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凶犯被執行死刑,賠償金怎麼辦?
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體系
是多位法學家的呼聲
贰審落槌壹年有余,凶手也於上月底伏法,但3.8萬元的賠償金仍未兌現。
近日,河南信陽“14歲女孩遇害拋屍案”中受害者家屬仍未收到賠償金的細節,重新將公眾目光拉回命案中刑罰終結,民事賠償卻懸而未決的困境之中。
案件可追溯至2015年9月。14歲女孩小雲(化名)在上學途中失聯,直至柒年後,其遺體才在家附近壹處老宅水井中被發現。1995年出生的被告人魏某經兩審被判死刑並已伏法。根據判決,魏某應在判決生效拾日內向小雲親屬壹次性支付3.8萬余元賠償金。
5月13日,小雲父親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地法院已與其溝通申請強制執行事宜,執行局已立案並進入財產查控階段。《中國新聞周刊》從該案壹審訴訟代理人、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處得知,賠償能否落實仍難預判,“關鍵看被告人親屬是否具備賠償能力和意願,否則執行可能仍將陷入僵局”。
這種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對被害人附帶的民事賠償請求壹並處理的訴訟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下簡稱“刑附民”),旨為減輕被害人訴累。但在現實中,刑附民案件普遍面臨判決支持金額低、執行難的問題。
余華英案亦是如此。她於今年2月底被執行死刑。該案受害人之壹楊妞花曾提出920余萬元賠償請求,最終僅獲支持3萬元。該案贰審去年底宣判,判決余華英在生效後叁拾日內賠付。楊妞花代理律師王文廣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余華英名下尚有壹筆30萬元債權,法院上月已受理執行申請,但截至目前,賠償尚未到位。

圖/視覺中國
“輕賠”和“空判”
在小雲案中,家屬提出的252萬余元賠償請求中,僅38130元喪葬費獲支持,法院認定這筆費用為“直接損失”,其余如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均被駁回,理由是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類似的“輕賠”情況並不罕見。勞榮枝案、余華英案,以及安徽和縣武校“投毒案”中,受害人家屬普遍提出上百萬元賠償請求,最終獲賠額多集中在叁至伍萬元。為何存在如此大的落差?
多位法學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關鍵在於刑附民的賠償范圍窄於單獨的民事訴訟。
早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便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失。這壹規定背後的思路至今未迎來實質性松動。根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2021年《刑訴法解釋》”),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受理。除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的以外,原則上不應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下稱“兩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民法典》民事侵權造成的損失則奉行全面賠償原則,無論精神損害還是“兩金”均在賠償范圍內。
這壹設計背後有其現實考量。在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牽頭編寫的《刑訴法解釋》釋義書中有所呈現:多數被告人無力賠償,若判賠“兩金”,易形成“空判”,甚至可能削弱親屬代賠的意願;在“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念下,刑事判決已然是對被告的懲處、對被害人撫慰、救濟的主要方式。
“‘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點是不合適的。”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李昌林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遷就這壹現實,可能會加劇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致貧、返貧的情況。
復旦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教授段厚省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刑附民服務於刑事訴訟目的而不是維護受害人民事權益,是它拒斥精神損害賠償的根本原因。
精神損害是否應納入刑附民賠償范圍,多年來都有爭議。李昌林指出,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曾有過討論,最終未被采納的主要原因是擔心加劇“空判”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對刑附民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2021年《刑訴法解釋》較2012年在措辭上有所變化,由“不予受理”改為“壹般不予受理”。多位法學家認為,“壹般”贰字的增加,為法院在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留出了空間。
同年7月,上海宣判了首例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牛某利用暴力對智力殘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實施奸淫,最終獲刑拾年,並賠償被害人精神撫慰金3萬元。壹審法官指出,給予壹定精神賠償,更能體現對未成年人優先、特殊保護的原則。該案也入選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0)》典型案例。
但此類判例仍屬少數。多位法學專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即便法院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相對謹慎,部分法院內部規定賠償上限為5萬元。“當中既有法官對‘壹般’適用邊界的斟酌,也有對‘空判’影響法院執行到位率等考核壓力的顧慮。”
不過,並非所有刑附民案件均不判賠精神撫慰金和“兩金”,交通肇事類案件便是例外。
這壹邏輯在現任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伍庭副庭長劉為波在2013年撰寫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修改內容的理解與適用》壹文中有所解釋:考慮到保險責任限額有可能高於物質損失的客觀事實,且保險公司不存在不能執行的問題,故從有利於被害人權益保護的角度,有必要單獨確定賠償標准,而不受前述物質損失范圍的限制。
可見,無論是立法設計還是司法實踐,刑附民案件的民事賠償內容都緊緊圍繞著是否具備實際“賠償能力”展開。
