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搶座嚇壞小朋友,男子狀告老人索賠1.5萬
因為爭搶地鐵中的空座,錢先生、錢先生年過柒旬的母親,和帶著孩子出行的宋先生,在地鐵中爭吵了起來。大人間的爭吵嚇哭了卷入是非中的孩子。不久後,小朋友出現了沉默寡言、易受驚等情況,被診斷為伴隨焦慮的適應障礙。宋先生認為,小朋友的心理問題是這次搶座造成的。因此,宋先生起訴,要求錢先生及其母親進行賠償。
原告起訴:地鐵搶座嚇壞小朋友
某日晚19時10分許,宋先生帶著女兒小宋搭乘上海地鐵2號線,從虹橋火車站前往上海市區方向。在落座過程中,宋先生和女兒,與錢先生及其年過柒旬的母親出現了爭執。
在宋先生的回憶中,當晚,在地鐵2號線上,宋先生帶著女兒正常落座時,錢先生的母親強行將宋先生的女兒擠開並落座。此後,宋先生和錢先生的母親進行了溝通,指出對方不應暴力與兒童搶座。
誰知,錢先生和他的母親非但未向小宋道歉,還壹起大聲辱罵小宋。當宋先生准備用手機記錄錢先生和其母親辱罵小宋的證據時,錢先生直接將宋先生的手機奪走,並對宋先生進行了推搡。
據宋先生描述,錢先生及其母親持續對小宋進行辱罵,導致小宋崩潰大哭數小時。此後,小宋因為錢先生及其母親的行為,出現了嚴重的心理創傷。她夜晚難以入睡易驚醒,不敢獨自進入公共場所,不敢與陌生人交流,在家也變得沉默寡言。
為此,宋先生帶著小宋到醫院尋求了精神科醫生的幫助。經醫生診斷,小宋患有伴有焦慮的適應障礙,需要進行心理治療。
被告辯解:小宋的心理問題與搶座無關
小宋被診斷出適應障礙後,宋先生將錢先生及其母親,均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贰人賠償小宋精神損失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15000余元。對此,錢先生表示難以接受。他說,在他和母親的記憶裡,事情的真相並非如此。
錢先生說,當晚根本不存在宋先生所描述的強行搶座情況。雙方的爭執是因為小宋在未搶到位子後,坐到了錢先生母親的腿上,且宋先生指責了錢先生的母親才產生的。
雙方發生爭執後,錢先生並未搶奪宋先生的手機,他是看到宋先生在拍攝視頻後,才上前要求對方刪除視頻的。至於小宋的心理問題。錢先生認為,精神類疾病並不會因為壹件很日常的爭執產生。小宋的心理問題與搶座爭執無關。
上海法院查明,當晚,宋先生及小宋,錢先生及其母親,在地鐵2號線虹橋火車站站相鄰車門進入同壹車廂。小宋與錢先生的母親同壹時間到達座位前方。錢先生的母親先行坐下後, 宋先生作出兩邊讓壹讓的手勢後,小宋在錢先生的母親和另壹位乘客之間坐下。
此時,錢先生到達座位前側,與宋先生發生爭執。隨後,錢先生的母親也加入了爭吵之中。在雙方爭執過程中,宋先生拿出手機進行拍攝,錢先生上前試圖搶奪手機未果。此後,雙方爭執不休,最終宋先生報警。
法院裁判:精神損害相關證據不足
上海法院查明,搶座沖突發生後,小宋曾在父親的陪同下至某醫院精神科就診。病史記載,沖突發生後,小宋受到驚嚇,並覺得被地鐵上很多人圍觀非常羞辱,回家後經常哭泣,睡眠也受影響。此後,小宋每次坐公共交通都很害怕,有回避行為。
以上事實,有宋先生提供的某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就診記錄、法官依職權調取的監控視頻、詢問筆錄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上海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地鐵搶座引發的糾紛。《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第叁條規定,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者優先上、下車,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
本案中,事發時原告小宋是未成年人,被告錢媽媽是老年人,雙方均有成年家屬陪同,雙方本應遵守乘客守則,文明禮讓,有序乘車。但雙方卻未能互諒互讓,因爭搶座位發生爭執並引發訴訟,實屬不該。
《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拾叁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確定是否達到嚴重標准時,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主觀狀態、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和被侵權人的精神狀態等具體情節加以判斷。
本案沖突發生時,錢先生母親先於小宋落座,錢先生母親並不存在暴力搶座行為。此後,錢先生母親、錢先生和宋先生發生的爭執主要是口頭爭執。監控視頻無法證明,錢先生及其母親對宋先生及小宋進行了大聲辱罵。因此,法院難以認定,錢先生及其母親和宋先生的爭吵,對小宋產生了精神損害侵權行為。
此外,小宋就診時距離事發時已間隔數月。宋先生提供的就診記錄,對病情的描述系小宋的自述。醫生診斷結果亦基於小宋的自述。法院指出,僅憑就診記錄,難以證明小宋的精神損害與錢先生及其母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綜上,法院駁回了小宋的全部訴訟請求。(為保護隱私,本文所涉人名均為化名,新聞晨報記者 張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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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地鐵搶座嚇壞小朋友
