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失败温村华女告上庭反赔260万
(加西网综合)温哥华一名华裔女子由于退出了购买该市一家ICBC驾驶执照中心的协议,随后就该交易起诉卖方和自己的房地产经纪人,但其诉讼遭到法院驳回,法官裁定她支付买家为此遭受的损失260万元。

根据法庭诉讼文件,华裔女子A某 声称,位于温哥华MacDonald 街 4126 号房产的业主--一家BC省投资有限公司(业主居住在香港)--欺骗性地向她虚假陈述,称该处没有环境污染记录。
A某还声称,她的房地产经纪人B某 和 其房地产公司存在疏忽,违反了和她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CTV的报道,BC省最高法院法官希瑟-麦克诺顿(Heather MacNaughton)在上周做出的裁决中认为,A某未能证明她对两名被告的指控。
相反,法官认为A某应对卖家因未完成购房而遭受的超过 260 万元的损失负责,因为卖家在几个月内不得不接受更低的房产出价。
根据裁决,A某和丈夫自 2009 年起经营一家经ICBC认可的车辆维修企业。
2018 年,当他们想投资房地产时,某得知 MacDonald 街的房产正在出售。她联系之前认识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B某,询问出价事宜。
根据 法官的裁决,该房产的要价为 825 万元,这也是A某最终同意支付的金额。
该物业自 1979 年以来一直由一家投资公司拥有,法院判决书显示,该公司收购该物业时,该物业已是ICBC的一个发牌中心。虽然公司的所有者居住在香港,并在香港、中国大陆和加拿大其他地方拥有多处房产,但该公司本身只有一处资产:即MacDonald街的房产。
裁决书写道:"在所有重要时期,该投资公司都是雇佣物业经理来管理该物业。“
在交易时,物业经理是 Success Realty 的房地产经纪人 Jordan Eng。根据裁决,ICBC从未和投资公司沟通过,只和物业公司 Success,特别是物业经理 Eng 打交道。
2012 年,ICBC就其希望对该物业进行的翻新工程进行了一些环境测试,并向物业经理Eng 转交了一份报告,其中指出该物业之前是一个加油站,测试结果显示 “土壤和地下水中含有石油碳氢化合物和金属污染”。
物业经理Eng 也作证表示,他与投资公司的沟通并不频繁,他认为投资公司作为业主不太管事。
物业经理Eng作证表示,他从未阅读过(环境)报告,也没有将报告转交给投资公司。他还作证称,他从未投资公司的任何人谈论过ICBC工的信函、信函所附的报告或潜在的污染问题。他解释说,因为根据续租合同,物业的环境状况是ICBC的责任,而且这封信并没有要求投资公司采取任何行动, 所以没有转交给业主投资公司。
而A某也是以这份报告的存在以及业主对污染问题的知情或不知情提出了指控。
法官主就A某提出的欺诈性虚假陈述是否成立的五个部分进行了裁决。包括A某需要证明业主投资公司向她作出了虚假陈述;业主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或在作出该陈述时罔顾其是否真实),以及有意让A某根据该虚假陈述行事,以及A某依赖了该陈述并因此遭受了损害。
法官在裁决书中写道:"我的结论是,就测试的所有五个要素而言,A某对投资公司的索赔失败。“
另外,虽然A女士声称投资公司 “一再 ”向其经纪B某保证没有任何环境报告的副本,但投资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则告诉法庭,他从未被问及此类报告。
为此,法官还得出结论,由于投资公司和其经纪都没有收到环境报告,即使经纪做出了公司没有环境报告的陈述,这种陈述也不会是虚假的,也不可能是明知故犯。
同样,法官驳回了A某的论点,即被告不顾事实地声称他们没有环境报告。
判决书称,存在一份经纪及业主本可以找到的报告,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故意避免寻找这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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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庭诉讼文件,华裔女子A某 声称,位于温哥华MacDonald 街 4126 号房产的业主--一家BC省投资有限公司(业主居住在香港)--欺骗性地向她虚假陈述,称该处没有环境污染记录。
A某还声称,她的房地产经纪人B某 和 其房地产公司存在疏忽,违反了和她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CTV的报道,BC省最高法院法官希瑟-麦克诺顿(Heather MacNaughton)在上周做出的裁决中认为,A某未能证明她对两名被告的指控。
相反,法官认为A某应对卖家因未完成购房而遭受的超过 260 万元的损失负责,因为卖家在几个月内不得不接受更低的房产出价。
根据裁决,A某和丈夫自 2009 年起经营一家经ICBC认可的车辆维修企业。
2018 年,当他们想投资房地产时,某得知 MacDonald 街的房产正在出售。她联系之前认识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B某,询问出价事宜。
根据 法官的裁决,该房产的要价为 825 万元,这也是A某最终同意支付的金额。
该物业自 1979 年以来一直由一家投资公司拥有,法院判决书显示,该公司收购该物业时,该物业已是ICBC的一个发牌中心。虽然公司的所有者居住在香港,并在香港、中国大陆和加拿大其他地方拥有多处房产,但该公司本身只有一处资产:即MacDonald街的房产。
裁决书写道:"在所有重要时期,该投资公司都是雇佣物业经理来管理该物业。“
在交易时,物业经理是 Success Realty 的房地产经纪人 Jordan Eng。根据裁决,ICBC从未和投资公司沟通过,只和物业公司 Success,特别是物业经理 Eng 打交道。
2012 年,ICBC就其希望对该物业进行的翻新工程进行了一些环境测试,并向物业经理Eng 转交了一份报告,其中指出该物业之前是一个加油站,测试结果显示 “土壤和地下水中含有石油碳氢化合物和金属污染”。
物业经理Eng 也作证表示,他与投资公司的沟通并不频繁,他认为投资公司作为业主不太管事。
物业经理Eng作证表示,他从未阅读过(环境)报告,也没有将报告转交给投资公司。他还作证称,他从未投资公司的任何人谈论过ICBC工的信函、信函所附的报告或潜在的污染问题。他解释说,因为根据续租合同,物业的环境状况是ICBC的责任,而且这封信并没有要求投资公司采取任何行动, 所以没有转交给业主投资公司。
而A某也是以这份报告的存在以及业主对污染问题的知情或不知情提出了指控。
法官主就A某提出的欺诈性虚假陈述是否成立的五个部分进行了裁决。包括A某需要证明业主投资公司向她作出了虚假陈述;业主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或在作出该陈述时罔顾其是否真实),以及有意让A某根据该虚假陈述行事,以及A某依赖了该陈述并因此遭受了损害。
法官在裁决书中写道:"我的结论是,就测试的所有五个要素而言,A某对投资公司的索赔失败。“
另外,虽然A女士声称投资公司 “一再 ”向其经纪B某保证没有任何环境报告的副本,但投资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则告诉法庭,他从未被问及此类报告。
为此,法官还得出结论,由于投资公司和其经纪都没有收到环境报告,即使经纪做出了公司没有环境报告的陈述,这种陈述也不会是虚假的,也不可能是明知故犯。
同样,法官驳回了A某的论点,即被告不顾事实地声称他们没有环境报告。
判决书称,存在一份经纪及业主本可以找到的报告,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故意避免寻找这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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