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凶犯被執行死刑,賠償金怎麼辦?
然而,即使賠償范圍逐步放寬,執行難依舊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困境。在這壹背景下,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體系是多位法學家的呼聲。
方軍指出,我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存在救助標准較低、救助資金短缺與來源單壹、審批機關不統壹、審批救濟程序缺失等問題。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展開始於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幹意見》,確立了救助對象范圍及標准、資金保障機制等。2014年,《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稱《意見》)明確了司法救助的輔助性救助定位,提出各地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列入預算,中央財政通過政法轉移支付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司法救助制度框架逐步確立的同時,救助對象的外延也在擴張。方軍指出,救助對象范圍從“刑事被害人”擴展至民事侵權受害者、涉法涉訴信訪人,呈現“大司法救助”模式。這壹變化削弱了刑事被害人作為優先救助對象的正當性,也降低了社會動員的效能。“很明顯的是,社會公眾對於犯罪被害人和被侵權人以及涉法涉訴信訪者的同情理解程度與救助意願不可同日而語。壹定程度上也不利於從社會渠道籌措救助資金。”
但救助標准多年沒有太大變化。2014年的《意見》沿用2009年的救助標准:以上壹年度職工年均工資為基准,通常不超過36個月的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個案雖可突破限額但需嚴格控制,且不得高於法院應判賠金額。
從數據上看,救助額度偏低。最高檢披露,自2020年到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人數從3.1萬人增至10.6萬人,資金總額從3.6億元上升至9.5億元,2024年前11個月,又向6.4萬人發放6.2億元。由此計算,單人救助金額常年徘徊在1萬元左右。
“考慮到我國大司法救助資金的背景,實踐中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的份額之少可想而知。”方軍說。盡管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的主力來源由政府作後盾且有上升趨勢,但實際上財政部門的撥款數額仍然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
“國家司法救助難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主要原因在於制度運作對地方財政的依附性。”聶友倫表示,司法救助工作既非地方政府的考核重點,也很難做出政績,在缺乏激勵的狀況下,很難指望地方政府自發將財政資源大量投入被害人救助項目。
為此,他建議借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運行模式,從特定稅種或強制保險中提取資金,設立專項賬戶,由統壹機構管理。當附帶民事判決無法執行時,基金可先行墊付,再依法向被執行人追償。此舉既可緩解賠償難題,又能避免無限制的政府兜底責任。
在方軍看來,當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根本問題在於定位模糊。他建議,制定專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以此彰顯國家和社會對於被害人權利的重視與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李昌林認為,應進壹步加大刑附民財產保全和判決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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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軍指出,我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存在救助標准較低、救助資金短缺與來源單壹、審批機關不統壹、審批救濟程序缺失等問題。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展開始於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幹意見》,確立了救助對象范圍及標准、資金保障機制等。2014年,《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稱《意見》)明確了司法救助的輔助性救助定位,提出各地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列入預算,中央財政通過政法轉移支付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司法救助制度框架逐步確立的同時,救助對象的外延也在擴張。方軍指出,救助對象范圍從“刑事被害人”擴展至民事侵權受害者、涉法涉訴信訪人,呈現“大司法救助”模式。這壹變化削弱了刑事被害人作為優先救助對象的正當性,也降低了社會動員的效能。“很明顯的是,社會公眾對於犯罪被害人和被侵權人以及涉法涉訴信訪者的同情理解程度與救助意願不可同日而語。壹定程度上也不利於從社會渠道籌措救助資金。”
但救助標准多年沒有太大變化。2014年的《意見》沿用2009年的救助標准:以上壹年度職工年均工資為基准,通常不超過36個月的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個案雖可突破限額但需嚴格控制,且不得高於法院應判賠金額。
從數據上看,救助額度偏低。最高檢披露,自2020年到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人數從3.1萬人增至10.6萬人,資金總額從3.6億元上升至9.5億元,2024年前11個月,又向6.4萬人發放6.2億元。由此計算,單人救助金額常年徘徊在1萬元左右。
“考慮到我國大司法救助資金的背景,實踐中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的份額之少可想而知。”方軍說。盡管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的主力來源由政府作後盾且有上升趨勢,但實際上財政部門的撥款數額仍然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
“國家司法救助難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主要原因在於制度運作對地方財政的依附性。”聶友倫表示,司法救助工作既非地方政府的考核重點,也很難做出政績,在缺乏激勵的狀況下,很難指望地方政府自發將財政資源大量投入被害人救助項目。
為此,他建議借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運行模式,從特定稅種或強制保險中提取資金,設立專項賬戶,由統壹機構管理。當附帶民事判決無法執行時,基金可先行墊付,再依法向被執行人追償。此舉既可緩解賠償難題,又能避免無限制的政府兜底責任。
在方軍看來,當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根本問題在於定位模糊。他建議,制定專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以此彰顯國家和社會對於被害人權利的重視與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李昌林認為,應進壹步加大刑附民財產保全和判決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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