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凶者踹了两脚后,他从"见义勇为"改判成阶下囚




图|郝建宇与死者家属签署的补偿协议

但王元始终认为,“我是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按照法律规定我不应承担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王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被免除了。

对于死者家属向王元提出的无理索赔,郝建宇及家人也表示不满。郝建华说,当时跟死者家属谈判时,他们一再强调这38. 8万元包括王元的赔偿。没想到,等钱付清了,对方又变卦了。哥哥对王元的出手相救一直感怀于心,“如果不是王元的两次见义勇为,当时死的人就是我。”

因未获得同案犯王元的赔偿,死者家属持续上访、申诉。2022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受理了被害者家属的申诉,并作出了撤销阿尔山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送给原审检察院办理。

检方在庭审中称,撤销不起诉的原因是,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监控视频中是郭长俊先行离开,然后郝建宇后续离开且与郭长俊逃离的方向相同。因第一次批捕过程中,郝建宇和王元的口供中均描述是郝建宇先离开而郭长俊追赶,故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方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视频中的郝建宇与郭长俊两人追逐离开的先后顺序,是决定被害人郭长俊的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也是认定两被告郝建宇、王元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关键。也就是说,如果判定郭长俊从小区东门追逐郝建宇,则被认定死者的不法侵害持续到第二案发现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反之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这段监控视频是在检方作出不起诉后,警方调取伊林小区监控意外获得。据阿尔山公安局出具的《2020年8月17日伊林小区8号楼监控视频情况说明》显示,郭长俊与郝建宇在伊林小区东门(案发第一现场)发生打斗后,郝建宇从案发第一现场向北离开,紧接着郭长俊也随郝建宇从第一现场向北离开,然后王元驾车从第一现场调头向北出发。该视频表明,上述三人中,郝建宇第一个离开案发第一现场后,郭长俊紧随郝建宇,然后王元开车到案发第二现场。


根据这个视频的认定,检方将此案分为两个案发现场:伊林小区东门为第一现场(注明:夺刀现场),伊林小区向北马路为第二现场(注明:反杀现场),而两个现场相隔不到60米。

为了确认视频内容的真实性,阿尔山公安局委托辽宁大连市的盖乐普科技作了声像司法鉴定。据盖乐普科技2023年8月2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送检视频中目标人物追逐离开画面时的先后顺序为被害人郭长俊从案发第一现场左侧先离开画面,随后犯罪嫌疑人郝建宇与被害人郭长俊同向离开画面,最后犯罪嫌疑人王元反方向离开。也就是说,郝建宇先追逐郭长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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