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凶犯被執行死刑,賠償金怎麼辦?
復旦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教授段厚省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刑附民服務於刑事訴訟目的而不是維護受害人民事權益,是它拒斥精神損害賠償的根本原因。
精神損害是否應納入刑附民賠償范圍,多年來都有爭議。李昌林指出,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曾有過討論,最終未被采納的主要原因是擔心加劇“空判”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對刑附民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2021年《刑訴法解釋》較2012年在措辭上有所變化,由“不予受理”改為“壹般不予受理”。多位法學家認為,“壹般”贰字的增加,為法院在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留出了空間。
同年7月,上海宣判了首例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牛某利用暴力對智力殘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實施奸淫,最終獲刑拾年,並賠償被害人精神撫慰金3萬元。壹審法官指出,給予壹定精神賠償,更能體現對未成年人優先、特殊保護的原則。該案也入選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0)》典型案例。
但此類判例仍屬少數。多位法學專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即便法院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相對謹慎,部分法院內部規定賠償上限為5萬元。“當中既有法官對‘壹般’適用邊界的斟酌,也有對‘空判’影響法院執行到位率等考核壓力的顧慮。”
不過,並非所有刑附民案件均不判賠精神撫慰金和“兩金”,交通肇事類案件便是例外。
這壹邏輯在現任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伍庭副庭長劉為波在2013年撰寫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修改內容的理解與適用》壹文中有所解釋:考慮到保險責任限額有可能高於物質損失的客觀事實,且保險公司不存在不能執行的問題,故從有利於被害人權益保護的角度,有必要單獨確定賠償標准,而不受前述物質損失范圍的限制。
可見,無論是立法設計還是司法實踐,刑附民案件的民事賠償內容都緊緊圍繞著是否具備實際“賠償能力”展開。
“較單純民事案件,刑附民案件的判決執行難度更大。”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友倫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報告:刑事審判卷》的數據指出,全國范圍內附帶民事案件移送執行率僅為六成,執行到位率只占叁成,而造成被害人殘疾或死亡,需要賠償“兩金”的案件,執行到位率更低。
執行難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於被告人普遍缺乏實際賠償能力。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方軍向《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大多數刑事被告人經濟情況較差,在服刑或被判死刑後,其實際賠償能力迅速削弱。而在“打了不罰”的觀念影響下,賠償意願也顯著下降,被告人親屬或會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規避執行。以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為例,其遺產繼承人負有賠償責任;若無遺產,親屬可自願代為賠償,但並無法律強制力,在執行層面極易落空。
為了盡可能克服這壹問題,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下,地方法院積極探索調解、和解以酌定對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被告人從寬量刑。
這種“以刑促賠”的機制重塑了叁方博弈格局,但也引發新的隱憂。段厚省指出,現實生活中有的受害人為了換取賠償,可能選擇不報案甚至妥協,從而削弱了刑事司法的權威與正義。
尤其在重罪案件中,這壹激勵機制效果有限。“在重刑案件中,受害人最在意的是對被告人的懲處。”多位律師表示,即使賠償金額遠低於預期,多數被害人也不會因此上訴,認為“談賠償”是在用金錢交換親人的生命尊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刑庭資深法官虞偉華也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重刑案件中,被害人選擇上訴,往往是因不滿量刑結果,而非賠償金額。
歸根結底,“以刑促賠”機制並不能改變“空判”的現實難度。聶友倫指出,“以刑促賠”的局限在於既無法提高客觀上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也無法降低主觀上被害人的賠償預期。
困局何解?