“較單純民事案件,刑附民案件的判決執行難度更大。”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友倫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報告:刑事審判卷》的數據指出,全國范圍內附帶民事案件移送執行率僅為六成,執行到位率只占叁成,而造成被害人殘疾或死亡,需要賠償“兩金”的案件,執行到位率更低。
執行難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於被告人普遍缺乏實際賠償能力。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方軍向《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大多數刑事被告人經濟情況較差,在服刑或被判死刑後,其實際賠償能力迅速削弱。而在“打了不罰”的觀念影響下,賠償意願也顯著下降,被告人親屬或會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規避執行。以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為例,其遺產繼承人負有賠償責任;若無遺產,親屬可自願代為賠償,但並無法律強制力,在執行層面極易落空。
為了盡可能克服這壹問題,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下,地方法院積極探索調解、和解以酌定對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被告人從寬量刑。
這種“以刑促賠”的機制重塑了叁方博弈格局,但也引發新的隱憂。段厚省指出,現實生活中有的受害人為了換取賠償,可能選擇不報案甚至妥協,從而削弱了刑事司法的權威與正義。
尤其在重罪案件中,這壹激勵機制效果有限。“在重刑案件中,受害人最在意的是對被告人的懲處。”多位律師表示,即使賠償金額遠低於預期,多數被害人也不會因此上訴,認為“談賠償”是在用金錢交換親人的生命尊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刑庭資深法官虞偉華也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重刑案件中,被害人選擇上訴,往往是因不滿量刑結果,而非賠償金額。
歸根結底,“以刑促賠”機制並不能改變“空判”的現實難度。聶友倫指出,“以刑促賠”的局限在於既無法提高客觀上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也無法降低主觀上被害人的賠償預期。
困局何解?
段厚省建議,應依法秩序統壹原理,前置法所保護的法益優先,刑事制裁不能影響對被害人法益的保護。在實體與程序的安排上,讓刑事的歸刑事,民事的歸民事。為了避免兩種程序和審判結果的沖突,可以考慮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基於同壹行為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這壹觀點獲得多位法學家的認同。他們強調,即使刑附民賠償的執行仍存在障礙,但對刑事被害人損失的確認本身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和情感價值。
從制度可行性的角度出發,段厚省認為,應對刑附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特別情形進行列舉,可按照犯罪類型決定、具體情形具體對待、根據被告人是否有償付能力來決定。
然而,即使賠償范圍逐步放寬,執行難依舊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困境。在這壹背景下,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體系是多位法學家的呼聲。
方軍指出,我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存在救助標准較低、救助資金短缺與來源單壹、審批機關不統壹、審批救濟程序缺失等問題。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展開始於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幹意見》,確立了救助對象范圍及標准、資金保障機制等。2014年,《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稱《意見》)明確了司法救助的輔助性救助定位,提出各地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列入預算,中央財政通過政法轉移支付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司法救助制度框架逐步確立的同時,救助對象的外延也在擴張。方軍指出,救助對象范圍從“刑事被害人”擴展至民事侵權受害者、涉法涉訴信訪人,呈現“大司法救助”模式。這壹變化削弱了刑事被害人作為優先救助對象的正當性,也降低了社會動員的效能。“很明顯的是,社會公眾對於犯罪被害人和被侵權人以及涉法涉訴信訪者的同情理解程度與救助意願不可同日而語。壹定程度上也不利於從社會渠道籌措救助資金。”
但救助標准多年沒有太大變化。2014年的《意見》沿用2009年的救助標准:以上壹年度職工年均工資為基准,通常不超過36個月的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個案雖可突破限額但需嚴格控制,且不得高於法院應判賠金額。
從數據上看,救助額度偏低。最高檢披露,自2020年到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人數從3.1萬人增至10.6萬人,資金總額從3.6億元上升至9.5億元,2024年前11個月,又向6.4萬人發放6.2億元。由此計算,單人救助金額常年徘徊在1萬元左右。
“考慮到我國大司法救助資金的背景,實踐中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的份額之少可想而知。”方軍說。盡管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的主力來源由政府作後盾且有上升趨勢,但實際上財政部門的撥款數額仍然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
“國家司法救助難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主要原因在於制度運作對地方財政的依附性。”聶友倫表示,司法救助工作既非地方政府的考核重點,也很難做出政績,在缺乏激勵的狀況下,很難指望地方政府自發將財政資源大量投入被害人救助項目。
為此,他建議借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運行模式,從特定稅種或強制保險中提取資金,設立專項賬戶,由統壹機構管理。當附帶民事判決無法執行時,基金可先行墊付,再依法向被執行人追償。此舉既可緩解賠償難題,又能避免無限制的政府兜底責任。
在方軍看來,當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根本問題在於定位模糊。他建議,制定專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以此彰顯國家和社會對於被害人權利的重視與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李昌林認為,應進壹步加大刑附民財產保全和判決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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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是多位法學家的呼聲
