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凶犯被執行死刑,賠償金怎麼辦?
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體系
是多位法學家的呼聲
贰審落槌壹年有余,凶手也於上月底伏法,但3.8萬元的賠償金仍未兌現。
近日,河南信陽“14歲女孩遇害拋屍案”中受害者家屬仍未收到賠償金的細節,重新將公眾目光拉回命案中刑罰終結,民事賠償卻懸而未決的困境之中。
案件可追溯至2015年9月。14歲女孩小雲(化名)在上學途中失聯,直至柒年後,其遺體才在家附近壹處老宅水井中被發現。1995年出生的被告人魏某經兩審被判死刑並已伏法。根據判決,魏某應在判決生效拾日內向小雲親屬壹次性支付3.8萬余元賠償金。
5月13日,小雲父親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地法院已與其溝通申請強制執行事宜,執行局已立案並進入財產查控階段。《中國新聞周刊》從該案壹審訴訟代理人、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處得知,賠償能否落實仍難預判,“關鍵看被告人親屬是否具備賠償能力和意願,否則執行可能仍將陷入僵局”。
這種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對被害人附帶的民事賠償請求壹並處理的訴訟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下簡稱“刑附民”),旨為減輕被害人訴累。但在現實中,刑附民案件普遍面臨判決支持金額低、執行難的問題。
余華英案亦是如此。她於今年2月底被執行死刑。該案受害人之壹楊妞花曾提出920余萬元賠償請求,最終僅獲支持3萬元。該案贰審去年底宣判,判決余華英在生效後叁拾日內賠付。楊妞花代理律師王文廣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余華英名下尚有壹筆30萬元債權,法院上月已受理執行申請,但截至目前,賠償尚未到位。

圖/視覺中國
“輕賠”和“空判”
在小雲案中,家屬提出的252萬余元賠償請求中,僅38130元喪葬費獲支持,法院認定這筆費用為“直接損失”,其余如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均被駁回,理由是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類似的“輕賠”情況並不罕見。勞榮枝案、余華英案,以及安徽和縣武校“投毒案”中,受害人家屬普遍提出上百萬元賠償請求,最終獲賠額多集中在叁至伍萬元。為何存在如此大的落差?
多位法學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關鍵在於刑附民的賠償范圍窄於單獨的民事訴訟。
早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便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失。這壹規定背後的思路至今未迎來實質性松動。根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2021年《刑訴法解釋》”),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受理。除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的以外,原則上不應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下稱“兩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民法典》民事侵權造成的損失則奉行全面賠償原則,無論精神損害還是“兩金”均在賠償范圍內。
這壹設計背後有其現實考量。在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牽頭編寫的《刑訴法解釋》釋義書中有所呈現:多數被告人無力賠償,若判賠“兩金”,易形成“空判”,甚至可能削弱親屬代賠的意願;在“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念下,刑事判決已然是對被告的懲處、對被害人撫慰、救濟的主要方式。
“‘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點是不合適的。”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李昌林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遷就這壹現實,可能會加劇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致貧、返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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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是多位法學家的呼聲
贰審落槌壹年有余,凶手也於上月底伏法,但3.8萬元的賠償金仍未兌現。
近日,河南信陽“14歲女孩遇害拋屍案”中受害者家屬仍未收到賠償金的細節,重新將公眾目光拉回命案中刑罰終結,民事賠償卻懸而未決的困境之中。
案件可追溯至2015年9月。14歲女孩小雲(化名)在上學途中失聯,直至柒年後,其遺體才在家附近壹處老宅水井中被發現。1995年出生的被告人魏某經兩審被判死刑並已伏法。根據判決,魏某應在判決生效拾日內向小雲親屬壹次性支付3.8萬余元賠償金。
5月13日,小雲父親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地法院已與其溝通申請強制執行事宜,執行局已立案並進入財產查控階段。《中國新聞周刊》從該案壹審訴訟代理人、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處得知,賠償能否落實仍難預判,“關鍵看被告人親屬是否具備賠償能力和意願,否則執行可能仍將陷入僵局”。
這種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對被害人附帶的民事賠償請求壹並處理的訴訟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下簡稱“刑附民”),旨為減輕被害人訴累。但在現實中,刑附民案件普遍面臨判決支持金額低、執行難的問題。
余華英案亦是如此。她於今年2月底被執行死刑。該案受害人之壹楊妞花曾提出920余萬元賠償請求,最終僅獲支持3萬元。該案贰審去年底宣判,判決余華英在生效後叁拾日內賠付。楊妞花代理律師王文廣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余華英名下尚有壹筆30萬元債權,法院上月已受理執行申請,但截至目前,賠償尚未到位。

圖/視覺中國
“輕賠”和“空判”
在小雲案中,家屬提出的252萬余元賠償請求中,僅38130元喪葬費獲支持,法院認定這筆費用為“直接損失”,其余如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均被駁回,理由是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類似的“輕賠”情況並不罕見。勞榮枝案、余華英案,以及安徽和縣武校“投毒案”中,受害人家屬普遍提出上百萬元賠償請求,最終獲賠額多集中在叁至伍萬元。為何存在如此大的落差?
多位法學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關鍵在於刑附民的賠償范圍窄於單獨的民事訴訟。
早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便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失。這壹規定背後的思路至今未迎來實質性松動。根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2021年《刑訴法解釋》”),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受理。除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的以外,原則上不應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下稱“兩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民法典》民事侵權造成的損失則奉行全面賠償原則,無論精神損害還是“兩金”均在賠償范圍內。
這壹設計背後有其現實考量。在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牽頭編寫的《刑訴法解釋》釋義書中有所呈現:多數被告人無力賠償,若判賠“兩金”,易形成“空判”,甚至可能削弱親屬代賠的意願;在“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念下,刑事判決已然是對被告的懲處、對被害人撫慰、救濟的主要方式。
“‘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點是不合適的。”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李昌林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遷就這壹現實,可能會加劇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致貧、返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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