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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雪"被診斷為精神疾病,社區送診,律師:不符規定 | 溫哥華地產中心
   

"李宜雪"被診斷為精神疾病,社區送診,律師:不符規定

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副書記龔華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強制送精神病院應滿足以下條件:


精神障礙:患者必須被診斷為患有精神障礙。

暴力或自傷行為:患者必須存在可能傷害自身或他人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

監護人同意:如果患者的監護人不同意送患者住院治療,就不能強行進行住院治療。

另外,如果患者或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如果再次診斷或鑒定表明患者確實需要住院治療,且存在上述危害行為或危險,醫療機構才可以實施住院治療。

法律規定旨在平衡保障公眾安全和保護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確保只有在患者處於危險或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時,才采取強制性的醫療措施。我認為,街道社區送李宜雪到精神病院強制治療,涉嫌違法,應及時予以糾正。

北青網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市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將精神病患者強制送醫治療主要有兩種情形:壹種情形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強制醫療,其法律依據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此種情況主要針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其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經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對其強制醫療可能繼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公檢法等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對涉案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程序。


另壹種情形是非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送醫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叁拾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壹)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贰)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第叁拾壹條則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叁拾條第贰款第壹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那麼,居委會在何種條件下才能實施強制送醫呢?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叁拾六條,只有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在其監護人不履行送醫治療義務時,患者所在單位、村委會、居委會才有權介入,將患者送醫,為其辦理住院治療手續,目前,綜合各種報道和信息來看,李宜雪並不符合強制送醫進行治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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