’公共利益‘,这些特定情况也应该被记录下来”。

因此,斯图尔特裁定,即使这些照片被视为“私密”照片,SS 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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