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北京:只因按政府要求簽了名,壹拆遷戶被判無期
(判決書截圖叁)

(判決書截圖肆)
對案涉土地及地上物的拆遷補償,孫仲山作為原始承租人與鎮政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已由昌平區市政管委牽頭,馬池口鎮政府、葛村村委會、評估公司、拆遷公司、 審計公司、測繪公司 、林勘院與轉租土地的王永,共同參與,進行了入戶清登調查,並根據清登調查情況,由政府部門委托的評估公司出具了《拆遷評估報告》。執行拆遷補償政策,負責拆遷清登調查和進行拆遷評估的這些政府部門和機構,對哪些該補償,哪些不該補償,顯然是清楚的。將所承租的土地轉租給王永多年、沒參與清登調查的孫仲山,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員拿來清登調查表和《拆遷補償協議》讓其簽名時,當然有理由相信,負責執行拆遷補償政策的政府,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通過清登調查確定的補償項目和補償金額,是按照拆遷補償執行的。而且,作為補償最大受益人的人王永都簽字確認了,孫仲山作為村支書,當然會支持政府的拆遷工作,有什麼理由要對那麼多部門通過清登調查確定的補償項目、補償金額提出質疑!?
孫仲山沒有違建行為,拆遷補償過程中的清登、評估等所有工作流程,都沒有參與,也沒有與作為拆遷補償義務主體的政府方面拆遷補償內容和金額進行過談判、磋商。拆遷補償內容,補償標准,都是政府方面確定,孫仲山被動接受的。這怎麼成了孫仲山合同詐騙(公安立案罪名)或詐騙(檢察院指控和壹審判決認定罪名)犯罪?合法建設必有建設審批手續,王永在孫仲山作為原始承租人的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是否違法建設,建設、規劃、國土、鄉鎮政府等部門壹清贰楚,清登調查中問壹下參與在場參與清登調查的王永有沒建設手續,也能查清楚,孫仲山如何隱瞞違建事實?如何騙取拆遷補償款?
壹審判決認定,本案被害人即涉案拆遷補償款出資方系興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故鎮政府部分工作人員是否因被告人的行為陷入錯誤認識,不影響被告人詐騙罪的成立。問題是,被告人都沒有接觸過興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任何人員,如何詐騙興延高速公路公司?“政府部分工作人員”與被告人共同詐騙的嗎?證據呢?
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員拿來清登調查表上補簽個名,在政府擬定的《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個名,就被當成詐騙犯罪追訴,被判無期徒刑,豈不是飛來橫禍?!
3月22日的會見中,孫仲山盡管感到很冤,對壹審判決表示至死不服,但在我就其家人准備聘請我擔任其贰審辯護人,征詢其意見時,其卻極不贊成,說壹審兩位律師為其所作無罪辯護,辯得那麼好,法院還是判其有罪,案件拖了那麼多年,壹審判決肯定是法院層層請示匯報後才作出的,贰審不可能改。其在看守所呆了好幾年,注意到壹起被關押的人,壹審被判有罪的,贰審都被維持了,他對贰審結果已不抱希望,不想讓家裡人花錢請律師了,准備找個法援律師就行了,給家裡省點錢。
我對孫仲山在3月22日的會見中表現的態度,感到非常遺憾,並在會見結束後將情況轉達了孫仲山家屬。但孫仲山家屬不想放棄,仍然希望委托我為孫仲山辯護,讓我不要介意,他們會盡力去做孫仲山的工作。
通過找人帶話、委托其他律師去會見,壹次次的勸說,孫仲山同意了家屬委托我擔任其贰審辯護人的安排,遂有了我6月4日對孫仲山的會見。
確定擔任孫仲山贰審辯護人之後,我壹直在想孫仲山問我的問題:壹審法院為什麼那樣判?
