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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薛之謙疑似盜攝:行為很不文明 | 溫哥華教育中心
   

[薛之謙] 律師解讀薛之謙疑似盜攝:行為很不文明




2月15日,薛之謙發布《飛馳人生2》觀後感受並為電影做宣傳,但網友們發現他發了叁張在影院的屏攝圖片。隨後,“薛之謙 盜攝”沖上熱搜第壹。

2月16日九點,薛之謙發布打油詩疑似回應質疑,“祝你慧眼,識圖看片,本尊在謝,你在塞臉,習慣示眾,罪帶笑點,此心光明,亦復何言。”

薛之謙是否構成盜攝行為?有人認為,薛之謙是在為電影宣傳,照片都是預告片中出現過的所以不算盜攝。但大多數人認為這並不是理由,“只要拍了就屬於盜攝。”2月16日,頂端新聞記者查詢相關規定,並聯系律師與影院從業者求證,薛之謙的“盜攝”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薛之謙行為是否屬盜攝?關鍵在於出品方態度

根據2月15日薛之謙個人微博顯示,他錯過了《飛馳人生2》的首映禮,隨後自己來看了電影。文案中出現了壹張自拍以及叁張在電影院拍攝的電影照片,隨後引發熱議。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壹般來說,對外放出連續性正在影院上映的電影片段攝像、導致觀眾失去對電影劇情內容的期待,破壞上映期間電影的神秘性才能構成盜攝。”

“要構成盜攝,拍壹兩張圖片是不夠的,不足以構成對電影神秘性的破壞和對電影版權的侵害。但是如果影院和電影版權方鄭重聲明不得在影院拍攝、對外發布任何有關電影的照片,則壹兩張照片也有可能構成盜攝。在影片沒有聲明的情況下,薛之謙的情況還不足以構成盜攝。”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其作品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如果屏攝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可能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贰百壹拾柒條的規定,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截至發稿,《飛馳人生2》出品方尚未對此事表明任何態度。

對於薛之謙為《飛馳人生2》宣傳時引發的“盜攝”質疑,付建表示,“如果確實存在未經授權的拍攝行為,那麼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作為公眾人物,薛之謙應該更加注意自己的行為,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從法律角度來看,盜攝行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屬於侵權行為。從民生角度來看,盜攝行為可能導致觀眾無法欣賞到正版的高質量作品,影響觀眾的觀影體驗。”付建認為,無論是從哪個角度來看,“看電影攝屏”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

鄭州奧斯卡柒天地影城店長劉溪則認為,“在影院內錄屏、攝屏都是不被允許的,特殊影片除外,比如泰勒·斯威夫特演唱會大電影。薛之謙的行為算攝屏,正常情況下會被阻止,我們影院的工作人員在巡廳時,如果發現有拿出手機來拍攝屏幕的話都會去制止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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