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亮红灯:婚外恋可能导致"人财两空"

什么样的婚外赠与,会被法律认定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外赠与无效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关于时间要件,赠与必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正常婚姻、分居,还是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阶段,只要法律上未解除夫妻关系,任何一方配偶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王某与妻子分居期间,为情人李某购买车辆。法院认定分居仍属婚姻存续期,判决李某返还车辆。
其次,关于财产要件,赠与标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默认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若赠与方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 (如婚前存款、明确约定的个人财产) ,需自行举证。若发生财产混同,如婚前一方购买房产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则增值部分仍属共同财产。
有人主张,夫妻一方用自有财产赠与给第三者,也应属于无效。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至少从本条明确的文字表达来看,婚外赠与无效仅限于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不包括对自有财产的处分。
实际上,当夫妻一方将自有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时,夫妻另一方从根本上欠缺诉请无效的原告资格。换言之,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并无确认其无效的依据。
当然,个人财产赠与第三者虽不适用本条款,但若配偶能证明赠与损害家庭利益 (如抚养费被挪用) ,仍可依据其他法律追责。
再次,关于行为要件,必须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或明显不合理对价处分给第三者。 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第一,直接赠与现金、房产、车辆等。第二,变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明显低价交易 (如市场价100万的房子以30万卖给第三者) 、放弃债权、免除债务)(如丈夫免除情人借款) ,以及高额网络打赏 (若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 等。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网络直播打赏,虽然形式上可能是网络服务合同,但某些场合下实质上就是赠与。 在某案例中,丈夫半年打赏主播50万元,法院查明其与主播存在婚外情,判定打赏属于变相赠与,需全额返还。
存在争议的,还有婚外遗赠。 着名的“泸州情妇遗赠案”曾经轰动一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笔者认为,对于婚外遗赠,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一概否定其效力,因为其目的更多的是面向过去,而非面向将来。

最后,关于目的要件,婚外赠与无效,必须是赠与目的乃为了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 那么,如何认定目的? 直接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备注 (如“租房费用”“节日礼物”) 、证人证言等。还可以通过间接推定的方法证成,例如长期、多次赠与,或赠与财产用于共同生活 (如为第三者购房、购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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