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壹地產開發商被控向親兄長行賄近1200萬元
吳敏,1957年7月出生。1977年6月參加工作,1987年8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區永豐縣副縣長,後又任永豐縣委副書記;吉安地區吉安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吉安地區泰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
2000年,吉安地區撤地設市。2002年3月,吳敏升任吉安市委常委、井岡山市委書記,後又兼任井岡山管理局黨工委書記;2006年12月,改任吉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1年9月,吳敏任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成為正廳級幹部。2016年11月,吳敏卸任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壹職;次年8月,吳敏退休。
吳忠案辦案機關叁度變更
吳忠的辯護人介紹,在被樟樹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後,吳忠實際上有6個月左右的時間是被羈押在樟樹市的廉政教育基地,2023年6月之後他又被轉到了南昌市的進賢廉政基地待了6個月。在這壹年的時間裡,辦案人員就壹直在問吳忠,他和吳敏之間的事情。
而就在吳敏被江西省監委留置7天之後,即2023年6月6日,吳忠壹案的辦理機構再次發生變更,南昌市安義縣監察委員會以涉嫌職務犯罪為由,對吳忠采取留置措施。
6個月後,吳忠留置期滿。2023年12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隨即又對吳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次年1月13日改為刑事拘留,此後吳忠被批准逮捕,罪由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至此,辦理吳忠案的辦案機關已叁度變更,前後共有肆家,分別是吉安市永豐縣公安局、宜春樟樹市公安局、南昌市安義縣監委、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
吳忠之兄吳敏壹案,則在2023年11月由江西省監委調查終結,經指定管轄,交由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下稱“鷹潭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3年12月18日,鷹潭檢察院就吳敏案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鷹潭中院”)提起公訴。鷹潭檢察院指控吳敏犯有受賄罪,其受賄資金為1198余萬元,全部來自弟弟吳忠的行賄。
鷹潭檢察院指控,在2003年至2011年,吳敏利用擔任吉安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接受吳忠的請托,為吳忠的騰龍地產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上提供幫助。為此,從2006年至2022年,吳敏非法收受了弟弟吳忠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198余萬元。
這1198萬元裡,包括壹筆400萬元的“未遂款項”,也包括壹筆427萬元的房屋買賣差價款。
“未遂款項”方面,吳敏案的起訴書稱,“2022年7月,因資金困難,吳忠稱日後送給吳敏400萬元,吳敏表示同意,後因案發該400萬元未實際取得。”
房屋買賣方面,具體而言,早年間吳忠以170萬元左右的價格在北京市石景山區購買了壹套住宅。2020年8月,吳敏匯給吳忠450萬元,以此向吳忠購買該套房屋。同年12月10日,吳敏、吳忠就該套房屋完成過戶。
但是,江西省價格鑒定監測管理局對該房屋做出了壹份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這套房子在2016年8月的市場價是877余萬元。由此,鷹潭檢察院認為,吳忠以低於市場價427萬元的價格,向吳敏出售了這套房子,這427萬元視同為行賄。
為什麼以2016年8月作為該套房屋的價格認定時間點?
