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婚姻法新规一出,房本加名很可能没用了

结婚没多久对方就提出离婚,借此要求分走一半的财产,怎么办?/图源:《童话故事下集》剧照
卢艳霞在婚恋领域从业14年,所见过的因房产加名而冲突激烈的情况,频繁发生在“闪婚”中:一方出于对安全感的索取,要求“加名”,而另一方也会出于对风险的防范,顾虑重重。“两个人的感情还不稳定就迫切往后走,然后开始顾虑‘万一以后分开了怎么办’。”
她的建议是,如果对方真的明确提出加名等需求,不要羞于谈钱,“事先做好明确的约定,避免发生其他隐患也未尝不可”。
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企业事务部的邱淑妙律师和魏楚敏律师分享了经办过的一起“房产加名后闪离”的案件。夫妻结婚三年后,女方将其名下的婚前房产的一半产权变更至男方名下。然而,产权变更登记完成仅三个月后,男方即提起诉讼,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并将房产判归其所有。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求。
针对类似情况,自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为配偶在房产上“加名”的,若接受方在双方结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且给予房产的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即便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房产仍应归给予方所有。同时,法官将根据给予目的,结合婚姻客观情况,综合判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如果上述案件发生在《解释(二)》出台后,案件中的男方作为接受方可能无法取得房屋的权属,且分割时也不会简单地按比例分割。
“这一规定规制了借短暂婚姻不劳而获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邱淑妙律师和魏楚敏律师表示。

《解释(二)》出台后,规制了借短暂婚姻不劳而获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图源:《余生,请多指教》剧照?????
除此之外,过往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极端状况:一方长期勤勤恳恳为家庭付出,另一方曾约定给予房产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拥有房产一方因享有任意撤销权,导致付出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最终无法获得房产补偿。
对此,《解释(二)》的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论婚前、婚后,只要一方曾约定将其房产的全部或部分给予另一方,即使没有进行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这一约定也不可任意撤销,房产可能判归被给予方所有。
“换句话说,《解释(二)》不再注重登记,而更注重白纸黑字的约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研究生兼职导师张荆解释说。
中国人情社会的传统特色,决定了双方对于婚姻的约定常常是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而在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不重登记重约定”的规则,会逼迫双方打开天窗说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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