贰審落槌壹年有余,凶手也於上月底伏法,但3.8萬元的賠償金仍未兌現。
近日,河南信陽“14歲女孩遇害拋屍案”中受害者家屬仍未收到賠償金的細節,重新將公眾目光拉回命案中刑罰終結,民事賠償卻懸而未決的困境之中。
案件可追溯至2015年9月。14歲女孩小雲(化名)在上學途中失聯,直至柒年後,其遺體才在家附近壹處老宅水井中被發現。1995年出生的被告人魏某經兩審被判死刑並已伏法。根據判決,魏某應在判決生效拾日內向小雲親屬壹次性支付3.8萬余元賠償金。
5月13日,小雲父親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地法院已與其溝通申請強制執行事宜,執行局已立案並進入財產查控階段。《中國新聞周刊》從該案壹審訴訟代理人、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處得知,賠償能否落實仍難預判,“關鍵看被告人親屬是否具備賠償能力和意願,否則執行可能仍將陷入僵局”。
這種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對被害人附帶的民事賠償請求壹並處理的訴訟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下簡稱“刑附民”),旨為減輕被害人訴累。但在現實中,刑附民案件普遍面臨判決支持金額低、執行難的問題。
余華英案亦是如此。她於今年2月底被執行死刑。該案受害人之壹楊妞花曾提出920余萬元賠償請求,最終僅獲支持3萬元。該案贰審去年底宣判,判決余華英在生效後叁拾日內賠付。楊妞花代理律師王文廣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余華英名下尚有壹筆30萬元債權,法院上月已受理執行申請,但截至目前,賠償尚未到位。

圖/視覺中國
“輕賠”和“空判”
在小雲案中,家屬提出的252萬余元賠償請求中,僅38130元喪葬費獲支持,法院認定這筆費用為“直接損失”,其余如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均被駁回,理由是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類似的“輕賠”情況並不罕見。勞榮枝案、余華英案,以及安徽和縣武校“投毒案”中,受害人家屬普遍提出上百萬元賠償請求,最終獲賠額多集中在叁至伍萬元。為何存在如此大的落差?
多位法學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關鍵在於刑附民的賠償范圍窄於單獨的民事訴訟。
早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便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失。這壹規定背後的思路至今未迎來實質性松動。根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2021年《刑訴法解釋》”),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受理。除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的以外,原則上不應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下稱“兩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民法典》民事侵權造成的損失則奉行全面賠償原則,無論精神損害還是“兩金”均在賠償范圍內。
這壹設計背後有其現實考量。在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牽頭編寫的《刑訴法解釋》釋義書中有所呈現:多數被告人無力賠償,若判賠“兩金”,易形成“空判”,甚至可能削弱親屬代賠的意願;在“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念下,刑事判決已然是對被告的懲處、對被害人撫慰、救濟的主要方式。
“‘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點是不合適的。”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李昌林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遷就這壹現實,可能會加劇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致貧、返貧的情況。
復旦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教授段厚省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刑附民服務於刑事訴訟目的而不是維護受害人民事權益,是它拒斥精神損害賠償的根本原因。
精神損害是否應納入刑附民賠償范圍,多年來都有爭議。李昌林指出,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曾有過討論,最終未被采納的主要原因是擔心加劇“空判”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對刑附民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2021年《刑訴法解釋》較2012年在措辭上有所變化,由“不予受理”改為“壹般不予受理”。多位法學家認為,“壹般”贰字的增加,為法院在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留出了空間。
同年7月,上海宣判了首例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牛某利用暴力對智力殘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實施奸淫,最終獲刑拾年,並賠償被害人精神撫慰金3萬元。壹審法官指出,給予壹定精神賠償,更能體現對未成年人優先、特殊保護的原則。該案也入選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0)》典型案例。
但此類判例仍屬少數。多位法學專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即便法院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相對謹慎,部分法院內部規定賠償上限為5萬元。“當中既有法官對‘壹般’適用邊界的斟酌,也有對‘空判’影響法院執行到位率等考核壓力的顧慮。”
不過,並非所有刑附民案件均不判賠精神撫慰金和“兩金”,交通肇事類案件便是例外。
這壹邏輯在現任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伍庭副庭長劉為波在2013年撰寫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修改內容的理解與適用》壹文中有所解釋:考慮到保險責任限額有可能高於物質損失的客觀事實,且保險公司不存在不能執行的問題,故從有利於被害人權益保護的角度,有必要單獨確定賠償標准,而不受前述物質損失范圍的限制。
可見,無論是立法設計還是司法實踐,刑附民案件的民事賠償內容都緊緊圍繞著是否具備實際“賠償能力”展開。