審諸壹審證據,我發現,興延高速建設中,拆遷補償是由中鐵建聯合體與首發集團(代北京市政府持股)共同成立的興延高速公路公司,作為拆遷責任主體,向昌平區市政市容委預付征地拆遷補償款,由昌平區市政市容委按照區裡的政策進行拆遷補償,昌平區內拆遷工作環節哪些情況應該補償,哪些情況不應該補償,興延高速公司不參與,項目完成後進行資金結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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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截圖肆)
對案涉土地及地上物的拆遷補償,孫仲山作為原始承租人與鎮政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已由昌平區市政管委牽頭,馬池口鎮政府、葛村村委會、評估公司、拆遷公司、 審計公司、測繪公司 、林勘院與轉租土地的王永,共同參與,進行了入戶清登調查,並根據清登調查情況,由政府部門委托的評估公司出具了《拆遷評估報告》。執行拆遷補償政策,負責拆遷清登調查和進行拆遷評估的這些政府部門和機構,對哪些該補償,哪些不該補償,顯然是清楚的。將所承租的土地轉租給王永多年、沒參與清登調查的孫仲山,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員拿來清登調查表和《拆遷補償協議》讓其簽名時,當然有理由相信,負責執行拆遷補償政策的政府,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通過清登調查確定的補償項目和補償金額,是按照拆遷補償執行的。而且,作為補償最大受益人的人王永都簽字確認了,孫仲山作為村支書,當然會支持政府的拆遷工作,有什麼理由要對那麼多部門通過清登調查確定的補償項目、補償金額提出質疑!?
孫仲山沒有違建行為,拆遷補償過程中的清登、評估等所有工作流程,都沒有參與,也沒有與作為拆遷補償義務主體的政府方面拆遷補償內容和金額進行過談判、磋商。拆遷補償內容,補償標准,都是政府方面確定,孫仲山被動接受的。這怎麼成了孫仲山合同詐騙(公安立案罪名)或詐騙(檢察院指控和壹審判決認定罪名)犯罪?合法建設必有建設審批手續,王永在孫仲山作為原始承租人的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是否違法建設,建設、規劃、國土、鄉鎮政府等部門壹清贰楚,清登調查中問壹下參與在場參與清登調查的王永有沒建設手續,也能查清楚,孫仲山如何隱瞞違建事實?如何騙取拆遷補償款?
壹審判決認定,本案被害人即涉案拆遷補償款出資方系興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故鎮政府部分工作人員是否因被告人的行為陷入錯誤認識,不影響被告人詐騙罪的成立。問題是,被告人都沒有接觸過興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任何人員,如何詐騙興延高速公路公司?“政府部分工作人員”與被告人共同詐騙的嗎?證據呢?
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員拿來清登調查表上補簽個名,在政府擬定的《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個名,就被當成詐騙犯罪追訴,被判無期徒刑,豈不是飛來橫禍?!
3月22日的會見中,孫仲山盡管感到很冤,對壹審判決表示至死不服,但在我就其家人准備聘請我擔任其贰審辯護人,征詢其意見時,其卻極不贊成,說壹審兩位律師為其所作無罪辯護,辯得那麼好,法院還是判其有罪,案件拖了那麼多年,壹審判決肯定是法院層層請示匯報後才作出的,贰審不可能改。其在看守所呆了好幾年,注意到壹起被關押的人,壹審被判有罪的,贰審都被維持了,他對贰審結果已不抱希望,不想讓家裡人花錢請律師了,准備找個法援律師就行了,給家裡省點錢。
我對孫仲山在3月22日的會見中表現的態度,感到非常遺憾,並在會見結束後將情況轉達了孫仲山家屬。但孫仲山家屬不想放棄,仍然希望委托我為孫仲山辯護,讓我不要介意,他們會盡力去做孫仲山的工作。
通過找人帶話、委托其他律師去會見,壹次次的勸說,孫仲山同意了家屬委托我擔任其贰審辯護人的安排,遂有了我6月4日對孫仲山的會見。
確定擔任孫仲山贰審辯護人之後,我壹直在想孫仲山問我的問題:壹審法院為什麼那樣判?
審諸壹審證據,我發現,興延高速建設中,拆遷補償是由中鐵建聯合體與首發集團(代北京市政府持股)共同成立的興延高速公路公司,作為拆遷責任主體,向昌平區市政市容委預付征地拆遷補償款,由昌平區市政市容委按照區裡的政策進行拆遷補償,昌平區內拆遷工作環節哪些情況應該補償,哪些情況不應該補償,興延高速公司不參與,項目完成後進行資金結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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