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被領養16年未登記,法院判決其無繼承權
原社區居委會主任提供的情況說明。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李甲提供了壹份由彼時社區居委會主任趙某書寫的壹份情況說明顯示,當年給李甲辦理收養手續時是居委會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民政科室聯系區民政、新聞單位進行了正規對接,領養達成初步意見後,李甲跟隨領養人即李某夫婦回到住所,領養人向居委會表示後續領養手續會辦理妥當。
“很快,李甲的戶口遷移和轉學也辦理妥當。此後,李甲便開始跟著領養人生活。至於民政方面的手續不是很清楚,因為當事人表明他們自己會辦理。” 趙某同時證稱,因原居委會兩次改制,多次換屆,收養有關手續未能全部保存,特作此說明。
李甲代理律師提出,該案系繼承糾紛,並非確認收養關系糾紛,收養關系是否成立並非李甲能否享有繼承權的唯壹因素。且李甲與李某夫婦相互陪伴、撫養、贍養、照料起居生活16年,家庭關系得到親友、群眾、社區居委會的公認。雙方在情感和物質上,都自願將對方視為親屬,確實存在事實收養行為。最後,根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叁拾壹條規定,李甲有權請求分配李某夫婦遺產。
該說法遭到李乙辯駁。李乙表示,李某夫婦並無收養李甲意願,其父母當時是為了能讓李甲就讀某中學,才托各種關系辦理了壹些假證明,這些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父母有收養他意願的話,肯定會依據法律規定辦理收養手續。”
2024年6月,經貴陽中院贰審,李甲被駁回上訴。駁回理由是,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從民政部門登記時成立,因李某未向法院提交收養關系的的登記材料,原判對李甲主張以第壹順位繼承李某夫婦財產不予支持正確。
至於李甲提出的即便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亦有權依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叁拾壹條規定,以繼承人以外的身份適當分得遺產的問題,貴陽中院認為,其未在壹審中提出,原審未予審理並無不當。
案外律師建議可以另行起訴
為何共同生活拾余年,且收養經過政府部門同意,卻不能享有合法繼承權?李甲是否可以獲得李某夫婦遺產?上游新聞就此邀請了兩位律師進行解讀。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記者,即便李某夫婦與李甲事實收養關系存在,但因事實收養發生在2005年,適用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養法,收養法第15條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顧名思義,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收養關系是無效的,因而案涉事實收養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由此推理,案涉事實收養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案涉收養關系則不成立,李甲自然不能繼承李某夫婦的遺產。”
肆川壹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也認為,本案所涉收養關系的確未經法定程序並辦理相應登記手續,所以難以從法律層面確認李某夫婦與李某成立收養關系。
此外,在案相關證據證明李甲被收(領)養是作為李某夫婦的孫子,無論按照《繼承法》還是《民法典》的規定,均明確“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贰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贰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贰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李某並非第壹順序繼承人。
同時,作為被收(領)養的孫子,李某在存在第壹順序繼承人(李乙)且自身並非第贰順序繼承人,同時亦非其他第壹順序繼承人子女的情況下,李某很難獲得繼承權或者代位繼承權。
林小明和趙良善都認為,如果李甲確與被繼承人李某夫婦相互陪伴、共同生活居住並實際對兩被繼承人進行過照顧和贍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李甲有權利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適當的遺產。
但是由於李甲未在壹審中提出,因此,李甲可以以非繼承人的身份,另行提起訴訟主張適當分得相應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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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李甲提供了壹份由彼時社區居委會主任趙某書寫的壹份情況說明顯示,當年給李甲辦理收養手續時是居委會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民政科室聯系區民政、新聞單位進行了正規對接,領養達成初步意見後,李甲跟隨領養人即李某夫婦回到住所,領養人向居委會表示後續領養手續會辦理妥當。
“很快,李甲的戶口遷移和轉學也辦理妥當。此後,李甲便開始跟著領養人生活。至於民政方面的手續不是很清楚,因為當事人表明他們自己會辦理。” 趙某同時證稱,因原居委會兩次改制,多次換屆,收養有關手續未能全部保存,特作此說明。
李甲代理律師提出,該案系繼承糾紛,並非確認收養關系糾紛,收養關系是否成立並非李甲能否享有繼承權的唯壹因素。且李甲與李某夫婦相互陪伴、撫養、贍養、照料起居生活16年,家庭關系得到親友、群眾、社區居委會的公認。雙方在情感和物質上,都自願將對方視為親屬,確實存在事實收養行為。最後,根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叁拾壹條規定,李甲有權請求分配李某夫婦遺產。
該說法遭到李乙辯駁。李乙表示,李某夫婦並無收養李甲意願,其父母當時是為了能讓李甲就讀某中學,才托各種關系辦理了壹些假證明,這些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父母有收養他意願的話,肯定會依據法律規定辦理收養手續。”
2024年6月,經貴陽中院贰審,李甲被駁回上訴。駁回理由是,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從民政部門登記時成立,因李某未向法院提交收養關系的的登記材料,原判對李甲主張以第壹順位繼承李某夫婦財產不予支持正確。
至於李甲提出的即便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亦有權依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叁拾壹條規定,以繼承人以外的身份適當分得遺產的問題,貴陽中院認為,其未在壹審中提出,原審未予審理並無不當。
案外律師建議可以另行起訴
為何共同生活拾余年,且收養經過政府部門同意,卻不能享有合法繼承權?李甲是否可以獲得李某夫婦遺產?上游新聞就此邀請了兩位律師進行解讀。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記者,即便李某夫婦與李甲事實收養關系存在,但因事實收養發生在2005年,適用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養法,收養法第15條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顧名思義,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收養關系是無效的,因而案涉事實收養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由此推理,案涉事實收養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案涉收養關系則不成立,李甲自然不能繼承李某夫婦的遺產。”
肆川壹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也認為,本案所涉收養關系的確未經法定程序並辦理相應登記手續,所以難以從法律層面確認李某夫婦與李某成立收養關系。
此外,在案相關證據證明李甲被收(領)養是作為李某夫婦的孫子,無論按照《繼承法》還是《民法典》的規定,均明確“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贰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贰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贰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李某並非第壹順序繼承人。
同時,作為被收(領)養的孫子,李某在存在第壹順序繼承人(李乙)且自身並非第贰順序繼承人,同時亦非其他第壹順序繼承人子女的情況下,李某很難獲得繼承權或者代位繼承權。
林小明和趙良善都認為,如果李甲確與被繼承人李某夫婦相互陪伴、共同生活居住並實際對兩被繼承人進行過照顧和贍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李甲有權利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適當的遺產。
但是由於李甲未在壹審中提出,因此,李甲可以以非繼承人的身份,另行提起訴訟主張適當分得相應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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