段厚省建議,應依法秩序統壹原理,前置法所保護的法益優先,刑事制裁不能影響對被害人法益的保護。在實體與程序的安排上,讓刑事的歸刑事,民事的歸民事。為了避免兩種程序和審判結果的沖突,可以考慮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基於同壹行為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這壹觀點獲得多位法學家的認同。他們強調,即使刑附民賠償的執行仍存在障礙,但對刑事被害人損失的確認本身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和情感價值。
從制度可行性的角度出發,段厚省認為,應對刑附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特別情形進行列舉,可按照犯罪類型決定、具體情形具體對待、根據被告人是否有償付能力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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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是否應納入刑附民賠償范圍,多年來都有爭議。李昌林指出,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曾有過討論,最終未被采納的主要原因是擔心加劇“空判”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對刑附民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2021年《刑訴法解釋》較2012年在措辭上有所變化,由“不予受理”改為“壹般不予受理”。多位法學家認為,“壹般”贰字的增加,為法院在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留出了空間。
同年7月,上海宣判了首例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牛某利用暴力對智力殘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實施奸淫,最終獲刑拾年,並賠償被害人精神撫慰金3萬元。壹審法官指出,給予壹定精神賠償,更能體現對未成年人優先、特殊保護的原則。該案也入選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0)》典型案例。
但此類判例仍屬少數。多位法學專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即便法院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相對謹慎,部分法院內部規定賠償上限為5萬元。“當中既有法官對‘壹般’適用邊界的斟酌,也有對‘空判’影響法院執行到位率等考核壓力的顧慮。”
不過,並非所有刑附民案件均不判賠精神撫慰金和“兩金”,交通肇事類案件便是例外。
這壹邏輯在現任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伍庭副庭長劉為波在2013年撰寫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修改內容的理解與適用》壹文中有所解釋:考慮到保險責任限額有可能高於物質損失的客觀事實,且保險公司不存在不能執行的問題,故從有利於被害人權益保護的角度,有必要單獨確定賠償標准,而不受前述物質損失范圍的限制。
可見,無論是立法設計還是司法實踐,刑附民案件的民事賠償內容都緊緊圍繞著是否具備實際“賠償能力”展開。
“較單純民事案件,刑附民案件的判決執行難度更大。”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友倫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報告:刑事審判卷》的數據指出,全國范圍內附帶民事案件移送執行率僅為六成,執行到位率只占叁成,而造成被害人殘疾或死亡,需要賠償“兩金”的案件,執行到位率更低。
執行難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於被告人普遍缺乏實際賠償能力。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方軍向《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大多數刑事被告人經濟情況較差,在服刑或被判死刑後,其實際賠償能力迅速削弱。而在“打了不罰”的觀念影響下,賠償意願也顯著下降,被告人親屬或會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規避執行。以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為例,其遺產繼承人負有賠償責任;若無遺產,親屬可自願代為賠償,但並無法律強制力,在執行層面極易落空。
為了盡可能克服這壹問題,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下,地方法院積極探索調解、和解以酌定對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被告人從寬量刑。
這種“以刑促賠”的機制重塑了叁方博弈格局,但也引發新的隱憂。段厚省指出,現實生活中有的受害人為了換取賠償,可能選擇不報案甚至妥協,從而削弱了刑事司法的權威與正義。
尤其在重罪案件中,這壹激勵機制效果有限。“在重刑案件中,受害人最在意的是對被告人的懲處。”多位律師表示,即使賠償金額遠低於預期,多數被害人也不會因此上訴,認為“談賠償”是在用金錢交換親人的生命尊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刑庭資深法官虞偉華也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重刑案件中,被害人選擇上訴,往往是因不滿量刑結果,而非賠償金額。
歸根結底,“以刑促賠”機制並不能改變“空判”的現實難度。聶友倫指出,“以刑促賠”的局限在於既無法提高客觀上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也無法降低主觀上被害人的賠償預期。
困局何解?
段厚省建議,應依法秩序統壹原理,前置法所保護的法益優先,刑事制裁不能影響對被害人法益的保護。在實體與程序的安排上,讓刑事的歸刑事,民事的歸民事。為了避免兩種程序和審判結果的沖突,可以考慮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基於同壹行為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這壹觀點獲得多位法學家的認同。他們強調,即使刑附民賠償的執行仍存在障礙,但對刑事被害人損失的確認本身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和情感價值。
從制度可行性的角度出發,段厚省認為,應對刑附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特別情形進行列舉,可按照犯罪類型決定、具體情形具體對待、根據被告人是否有償付能力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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