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 小米陷前艙蓋"虛假宣傳"爭議,車主能要叁倍賠償?
近日,小米SU7 Ultra陷入“虛假宣傳”爭議,網絡上出現了多名小米SU7 Ultra准車主手持手機訂單頁面、要求退車的視頻。從訂單火爆的“電動超跑”到准車主公開維權,小米SU7 Ultra的經歷堪比“過山車”。

事件主要爭議焦點
小米SU7 Ultra准車主們的質疑點在於:花了42000元選裝的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並沒有前期宣傳中的導流、提供下壓力等功能。

5月7日,小米汽車通過官方微博對此質疑進行了回應,除了對此前信息表達不夠清晰深表歉意,還向公眾闡述了這壹設計的初衷,本意是為了復刻原型車同造型挖孔前艙蓋設計,提供部分氣流導出和輔助前艙散熱功能。
此外,小米汽車決定對未交付的訂單提供改配服務,可以改為原本的鋁制前艙蓋;對於已經提車或是鎖單的車主,小米汽車會贈送2萬積分(價值2000元)作為關懷補償。

對於這樣的回應,有小米SU7 Ultra准車主對此表達了不滿,稱小米汽車“壹邊承認問題,壹邊又把責任拋給消費者”,“20000積分更是笑話”。他表示,自發布了維權視頻後,遭遇了網友的質疑和謾罵。
多位律師對此已發表觀點
截至本文發布前,就有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公開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消費者是基於碳纖維前艙蓋能夠有雙風道空氣動力學優化、輔助散熱等功能,而選擇購買消費的,但實際中小米汽車又沒有這個功能。消費者則可以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伍拾伍條,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退壹賠叁。那麼也就可以說,前艙蓋的價款4.2萬元,主張退壹賠叁,總額可高達16.8萬元。

蘇州的小米SU7 Ultra准車主陳律師,通過網絡平台發布視頻稱,已經起訴小米汽車及關聯公司,並願意押上人生所積累的戰績和榮譽,跟小米壹戰。他認為,小米汽車誘導車主跟原型車進行強關聯的行為,屬於典型誘導式的虛假宣傳,要求判令小米汽車及關聯公司(被告)退還其20000元,並按照碳纖維機蓋價款的叁倍賠償12.6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律師費1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在此之前,雷軍本人公開表示,小米SU7 Ultra首批預定車主裡有63%選擇了碳纖維前機蓋。而在實際的交付中,選裝碳纖維前機蓋的車主交車周期會更長。那麼問題來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小米汽車是否涉嫌“虛假宣傳”,准車主們在僅支付2萬元定金的情況下,就要求碳纖維前機蓋價款進行叁倍賠償,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小米汽車前艙蓋爭議法律分析
壹、交易狀態對定金性質及賠償的影響
1.交易已完成(已提車)
定金轉化:在交易完成狀態下,定金已轉化為購車總價款的壹部分,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伍拾伍條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定義。
賠償基數爭議:若法院認定小米汽車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主張叁倍賠償的基數成為焦點。若欺詐僅限於碳纖維前艙蓋功能缺失,賠償基數可能限於選裝件價款(4.2萬元),而非整車價款(除非能證明整車銷售亦構成欺詐)。
司法實踐傾向:法院可能傾向於嚴格區分選裝件與整車的欺詐認定,避免過度擴大賠償范圍。
2.交易未完成(未提車,僅支付定金)
定金擔保性質:在交易未完成狀態下,定金仍作為合同擔保,適用雙倍返還規則。
賠償基數限制:消費者主張以選裝件全款(4.2萬元)為基數計算叁倍賠償(12.6萬元)缺乏法律依據,因定金未轉化為實際支付的商品價款。然而,若能證明定金支付階段存在欺詐行為(如虛假宣傳誘導鎖單),消費者可能主張以已付定金(2萬元)為基數計算叁倍賠償(6萬元)。
贰、欺詐行為的認定標准
1.宣傳內容明確性
功能承諾:若小米汽車宣傳材料中明確承諾碳纖維前艙蓋具備“導流、下壓力”等等功能,但實際未實現,或將涉嫌構成欺詐。
模糊表述風險:若宣傳使用模糊表述(如“優化空氣動力學”),法院可能傾向於認定為合同履行瑕疵,而非欺詐。
2.原型車與量產車的關聯性
誤導性關聯:若小米汽車將量產車與原型車在前艙蓋設計上進行強關聯,而原型車展示的功能未在量產車中實現,且未明確說明差異,同樣存在欺詐風險。
叁、司法實踐傾向與風險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准
舉證責任分配:在民事糾紛領域,壹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就欺詐類糾紛而言,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應當就欺詐的所有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行為人存在欺詐故意:需證明小米汽車明知宣傳內容與實際不符,仍故意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
欺詐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需證明消費者因信賴虛假宣傳而作出購車決策,且功能缺失直接導致其利益受損;
損害結果的存在:需證明功能缺失對車輛性能或使用體驗造成實質性影響。
證明標准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欺詐的證明標准較高,應當達到與刑事案件相同的“排除合理懷疑”的高度確然性。這壹標准遠高於壹般民事糾紛的“高度蓋然性”標准,消費者需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鏈。
綜上所述,小米汽車前艙蓋爭議的核心在於欺詐行為的證明及賠償基數的法律界定。未提車車主主張選裝件全款叁倍賠償缺乏直接法律依據,但定金階段欺詐可能支持部分賠償;已提車車主需證明功能缺失構成整車或選裝件欺詐,司法實踐中仍面臨較高舉證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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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主要爭議焦點
小米SU7 Ultra准車主們的質疑點在於:花了42000元選裝的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並沒有前期宣傳中的導流、提供下壓力等功能。