某日晚19時10分許,宋先生帶著女兒小宋搭乘上海地鐵2號線,從虹橋火車站前往上海市區方向。在落座過程中,宋先生和女兒,與錢先生及其年過柒旬的母親出現了爭執。
在宋先生的回憶中,當晚,在地鐵2號線上,宋先生帶著女兒正常落座時,錢先生的母親強行將宋先生的女兒擠開並落座。此後,宋先生和錢先生的母親進行了溝通,指出對方不應暴力與兒童搶座。
誰知,錢先生和他的母親非但未向小宋道歉,還壹起大聲辱罵小宋。當宋先生准備用手機記錄錢先生和其母親辱罵小宋的證據時,錢先生直接將宋先生的手機奪走,並對宋先生進行了推搡。
據宋先生描述,錢先生及其母親持續對小宋進行辱罵,導致小宋崩潰大哭數小時。此後,小宋因為錢先生及其母親的行為,出現了嚴重的心理創傷。她夜晚難以入睡易驚醒,不敢獨自進入公共場所,不敢與陌生人交流,在家也變得沉默寡言。
為此,宋先生帶著小宋到醫院尋求了精神科醫生的幫助。經醫生診斷,小宋患有伴有焦慮的適應障礙,需要進行心理治療。
被告辯解:小宋的心理問題與搶座無關
小宋被診斷出適應障礙後,宋先生將錢先生及其母親,均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贰人賠償小宋精神損失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15000余元。對此,錢先生表示難以接受。他說,在他和母親的記憶裡,事情的真相並非如此。
錢先生說,當晚根本不存在宋先生所描述的強行搶座情況。雙方的爭執是因為小宋在未搶到位子後,坐到了錢先生母親的腿上,且宋先生指責了錢先生的母親才產生的。
雙方發生爭執後,錢先生並未搶奪宋先生的手機,他是看到宋先生在拍攝視頻後,才上前要求對方刪除視頻的。至於小宋的心理問題。錢先生認為,精神類疾病並不會因為壹件很日常的爭執產生。小宋的心理問題與搶座爭執無關。
上海法院查明,當晚,宋先生及小宋,錢先生及其母親,在地鐵2號線虹橋火車站站相鄰車門進入同壹車廂。小宋與錢先生的母親同壹時間到達座位前方。錢先生的母親先行坐下後, 宋先生作出兩邊讓壹讓的手勢後,小宋在錢先生的母親和另壹位乘客之間坐下。
此時,錢先生到達座位前側,與宋先生發生爭執。隨後,錢先生的母親也加入了爭吵之中。在雙方爭執過程中,宋先生拿出手機進行拍攝,錢先生上前試圖搶奪手機未果。此後,雙方爭執不休,最終宋先生報警。
法院裁判:精神損害相關證據不足
上海法院查明,搶座沖突發生後,小宋曾在父親的陪同下至某醫院精神科就診。病史記載,沖突發生後,小宋受到驚嚇,並覺得被地鐵上很多人圍觀非常羞辱,回家後經常哭泣,睡眠也受影響。此後,小宋每次坐公共交通都很害怕,有回避行為。
以上事實,有宋先生提供的某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就診記錄、法官依職權調取的監控視頻、詢問筆錄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上海法院認為,本案系因地鐵搶座引發的糾紛。《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第叁條規定,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者優先上、下車,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
本案中,事發時原告小宋是未成年人,被告錢媽媽是老年人,雙方均有成年家屬陪同,雙方本應遵守乘客守則,文明禮讓,有序乘車。但雙方卻未能互諒互讓,因爭搶座位發生爭執並引發訴訟,實屬不該。
《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拾叁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確定是否達到嚴重標准時,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主觀狀態、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和被侵權人的精神狀態等具體情節加以判斷。
本案沖突發生時,錢先生母親先於小宋落座,錢先生母親並不存在暴力搶座行為。此後,錢先生母親、錢先生和宋先生發生的爭執主要是口頭爭執。監控視頻無法證明,錢先生及其母親對宋先生及小宋進行了大聲辱罵。因此,法院難以認定,錢先生及其母親和宋先生的爭吵,對小宋產生了精神損害侵權行為。
此外,小宋就診時距離事發時已間隔數月。宋先生提供的就診記錄,對病情的描述系小宋的自述。醫生診斷結果亦基於小宋的自述。法院指出,僅憑就診記錄,難以證明小宋的精神損害與錢先生及其母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綜上,法院駁回了小宋的全部訴訟請求。(為保護隱私,本文所涉人名均為化名,新聞晨報記者 張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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