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哥华新闻] 温哥华华人买家状告卖家欺诈,却被判倒赔$260万
挂牌经纪特别要求在A女士在报价中加入“以现状交付”(As-is)条款。因为他没有关于该房产的任何信息。在销售或租赁交易中当挂牌经纪人没有关于房产的任何信息时,这是标准做法。该条款意在告知潜在买家(或租赁交易中的租户),卖方没有就房产状况作出任何陈述,因此买家应自行进行尽职调查。
自合同接受之日起直至交割日,买方有权利在正常营业时间进入该物业,以进行其认为必要的检查、检验、测试和调查,包括土壤测试。
买方应当在Shing Yip 接受报价后48小时内支付首笔定金$5万元;在条件满足或者被豁免后的48小时内,支付第二笔定金$45万元。
2018年2月17日,A女士支付了第一笔定金。
2018年3月15日,A女士签署了解除条件的文件。这意味着放弃了合同中允许她获得和批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环境报告、获得和批准房产检验报告以及获得融资的条件条款。而此时她尚未开始获取第一阶段环境报告的流程,也没有为购买该房产获得融资。
2018年3月31日,A女士支付了第二笔定金。
2018年5月29日至6月12日,检测公司完成检测并向A女士提交了第一阶段环境报告。7月4日,另一家公司出具了第二阶段环境报告。两份报告均显示存在环境污染。
其间,买方两次要求延长交割日期未果。最终A女士没能在2018年7月30日完成购买。
2018年10月19日,A女士起诉Shing Yip,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Shing Yip反诉,要求强制履行购买合同。
2019年5月2日,A女士确认无意购买该房产,Shing Yip可以继续重新挂牌出售。
该房产最终在2019年10月15日以$558万元的价格成交,比当初A女士承诺的价格少了$267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Shing Yip是否如A女士指控的,反复向买方经纪保证其没有任何环境报告副本,从而构成欺诈性虚假陈述。
按照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女士必须证明:
1、 Shing Yip 向她作出了事实陈述;
2、事实上,该陈述是虚假的;
3、Shing Yip 在作出该陈述时明知该陈述是虚假的,或在不知道该陈述是真是假的情况下罔顾后果地作出该虚假陈述;
4、Shing Yip 有意让A女士根据该陈述作出行动;以及
5、A女士依赖该虚假陈述并因此遭受损害。
法官认为,A女士没能证明上述任何一点。
本案中唯一知道有ICBC环境报告的人是M女士所委托的物业经理。但他坚称从未向Shing Yip的任何人透露过ICBC提交的环境报告,也从未将此类报告转发给 Shing Yip。这一点在庭审过程中未受质疑。
挂牌经纪没有询问过环境报告,并给出了合理解释:物业经理本人就是地产经纪,并且代管该物业多年,但最终却没有拿到挂牌销售代理权,自己抢了物业经理的生意,应当低调行事。
法官还援引阿尔伯塔省的一个判例,解释即使作为一个机构,其决策层某个人知情或者应当知情,但具体办事人员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当推定该机构确实掌握相关信息。
此外,不论业主还是挂牌经纪,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可以不主动披露。
本案中A女士作为买方,有进行审慎调查的责任。但显然她没有做到。
法官表示,A女士并不是一个缺乏经验的首次购房者。相反,她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女商人,曾有过购买商业地产的经验。本案中,她的几个做法都对自己不利:
1、将Shing Yi“没有环境报告”的陈述想当然理解为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在第一时间积极进行环境监测。
2、在没有进行环境测评的情况下解除条件。在BC省,环境测评是贷款获得批准的必要条件。A女士自述她之前的一桩房地产交易中在没有环境报告的情况下拿到了贷款,这次她找的贷款经纪人也告诉她不需要环境报告。这可能是导致她不顾经纪人提醒,莽撞解除条件的原因之一。
3、在没有获得贷款承诺的情况下解除条件,并且在第一次申请贷款失败后,没有尽力寻找其他贷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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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自合同接受之日起直至交割日,买方有权利在正常营业时间进入该物业,以进行其认为必要的检查、检验、测试和调查,包括土壤测试。
买方应当在Shing Yip 接受报价后48小时内支付首笔定金$5万元;在条件满足或者被豁免后的48小时内,支付第二笔定金$45万元。
2018年2月17日,A女士支付了第一笔定金。
2018年3月15日,A女士签署了解除条件的文件。这意味着放弃了合同中允许她获得和批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环境报告、获得和批准房产检验报告以及获得融资的条件条款。而此时她尚未开始获取第一阶段环境报告的流程,也没有为购买该房产获得融资。
2018年3月31日,A女士支付了第二笔定金。
2018年5月29日至6月12日,检测公司完成检测并向A女士提交了第一阶段环境报告。7月4日,另一家公司出具了第二阶段环境报告。两份报告均显示存在环境污染。
其间,买方两次要求延长交割日期未果。最终A女士没能在2018年7月30日完成购买。
2018年10月19日,A女士起诉Shing Yip,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Shing Yip反诉,要求强制履行购买合同。
2019年5月2日,A女士确认无意购买该房产,Shing Yip可以继续重新挂牌出售。
该房产最终在2019年10月15日以$558万元的价格成交,比当初A女士承诺的价格少了$267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Shing Yip是否如A女士指控的,反复向买方经纪保证其没有任何环境报告副本,从而构成欺诈性虚假陈述。
按照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女士必须证明:
1、 Shing Yip 向她作出了事实陈述;
2、事实上,该陈述是虚假的;
3、Shing Yip 在作出该陈述时明知该陈述是虚假的,或在不知道该陈述是真是假的情况下罔顾后果地作出该虚假陈述;
4、Shing Yip 有意让A女士根据该陈述作出行动;以及
5、A女士依赖该虚假陈述并因此遭受损害。
法官认为,A女士没能证明上述任何一点。
本案中唯一知道有ICBC环境报告的人是M女士所委托的物业经理。但他坚称从未向Shing Yip的任何人透露过ICBC提交的环境报告,也从未将此类报告转发给 Shing Yip。这一点在庭审过程中未受质疑。
挂牌经纪没有询问过环境报告,并给出了合理解释:物业经理本人就是地产经纪,并且代管该物业多年,但最终却没有拿到挂牌销售代理权,自己抢了物业经理的生意,应当低调行事。
法官还援引阿尔伯塔省的一个判例,解释即使作为一个机构,其决策层某个人知情或者应当知情,但具体办事人员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当推定该机构确实掌握相关信息。
此外,不论业主还是挂牌经纪,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可以不主动披露。
本案中A女士作为买方,有进行审慎调查的责任。但显然她没有做到。
法官表示,A女士并不是一个缺乏经验的首次购房者。相反,她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女商人,曾有过购买商业地产的经验。本案中,她的几个做法都对自己不利:
1、将Shing Yi“没有环境报告”的陈述想当然理解为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在第一时间积极进行环境监测。
2、在没有进行环境测评的情况下解除条件。在BC省,环境测评是贷款获得批准的必要条件。A女士自述她之前的一桩房地产交易中在没有环境报告的情况下拿到了贷款,这次她找的贷款经纪人也告诉她不需要环境报告。这可能是导致她不顾经纪人提醒,莽撞解除条件的原因之一。
3、在没有获得贷款承诺的情况下解除条件,并且在第一次申请贷款失败后,没有尽力寻找其他贷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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