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變受賄",律師堅稱:被告人獲刑另有重大隱情

近日,深圳壹樁案件在網絡被傳得沸沸揚揚。
2022年12月15日,深圳WK原輪值總經理、“城市更新群項目負責人”張海濤被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張海濤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張海濤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駁回;至此此案似乎塵埃落定,再無翻案的可能。而本案的辯護律師胡定鋒則堅定表示:本案是壹件無罪案件,被告人獲刑另有重大隱情。”
為何律師堅稱是“無罪案件”?
據網絡披露,原壹、贰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海濤“以借為名,收受賄賂。”其中分9次向鄭某成收受賄賂500萬元;兩次向季某索取400萬元;1次向黃某發索取200萬元,共計1100萬元。但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卻是1285萬元,其中向鄭某成收受賄賂685萬元。
該案辯護律師胡定鋒稱:“原壹贰審法院顛倒黑白,對能夠證明無罪的證據視而不見。”其認為:被告人張海濤與鄭某成的“借款”,是在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張海濤便委托他的秘書潘某玉與鄭某成指派的公司財務人員進行過對帳,並且按照時間順序制作了壹份《借款費用統計表》,經被告人與鄭某成確認後,潘某玉按照鄭某成的要求,在《借款費用統計表》下方出具了壹份借款金額為575萬元的匯總《借條》,並將這份匯總《借條》交給了鄭某成指派的公司財務人員,並且,這份匯總《借條》的借款在2020年12月連本帶息已全部還清。
胡定鋒律師稱:“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雙方坐下來對受賄金額進行對帳?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制作壹份《借款費用統計表》?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寫下壹張匯總借條?如果是受賄,誰會蠢到,讓第叁人作為見證?
胡定鋒律師認為:“壹切賄賂都是秘密進行,明顯不符合常理!”
網絡流出的證據顯示:2018年5月21日,鄭某成女兒鄭某某向張海濤秘書潘某玉發送微信信息,“我過去拿那個10萬的借條”,潘某玉回復“可以”。2018年8月15日上午09:51分,鄭某成女兒向鄭某成發送微信信息,“爸,說寫壹個匯總的借條”。同時,鄭某成女兒向潘某玉發送微信信息,潘某玉回復:“收到,借條寫好發給你哈……”
胡定鋒律師指出,從上述證據不難看出,雙方是真實的借款關系。
胡定鋒律師還稱:該案庭審期間,曾多次申請對匯總《借條》形成的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也曾多次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法院均不予采納,法院對這些原始憑證既不作司法鑒定,也不同意證人出庭作證,去頭掐尾,顛倒黑白,結果可想而知,無罪也會變成有罪!”
同時,胡定鋒律師另稱:“被告人鄭某成被刑事拘留後,鄭某成的家人在公司財務室裡,找到了《借款費用統計表》和《借條》原件,連同當時的微信記錄,壹起作為證據交給了深圳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辦案人員隨即對潘某玉進行了傳喚,並就匯總《借條》之事制作了壹份《詢問筆錄》。然而,這份重要的證人證言卻沒有隨卷移送。”
胡定律律師指出:為什麼對《借條》的形成時間不進行司法鑒定?為什麼對重要證人證言不隨卷移送?究竟是隱藏什麼?還是掩蓋什麼?或許說受賄之事原來就是“莫須有”?
為何律師認為“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胡定鋒律師稱:“該案贰審裁定後,報案人W K公司自己出具了壹份《情況說明》,其內容證明張海濤在業務審批上沒有違規操作,也沒有為出借人謀取利益,原審判決對本案關鍵事實的認定存在重大錯誤。
網絡透出的兩點信息也使案件認定讓人疑慮重重:
1、關於出借人鄭得成所在的裕燦公司承接萬村及泊寓城中村改造項目,W K並未提前100%向裕燦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該工程合同價格為1126萬元,實際結算金額為1088萬元,在2018年11月28日首次請款650萬元,實際付款552.5萬元,後W K又對該項目支付了4筆款項,截止2020年12月31日,W K累計支付工程進度款僅969.7 萬元。若2018年首次請款就達到了100%,後續又怎會持續支付呢?原審判決認定張海濤提前超額100%向裕燦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事純屬子虛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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