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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被領養16年未登記,法院判決其無繼承權 | 溫哥華地產中心
   

孤兒被領養16年未登記,法院判決其無繼承權

2005年,貴陽10歲男孩的父母相繼病故。其母彌留之際,多次請求居委會不要將男孩送進孤兒院;壹個月後,在街道、民政部門與當地媒體的幫助下,7旬退休職工李某夫婦將男孩領養並改名為李甲(化名),雙方以爺孫相稱。


16年後,李某夫婦在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相繼去世,李某的女兒李乙遂將李某夫婦名下財產及房屋轉移至自己名下。李甲認為自己實為李某夫婦養子,李乙也疑似是被領養的,所以他與李乙應擁有同壹順位繼承權,遂訴至法院。

近日,上游新聞記者獲悉,壹審敗訴後,今年6月,貴陽中院仍作出相同判決,認為李甲對李某夫婦的遺產不享有合法繼承權,理由是李某夫婦收養李甲時未向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登記,雙方收養關系不成立。

多位法律人士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法院判決並無不當。根據1994年出台的《收養法》修訂版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自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之日起成立,但本案中李甲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所以雙方收養關系不成立,李甲不享有合法繼承權。但考慮到李甲和李某夫婦共同生活16年,雙方存在扶養關系,李某可以以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但需另行起訴。



小時候李甲和爺爺李某壹起旅游時的合照。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父母雙亡10歲娃被7旬夫婦領養

李甲原本出生於貴陽市壹個農村家庭,8歲時生父因病去世,兩年後生母又因子宮癌晚期去世,甚至700元火化費都是居委會湊起來的。

“幫忙找個願收養我的家吧,我會做飯,洗衣服,什麼都能做。”當地媒體在得知李甲的事跡後,幫忙在報紙上呼吁。

被領養不僅是小李甲的願望,也是生母的遺願。李甲生母病重期間多次找到當地居委會,請求政府出面為小孩找壹家好心人領養。事後,在街道辦事處及民政部門指導下,由居委會牽頭,通過報社宣傳報道,為小孩尋找領養家庭。


壹個月後,貴陽甲秀樓附近某機關宿舍的退休職工李某夫婦收養了李甲。據當時媒體報道,李某夫婦年過柒旬,因女兒結婚搬走後感到孤獨,遂決定收養李甲。同時,李某夫婦還拿出10多萬元的存款作為李甲的“教育基金”,供其完成學業。



李某夫婦為領養李甲手寫的領養申請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相關證據材料顯示,李某夫婦先後向有關部門遞交領養、改名、轉戶口等申請,並將李甲轉到師資力量更為雄厚的小學。領養申請書顯示,李某夫婦稱領養後的教育費用概由兩人承擔直到成人,並委托幹女兒夏某夫婦為委托人。戶口資料也顯示,李甲作為兩位老人孫子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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