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歲離休幹部獲刑,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首要分子

此後,除其中壹戶村民未繳納占地補償款外,另外21戶村民按照通知要求繳納了占地補償款。


“拾贰代表”中有壹位當時被推舉負責記賬出納工作,壹審判決書中記錄了那位村民代表的證言,該村民表示,占地補償款並沒有被他們據為己有,而是用於村裡的各項公共開支。他提供了“拾贰代表”管理村務期間的各項收款和支出記錄以及憑據,“收取的錢用於修整村容、修建水利溝、法庭打官司、外出聯系工作費用、計劃生育伍保戶費用,還有村民代表被打傷的醫藥費等。”

對於因此事被指控犯敲詐勒索罪,鄭蔚本人並不認可,判決書記錄了他對此事的解釋,“我知道村民代表向本村村民收取占地補償款,這件事是代表們自己商量的,我沒有參與。”負責記賬出納的那位村民代表也在證詞中指出,收取補償款這壹提議最早由“拾贰代表”的組長鄭美提出。

判決書也記錄了鄭蔚律師的辯護意見,辯護律師不認可陸豐檢察院的指控,“村民代表沒有采取脅迫的方法強行索取占地補償款,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且鄭蔚並沒有參與收取占地補償款的相關行為。”在鄭蔚的辯護律師看來,即使鄭蔚當初提議選出“拾贰代表”,也不可能預見“拾贰代表”收取占地補償款的事情,其提議選出“拾贰代表”與敲詐勒索罪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被法院認定組織惡勢力犯罪團伙

除了收取占地補償款這壹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外,陸豐法院還認定鄭蔚為謀取私利,糾集村民組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認定鄭蔚參與的違法犯罪行為還包括另外兩起。

據壹審判決書記載,2004年12月26日,鄭蔚組織“拾贰代表”中的幾人以村民鄭某盾違規建豬舍影響村容為由,雇請挖土機強行將村民鄭某盾的3間豬舍及牛棚拆毀,經評估,鄭某盾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3875元。

同樣是在這壹天,鄭蔚組織“拾贰代表”中的幾人雇用挖土機,清理占用村巷道的建築物時強行拆除了壹間浴室,引發村民鄭某頭與兩名村民代表的肢體沖突,期間鄭蔚使用隨身攜帶的催淚劑朝鄭某頭臉部噴射,致鄭某頭跌入旁邊水溝。經鑒定,村民鄭某頭和兩名村民代表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針對壹天之內發生的這兩件事,陸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雖然認定鄭蔚有參與實施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和故意傷害鄭某頭的違法行為,但在判決時並未提及相關罪名,判決書最終是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鄭蔚有期徒刑伍年。

在鄭蔚壹審被判有罪之前的2022年5月23日,“拾贰代表”中的兩位村民代表鄭業和鄭億,已經被陸豐法院判處有罪,陸豐檢察院在公訴時指控兩人犯敲詐勒索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不過最後法院只判處兩人構成敲詐勒索罪,針對他們參與拆除村民的豬舍和牛棚這件事,陸豐法院當時認定他們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參與故意毀壞的財物價值只有3875元,依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被告人的行為未達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規定標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不能成立。”

而針對朝村民鄭某頭噴催淚劑壹事,判決書中也列出了鄭蔚的證言,他在證言中稱當時看到鄭某頭與兩位村民代表發生沖突,即拿出相機拍照,“鄭某頭拿石頭要打我,我從身上拿出催淚劑噴了壹下。”


多位村民代表在證言中證實,因為整理村容村貌,那段時間柴橋頭村各種矛盾比較突出,村民之間甚至發生了肢體沖突,有村民因此被拘留,也有村民因故意傷害獲刑,到2005年,存在僅壹年多的“拾贰代表”便自行宣告解散,當年,鄭蔚也在其母親去世後離開柴橋頭村。

“首要分子”的認定

2020年7月28日,“拾贰代表”的組長鄭美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時距離“拾贰代表”收取占地補償款壹事已經過去了16年。2021年5月24日,陸豐市人民法院壹審認定鄭美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伍年,之後汕尾市中院贰審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在鄭美被判刑後,“拾贰代表”中又有肆人陸續被認定為同案犯獲刑,均是因為“拾贰代表”向村民收取占地補償款這件事。

在鄭美及其他幾位村民的判決書中,法院均認為鄭美等人組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鄭美在惡勢力犯罪團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對全案負責,“鄭美起組織、指揮作用,是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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