5月7日,小米汽車通過官方微博對此質疑進行了回應,除了對此前信息表達不夠清晰深表歉意,還向公眾闡述了這壹設計的初衷,本意是為了復刻原型車同造型挖孔前艙蓋設計,提供部分氣流導出和輔助前艙散熱功能。
此外,小米汽車決定對未交付的訂單提供改配服務,可以改為原本的鋁制前艙蓋;對於已經提車或是鎖單的車主,小米汽車會贈送2萬積分(價值2000元)作為關懷補償。

對於這樣的回應,有小米SU7 Ultra准車主對此表達了不滿,稱小米汽車“壹邊承認問題,壹邊又把責任拋給消費者”,“20000積分更是笑話”。他表示,自發布了維權視頻後,遭遇了網友的質疑和謾罵。
多位律師對此已發表觀點
截至本文發布前,就有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公開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消費者是基於碳纖維前艙蓋能夠有雙風道空氣動力學優化、輔助散熱等功能,而選擇購買消費的,但實際中小米汽車又沒有這個功能。消費者則可以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伍拾伍條,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退壹賠叁。那麼也就可以說,前艙蓋的價款4.2萬元,主張退壹賠叁,總額可高達16.8萬元。

蘇州的小米SU7 Ultra准車主陳律師,通過網絡平台發布視頻稱,已經起訴小米汽車及關聯公司,並願意押上人生所積累的戰績和榮譽,跟小米壹戰。他認為,小米汽車誘導車主跟原型車進行強關聯的行為,屬於典型誘導式的虛假宣傳,要求判令小米汽車及關聯公司(被告)退還其20000元,並按照碳纖維機蓋價款的叁倍賠償12.6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律師費1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在此之前,雷軍本人公開表示,小米SU7 Ultra首批預定車主裡有63%選擇了碳纖維前機蓋。而在實際的交付中,選裝碳纖維前機蓋的車主交車周期會更長。那麼問題來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小米汽車是否涉嫌“虛假宣傳”,准車主們在僅支付2萬元定金的情況下,就要求碳纖維前機蓋價款進行叁倍賠償,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小米汽車前艙蓋爭議法律分析
壹、交易狀態對定金性質及賠償的影響
1.交易已完成(已提車)
定金轉化:在交易完成狀態下,定金已轉化為購車總價款的壹部分,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伍拾伍條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定義。
賠償基數爭議:若法院認定小米汽車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主張叁倍賠償的基數成為焦點。若欺詐僅限於碳纖維前艙蓋功能缺失,賠償基數可能限於選裝件價款(4.2萬元),而非整車價款(除非能證明整車銷售亦構成欺詐)。
司法實踐傾向:法院可能傾向於嚴格區分選裝件與整車的欺詐認定,避免過度擴大賠償范圍。
2.交易未完成(未提車,僅支付定金)
定金擔保性質:在交易未完成狀態下,定金仍作為合同擔保,適用雙倍返還規則。
賠償基數限制:消費者主張以選裝件全款(4.2萬元)為基數計算叁倍賠償(12.6萬元)缺乏法律依據,因定金未轉化為實際支付的商品價款。然而,若能證明定金支付階段存在欺詐行為(如虛假宣傳誘導鎖單),消費者可能主張以已付定金(2萬元)為基數計算叁倍賠償(6萬元)。
贰、欺詐行為的認定標准
1.宣傳內容明確性
功能承諾:若小米汽車宣傳材料中明確承諾碳纖維前艙蓋具備“導流、下壓力”等等功能,但實際未實現,或將涉嫌構成欺詐。
模糊表述風險:若宣傳使用模糊表述(如“優化空氣動力學”),法院可能傾向於認定為合同履行瑕疵,而非欺詐。
2.原型車與量產車的關聯性
誤導性關聯:若小米汽車將量產車與原型車在前艙蓋設計上進行強關聯,而原型車展示的功能未在量產車中實現,且未明確說明差異,同樣存在欺詐風險。
叁、司法實踐傾向與風險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准
舉證責任分配:在民事糾紛領域,壹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就欺詐類糾紛而言,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應當就欺詐的所有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行為人存在欺詐故意:需證明小米汽車明知宣傳內容與實際不符,仍故意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
欺詐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需證明消費者因信賴虛假宣傳而作出購車決策,且功能缺失直接導致其利益受損;
損害結果的存在:需證明功能缺失對車輛性能或使用體驗造成實質性影響。
證明標准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欺詐的證明標准較高,應當達到與刑事案件相同的“排除合理懷疑”的高度確然性。這壹標准遠高於壹般民事糾紛的“高度蓋然性”標准,消費者需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鏈。
綜上所述,小米汽車前艙蓋爭議的核心在於欺詐行為的證明及賠償基數的法律界定。未提車車主主張選裝件全款叁倍賠償缺乏直接法律依據,但定金階段欺詐可能支持部分賠償;已提車車主需證明功能缺失構成整車或選裝件欺詐,司法實踐中仍面臨較高舉證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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