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session_start(): open(/var/www/vhosts/vandaily.com/php_session/sess_82efcd1bb226e76481401005d4feda03, O_RDWR) failed: No space left on device (28) in /var/www/vhosts/vandaily.com/httpdocs/includes/session_new.php on line 34
贪污超300万可判死刑 为何贪官大多被判死缓 | 温哥华地产中心
   

[贪官] 贪污超300万可判死刑 为何贪官大多被判死缓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数额巨大”——20万元-300万元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自首立功”,死刑可改判死缓

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哪些贪官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我国刑法中,贪贿罪的最高刑仍然保留死刑的规定,但同时也有免死情形。

在具体适用上,2016年4月,“两高”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资料图

具体来讲,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仅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这条新闻还没有人评论喔,等着您的高见呢
注:
  •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在此页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贪官出镜"忏悔"被起底 中共官媒又打自己脸了 中国顶级贪官之子出逃多年 还把女儿送进政坛
    贪官为什么青睐女主播?原来大有学问 抓贪官?中国一大型客机诡异返航
    全家上阵 中共第一女贪官的惊人内幕 震惊:中国的"清水衙门" 竟出了一个大贪官
    "清水衙门"中宣部 副部长成了大贪官 中国女星被指佩戴天价耳环引争议 父否认是贪官
    贪官都是怎么悄悄收钱的 遭微博删除 新疆贪官收8亿被判死缓 终身监禁、财产没收
     推荐:

    意见

    当前评论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欢迎您发表您的看法。
    发表评论
    您的评论 *: 
    安全校验码 *:  请在此处输入图片中的数字
    The Captcha image  (请在此处输入图片中的数字)

    Copyright © 温哥华网,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温哥华网为北美中文网传媒集团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