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遭職場性侵後被認定工傷,托舉起勞動者...

老板利用上下級的職場關系對下屬進行性侵,不僅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肆意侵犯,也是對勞動關系的任性破壞


工傷認定的“情形”,再壹次被拓寬。據新京報報道,崔女士是天津某企業營銷總監,去年9月23日出差杭州期間,入住壹家酒店後,被公司老板錢軍(化名)性侵。2024年4月,錢軍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肆年,之後崔女士到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12月3日,她收到了津南區人社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崔女士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此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有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對崔女士來說有很大的差別。盡管性侵案件發生後,通過民事賠償的渠道,她拿到了3000元的經濟賠償,但對比受到的身心傷害,這些賠償金可謂“杯水車薪”。

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壹旦被認定為工傷,便能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不僅治療工傷所需直接費用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就連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以及將來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都在允許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范圍之內。

拿到了這份決定書,崔女士能更好地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身心康復,重新回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軌道上來,同時也能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綜合權衡,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固然為佳,但在現實中,認定工傷並不容易。《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了柒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叁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人社部門把關非常嚴格,其目的就是避免不符合工傷者被認定為工傷,真正確保把每壹分錢都花在刀刃上。

對照法規條款,崔女士的損傷,是否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比如,到杭州出差,雖然屬於因公外出,但期間崔女士曾參加宴會喝酒,還需要甄別“公務”成分。又比如,精神損害是否應與身體損傷壹樣,視為工傷的種類。還有,錢軍對崔女士實施性侵,與崔女士的精神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等。


從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看,不乏值得關注的亮點。壹是商務宴請被認定為因工活動。崔女士參加商務宴請,作為公司老板的錢軍給崔女士發去微信聊天記錄,要求對方“你陪著多喝點”,由此證明,崔女士赴宴飲酒系履行工作職責。贰是明確精神損害,也能被認定工傷。叁是在醫療鑒定等基礎之上,確認了員工創傷後應激障礙與性侵事件有關。

就個案而言,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給不幸遭受傷害的勞動者以權利救濟。跳出個案,將職場性侵納入工傷范圍,擴大了對勞動者的權利保護,增強了工傷認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也遵循和體現了保護女性權益、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

職場容不下任何違法劣行。老板利用上下級的職場關系對下屬進行性侵,不僅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肆意侵犯,也是對勞動關系的任性破壞。在現實生活中,壹個不容忽略的事實是,因維權過於困難,很多侵害事實仍藏於冰面之下。崔女士勇於站出來,維護了自身權利,而更多弱勢勞動者也應在各方大力支持下,為權利而斗爭,共同斬斷職場性侵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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