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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三题:婚姻、家暴、离婚冷静期 | 温哥华地产中心
   

[婚姻] 婚姻三题:婚姻、家暴、离婚冷静期

看了这则新闻,我只想说两个字:“我去!”。


这是一个很坏很坏的判例,当事人应该上诉。

之所以说它是一个很坏的判例,原因有三。

第一,从法理上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夫妻之间达成共识,或者一方受到另一方的家暴、虐待、羞辱并不堪忍受,那么法院也好,政府部门也好,不能为离婚设置限制,否则就涉嫌违宪。(当然,在中国违宪缺乏纠正机制)。

第二,从常识上不难推断,这个判例在社会中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些在婚姻内遭遇家暴、羞辱和虐待的受害人,将被逼到玉石俱焚的绝境。当婚姻易结难离,也将给社会未婚人群一个错误的示范,使更多的人宁可未婚同居,也不轻易踏入婚姻。

第三,这个判例的法官太自以为是了。当事人怎样才幸福,以及选择怎样的方式,是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更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官没有任何资格为当事人做选择或判断。事实上,处于糟糕婚姻的老年女性,无论生命质量还是预期寿命,都远远低于单身的老年女性。

如果遭遇四十年家暴的当事人自杀、杀夫,法官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先抛开离婚冷静期。离婚从来就分两种,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不一致适用诉讼离婚。所以,冷静期一方不同意,如果另一方执意要离,那就适用诉讼离婚程序,去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再来说冷静期。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增加的冗余程序,是对宪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公然违反,显然是在变相限制、阻碍人民的离婚自由。

从法理而言,宪法是上位法,民法典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违反宪法。民政部公布的条例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制定的。

从常识而言,既然原来协议离婚就要求双方达成离婚共识,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要素协商一致,那么,再增加冷静期就纯属给民众添麻烦。


再从社会后果而言,冷静期的设置将大概率带来如下四个后果:

1、离婚诉讼案剧增,增加基层法院压力。

2、结婚率进一步下降。特别是对90后的年轻人,原本对结婚就不以为然,再加上离婚冷静期,下决心进入易结难离的婚姻需要更大的勇气。

3、婚外情、婚外性更为泛滥。客观而言,中国社会相当多数婚姻都是低质量的橡皮婚姻,有婚姻之名,却无婚姻之实。如果离婚难度增加,只不过推高橡皮婚姻的比例,维持着婚姻的残壳,婚外寻找爱情和性。

4、婚内枕边人谋杀案将成倍增加。对于在婚姻中遭遇家暴、羞辱、虐待的受害人,原本离婚就很难,再加上冷静期限制,难上加难,绝境中他们只有肉体消灭加害人,玉石俱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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