鷹潭檢方的依據是,在2016年8月,這套房子所在的小區物業同意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吳敏也是在那個時間點,讓自己的孩子在北京找裝修公司開始進行的裝修。故此,檢方認為,吳敏、吳忠就該套房屋實際交易的時間是在2016年。
檢方指控吳敏收受吳忠賄賂的其他錢物還有6筆,共計371萬元,這包括:2006年3月至8月,吳忠轉賬給吳敏的女兒51萬元;2016年4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100萬元;2016年11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60萬元;2019年9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40萬元;2021年4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100萬元;2021年9月,吳忠代吳敏支付房屋裝修款20萬元。
事後安義縣檢察院起訴吳忠壹案,涉及吳忠、吳敏之間涉嫌行賄、受賄的情節,與鷹潭檢方指控吳敏的情形壹致。
吳敏因犯受賄罪被先行判決
2024年4月11日,鷹潭中院就吳敏案開庭審理。
在此前後,因為吳敏家屬委托的外地律師無法會見到吳敏本人,也無法出庭作為吳敏的辯護人進行辯護,曾引起較大的爭議。最終,兩位江西鷹潭本地的律師作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出庭,為吳敏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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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吉安地區撤地設市。2002年3月,吳敏升任吉安市委常委、井岡山市委書記,後又兼任井岡山管理局黨工委書記;2006年12月,改任吉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1年9月,吳敏任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成為正廳級幹部。2016年11月,吳敏卸任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壹職;次年8月,吳敏退休。
吳忠案辦案機關叁度變更
吳忠的辯護人介紹,在被樟樹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後,吳忠實際上有6個月左右的時間是被羈押在樟樹市的廉政教育基地,2023年6月之後他又被轉到了南昌市的進賢廉政基地待了6個月。在這壹年的時間裡,辦案人員就壹直在問吳忠,他和吳敏之間的事情。
而就在吳敏被江西省監委留置7天之後,即2023年6月6日,吳忠壹案的辦理機構再次發生變更,南昌市安義縣監察委員會以涉嫌職務犯罪為由,對吳忠采取留置措施。
6個月後,吳忠留置期滿。2023年12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隨即又對吳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次年1月13日改為刑事拘留,此後吳忠被批准逮捕,罪由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至此,辦理吳忠案的辦案機關已叁度變更,前後共有肆家,分別是吉安市永豐縣公安局、宜春樟樹市公安局、南昌市安義縣監委、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
吳忠之兄吳敏壹案,則在2023年11月由江西省監委調查終結,經指定管轄,交由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下稱“鷹潭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3年12月18日,鷹潭檢察院就吳敏案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鷹潭中院”)提起公訴。鷹潭檢察院指控吳敏犯有受賄罪,其受賄資金為1198余萬元,全部來自弟弟吳忠的行賄。
鷹潭檢察院指控,在2003年至2011年,吳敏利用擔任吉安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接受吳忠的請托,為吳忠的騰龍地產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上提供幫助。為此,從2006年至2022年,吳敏非法收受了弟弟吳忠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198余萬元。
這1198萬元裡,包括壹筆400萬元的“未遂款項”,也包括壹筆427萬元的房屋買賣差價款。
“未遂款項”方面,吳敏案的起訴書稱,“2022年7月,因資金困難,吳忠稱日後送給吳敏400萬元,吳敏表示同意,後因案發該400萬元未實際取得。”
房屋買賣方面,具體而言,早年間吳忠以170萬元左右的價格在北京市石景山區購買了壹套住宅。2020年8月,吳敏匯給吳忠450萬元,以此向吳忠購買該套房屋。同年12月10日,吳敏、吳忠就該套房屋完成過戶。
但是,江西省價格鑒定監測管理局對該房屋做出了壹份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這套房子在2016年8月的市場價是877余萬元。由此,鷹潭檢察院認為,吳忠以低於市場價427萬元的價格,向吳敏出售了這套房子,這427萬元視同為行賄。
為什麼以2016年8月作為該套房屋的價格認定時間點?
鷹潭檢方的依據是,在2016年8月,這套房子所在的小區物業同意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吳敏也是在那個時間點,讓自己的孩子在北京找裝修公司開始進行的裝修。故此,檢方認為,吳敏、吳忠就該套房屋實際交易的時間是在2016年。
檢方指控吳敏收受吳忠賄賂的其他錢物還有6筆,共計371萬元,這包括:2006年3月至8月,吳忠轉賬給吳敏的女兒51萬元;2016年4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100萬元;2016年11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60萬元;2019年9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40萬元;2021年4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100萬元;2021年9月,吳忠代吳敏支付房屋裝修款20萬元。
事後安義縣檢察院起訴吳忠壹案,涉及吳忠、吳敏之間涉嫌行賄、受賄的情節,與鷹潭檢方指控吳敏的情形壹致。
吳敏因犯受賄罪被先行判決
2024年4月11日,鷹潭中院就吳敏案開庭審理。
在此前後,因為吳敏家屬委托的外地律師無法會見到吳敏本人,也無法出庭作為吳敏的辯護人進行辯護,曾引起較大的爭議。最終,兩位江西鷹潭本地的律師作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出庭,為吳敏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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