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济南药企10死事故殃以及背后的辽宁供应商
笔者获取的材料显示,12名伤者中,多数确被诊断为“刺激性”“有害”气体等中毒。其中,多名伤者的病历却载明,病患存在“乙二醇中毒”现象。此外,未见10名死者的尸检报告。
中毒气体不明,似乎不耽误事故责任的分配。调查组认为,事发企业天和公司、施工方信邦公司、“爆燃物”供应商光达公司,以及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对于天和公司,《调查报告》称,负责对此次动火作业现场审核确认及审批的相关人员,未对作业现场存放的LMZ冷媒增效剂进行风险辨识,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及时移除或采取隔离措施。且天和公司对动火作业审批把关不严,违规将动火作业票证交给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形成事实上的审批,“仅在动火作业票证中划掉电焊机作业,实际上切割也属于动火作业。”同样,信邦公司亦被认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在未对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
与前两家企业不同,光达公司远在千里之外,事发时未有员工在施工现场,为何存在责任?
山东调查组认为,光达公司销售的LMZ冷媒增效剂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光达公司发货到天和公司时,未提供相关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未在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而且,光达公司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亦未将其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光达公司的属地监管部门也派员参与了此起事故调查。相关《复函》显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认为,光达公司是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光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LM系列冰河冷媒”,其生产冷媒增效剂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生产范畴,而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于光达公司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未及时公告,亦未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已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追责
山东行政机关主导事故调查,济南司法机关则同步开展刑事追责程序。
事发一周后,2019年4月22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即决定对“4·15”安全事故立案侦查,先后对三家涉事企业共计14名员工展开刑事追诉,涉嫌的罪名均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起事故,相同的罪名,却被当地司法机关拆分成数个刑事案件——不仅对光达公司与另两家山东本地企业分案处理。光达公司已归案的4名员工,目前却被分成三个案件。
政府调查报告出炉近两年后,2021年8月2日,天和、信邦公司的刑事案件一审落槌。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认为,天和公司的赵志明、杲鑫、王云重等6人及信邦公司孔凡强、姬国忠等4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众人刑期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缓刑不等;被告人上诉后,2021年11月24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1人改判缓刑外,其他9人均维持原判。
而辽宁企业光达公司牵扯的刑案风波却至今六年未了结。
对于光达公司,山东省调查组列出的刑事追责名单涉及4人。2019年4月29日,济南警方将研发部门负责人宋喆刑事拘留。次月13日,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又将宋喆指居于天和公司的职工宿舍,直至同年6月14日取保候审;宋喆取保前后,销售部部长韩晓丽与副总经理赵春阁先后被刑拘。赵春阁刑拘次日即被取保,韩晓丽则被羁押超过2年10个月,于2022年3月29日取保候审;2025年4月,安全部部长齐某光被历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韩晓丽未在《调查报告》责任人员名单中,后被单独分案,先行审结。2024年10月16日,历城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韩晓丽有期徒刑2年10个月;韩晓丽上诉后,被济南中院驳回。
被取保的赵春阁、宋喆则被一并追诉。2024年10月31日,历城区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由历城区法院审理。值得注意的是,赵春阁、宋喆此前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济南司法机关对于韩晓丽、赵春阁和宋喆的指控逻辑一致,均是山东省政府《调查报告》定性的延续。
根据赵春阁、宋喆案的起诉书,历城区检察院称,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过齐鲁制药集团向光达公司采购LMZ冷媒增效剂。“光达公司未随货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质检单等规定资料,亦未告知天和公司采购人员该产品系危险化学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供应商光达公司对所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天和公司人员未了解LMZ冷媒增效剂的危险性,将其搬运到四车间地下室内室存放,为“4·15”重大着火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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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中毒气体不明,似乎不耽误事故责任的分配。调查组认为,事发企业天和公司、施工方信邦公司、“爆燃物”供应商光达公司,以及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对于天和公司,《调查报告》称,负责对此次动火作业现场审核确认及审批的相关人员,未对作业现场存放的LMZ冷媒增效剂进行风险辨识,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及时移除或采取隔离措施。且天和公司对动火作业审批把关不严,违规将动火作业票证交给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形成事实上的审批,“仅在动火作业票证中划掉电焊机作业,实际上切割也属于动火作业。”同样,信邦公司亦被认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在未对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
与前两家企业不同,光达公司远在千里之外,事发时未有员工在施工现场,为何存在责任?
山东调查组认为,光达公司销售的LMZ冷媒增效剂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光达公司发货到天和公司时,未提供相关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未在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而且,光达公司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亦未将其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光达公司的属地监管部门也派员参与了此起事故调查。相关《复函》显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认为,光达公司是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光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LM系列冰河冷媒”,其生产冷媒增效剂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生产范畴,而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于光达公司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未及时公告,亦未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已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追责
山东行政机关主导事故调查,济南司法机关则同步开展刑事追责程序。
事发一周后,2019年4月22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即决定对“4·15”安全事故立案侦查,先后对三家涉事企业共计14名员工展开刑事追诉,涉嫌的罪名均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起事故,相同的罪名,却被当地司法机关拆分成数个刑事案件——不仅对光达公司与另两家山东本地企业分案处理。光达公司已归案的4名员工,目前却被分成三个案件。
政府调查报告出炉近两年后,2021年8月2日,天和、信邦公司的刑事案件一审落槌。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认为,天和公司的赵志明、杲鑫、王云重等6人及信邦公司孔凡强、姬国忠等4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众人刑期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缓刑不等;被告人上诉后,2021年11月24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1人改判缓刑外,其他9人均维持原判。
而辽宁企业光达公司牵扯的刑案风波却至今六年未了结。
对于光达公司,山东省调查组列出的刑事追责名单涉及4人。2019年4月29日,济南警方将研发部门负责人宋喆刑事拘留。次月13日,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又将宋喆指居于天和公司的职工宿舍,直至同年6月14日取保候审;宋喆取保前后,销售部部长韩晓丽与副总经理赵春阁先后被刑拘。赵春阁刑拘次日即被取保,韩晓丽则被羁押超过2年10个月,于2022年3月29日取保候审;2025年4月,安全部部长齐某光被历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韩晓丽未在《调查报告》责任人员名单中,后被单独分案,先行审结。2024年10月16日,历城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韩晓丽有期徒刑2年10个月;韩晓丽上诉后,被济南中院驳回。
被取保的赵春阁、宋喆则被一并追诉。2024年10月31日,历城区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由历城区法院审理。值得注意的是,赵春阁、宋喆此前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济南司法机关对于韩晓丽、赵春阁和宋喆的指控逻辑一致,均是山东省政府《调查报告》定性的延续。
根据赵春阁、宋喆案的起诉书,历城区检察院称,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过齐鲁制药集团向光达公司采购LMZ冷媒增效剂。“光达公司未随货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质检单等规定资料,亦未告知天和公司采购人员该产品系危险化学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供应商光达公司对所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天和公司人员未了解LMZ冷媒增效剂的危险性,将其搬运到四车间地下室内室存放,为“4·15”重大着火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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