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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膜污染农田,主管部门荒唐"斗法" | 温哥华地产中心
   

地膜污染农田,主管部门荒唐"斗法"

●老李和工人在牛棚里清理地膜碎片。


老李曾经是一名农资经销商,见惯了农药、化肥、塑料膜对于人和土地的伤害。十五年前,他在家乡糯米庄村流转了耕地,用生态农业的方式,不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种植粮食和蔬菜。这70亩耕地就是他多年以来努力保护的一片净土。也正因如此,他才对很多农民习以为常的地膜污染痛心疾首。

加工厂不肯采取措施,老李只能自掏腰包,出资两千块给村书记转给对方。随后对方在老李在耕地边进行了简单遮挡。加工厂还曾答应出钱,让村集体请人捡拾飘到老李农田里的地膜,但持续了几天就没有了下文,理由是“每天捡,承受不起”。企业不愿意停工,但只要继续加工,每天就会有地膜飘过来。走投无路的老李只能继续向政府投诉。



●涉事企业目前的加工现场。

2 农业、环境两部门隔空“斗法”

接到投诉后,深州市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先后派人到现场调查情况,但给出的回复却令老李啼笑皆非:两部门援引同样的法律法规,得出的结论却完全相反。

两者在回复中都指出,地膜造成的污染问题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范围,因此无法对涉事企业进行执法,应交由对方部门解决。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给老李的回复。

首先,双方都引用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生态环境局引用了第一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而农业农村局只引用了第四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在地膜回收不力、造成污染的链条中,他们只看到了对方失责,对于自己的职责视而不见。

其次,双方隔空激辩的一个论点在于:污染老李耕地的地膜,还是不是“地膜”?

生态环境局建议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来处理:“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由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但农业农村局对此回应,饲料加工企业不属于地膜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所以“我单位没有处置的法律依据”。并且援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认为这是“固废污染”,应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这个案例里,飞到老李家地里的,法律意义上不再是地膜,是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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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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