“較單純民事案件,刑附民案件的判決執行難度更大。”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友倫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報告:刑事審判卷》的數據指出,全國范圍內附帶民事案件移送執行率僅為六成,執行到位率只占叁成,而造成被害人殘疾或死亡,需要賠償“兩金”的案件,執行到位率更低。
執行難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於被告人普遍缺乏實際賠償能力。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方軍向《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大多數刑事被告人經濟情況較差,在服刑或被判死刑後,其實際賠償能力迅速削弱。而在“打了不罰”的觀念影響下,賠償意願也顯著下降,被告人親屬或會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規避執行。以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為例,其遺產繼承人負有賠償責任;若無遺產,親屬可自願代為賠償,但並無法律強制力,在執行層面極易落空。
為了盡可能克服這壹問題,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下,地方法院積極探索調解、和解以酌定對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被告人從寬量刑。
這種“以刑促賠”的機制重塑了叁方博弈格局,但也引發新的隱憂。段厚省指出,現實生活中有的受害人為了換取賠償,可能選擇不報案甚至妥協,從而削弱了刑事司法的權威與正義。
尤其在重罪案件中,這壹激勵機制效果有限。“在重刑案件中,受害人最在意的是對被告人的懲處。”多位律師表示,即使賠償金額遠低於預期,多數被害人也不會因此上訴,認為“談賠償”是在用金錢交換親人的生命尊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刑庭資深法官虞偉華也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重刑案件中,被害人選擇上訴,往往是因不滿量刑結果,而非賠償金額。
歸根結底,“以刑促賠”機制並不能改變“空判”的現實難度。聶友倫指出,“以刑促賠”的局限在於既無法提高客觀上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也無法降低主觀上被害人的賠償預期。
困局何解?
段厚省建議,應依法秩序統壹原理,前置法所保護的法益優先,刑事制裁不能影響對被害人法益的保護。在實體與程序的安排上,讓刑事的歸刑事,民事的歸民事。為了避免兩種程序和審判結果的沖突,可以考慮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基於同壹行為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這壹觀點獲得多位法學家的認同。他們強調,即使刑附民賠償的執行仍存在障礙,但對刑事被害人損失的確認本身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和情感價值。
從制度可行性的角度出發,段厚省認為,應對刑附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特別情形進行列舉,可按照犯罪類型決定、具體情形具體對待、根據被告人是否有償付能力來決定。
然而,即使賠償范圍逐步放寬,執行難依舊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困境。在這壹背景下,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體系是多位法學家的呼聲。
方軍指出,我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存在救助標准較低、救助資金短缺與來源單壹、審批機關不統壹、審批救濟程序缺失等問題。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展開始於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幹意見》,確立了救助對象范圍及標准、資金保障機制等。2014年,《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稱《意見》)明確了司法救助的輔助性救助定位,提出各地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列入預算,中央財政通過政法轉移支付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司法救助制度框架逐步確立的同時,救助對象的外延也在擴張。方軍指出,救助對象范圍從“刑事被害人”擴展至民事侵權受害者、涉法涉訴信訪人,呈現“大司法救助”模式。這壹變化削弱了刑事被害人作為優先救助對象的正當性,也降低了社會動員的效能。“很明顯的是,社會公眾對於犯罪被害人和被侵權人以及涉法涉訴信訪者的同情理解程度與救助意願不可同日而語。壹定程度上也不利於從社會渠道籌措救助資金。”
但救助標准多年沒有太大變化。2014年的《意見》沿用2009年的救助標准:以上壹年度職工年均工資為基准,通常不超過36個月的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個案雖可突破限額但需嚴格控制,且不得高於法院應判賠金額。
從數據上看,救助額度偏低。最高檢披露,自2020年到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人數從3.1萬人增至10.6萬人,資金總額從3.6億元上升至9.5億元,2024年前11個月,又向6.4萬人發放6.2億元。由此計算,單人救助金額常年徘徊在1萬元左右。
“考慮到我國大司法救助資金的背景,實踐中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的份額之少可想而知。”方軍說。盡管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的主力來源由政府作後盾且有上升趨勢,但實際上財政部門的撥款數額仍然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
“國家司法救助難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主要原因在於制度運作對地方財政的依附性。”聶友倫表示,司法救助工作既非地方政府的考核重點,也很難做出政績,在缺乏激勵的狀況下,很難指望地方政府自發將財政資源大量投入被害人救助項目。
為此,他建議借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運行模式,從特定稅種或強制保險中提取資金,設立專項賬戶,由統壹機構管理。當附帶民事判決無法執行時,基金可先行墊付,再依法向被執行人追償。此舉既可緩解賠償難題,又能避免無限制的政府兜底責任。
在方軍看來,當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根本問題在於定位模糊。他建議,制定專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以此彰顯國家和社會對於被害人權利的重視與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李昌林認為,應進壹步加大刑附民財產保全和判決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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