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 薄熙來無期判決書全文曝光 想知道
經查,在案證據證實,上訴人薄熙來身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王某乙告知其妻薄谷某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後,相繼實施了當眾斥責王某乙並打王某乙耳光、摔杯子;根據薄谷某的要求,安排沒有調查權限的吳某某對“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某丙、王某丁進行調查;違規免去王某乙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要求公安機關對王某丁進行審查,致使王某丁被采取刑事立案偵查措施,提議並批准取消王某丁作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候選人提名等壹系列直接打擊、壓制揭發薄谷某涉嫌殺人犯罪的人員、幹預案件查辦的行為,表明其嚴禁復查“11·15”案件的意圖,致使“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時查處。同時,王某乙的證言證明,其叛逃系因薄熙來違規免去其公安局長職務、對其身邊工作人員違規調查等濫用職權行為使其感到自身處境危險,經審理查明的相關事實也表明王某乙的叛逃與薄熙來的濫用職權行為直接相關,薄熙來的行為系王某乙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此外,上訴人薄熙來明知薄谷某與王某乙叛逃相關聯,在相關人員向其匯報王某乙叛逃事件並研究應對措施時,允許無權參與處置的薄谷某參與研究,並采納薄谷某所提由醫院出具王某乙患精神疾病診斷證明的意見,當屬濫用職權縱容薄谷某參與研究王某乙叛逃應對措施。而相關醫院根據薄谷某的要求,在未對王某乙檢查,亦無相應診斷、病歷資料的情況下出具了“王某乙存在嚴重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的診斷證明,該診斷證明顯系虛假。薄熙來明知王某乙叛逃,仍同意重慶市有關部門發布王某乙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信息,誤導公眾,應當認定為濫用職權。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薄熙來實施了壹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其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某乙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根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4、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壹審判決認定薄熙來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系因王某乙叛逃,但量刑卻重於王某乙犯叛逃罪所判處的刑罰,主次顛倒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肆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載明,王某乙所犯叛逃罪情節嚴重,其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應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其又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兩個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以叛逃罪判處王某乙有期徒刑贰年,剝奪政治權利壹年,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上訴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其行為不僅是王某乙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的重要原因,並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屬情節特別嚴重,又無任何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壹審法院對其定罪量刑符合罪責刑相壹致的原則。薄熙來、王某乙所犯罪行不同,社會危害性、量刑情節等亦不相同,贰人的量刑不具有可比性。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5、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壹審法院未考慮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大多是被動所為、事後知情,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認為,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受賄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處拾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上訴人薄熙來受賄數額達人民幣2044萬餘元,壹審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已經充分考慮了其犯罪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適當。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贰百贰拾伍條 第壹款 第(壹)項 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劉玉安
審判員張正智
代理審判員朱雲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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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訴人薄熙來明知薄谷某與王某乙叛逃相關聯,在相關人員向其匯報王某乙叛逃事件並研究應對措施時,允許無權參與處置的薄谷某參與研究,並采納薄谷某所提由醫院出具王某乙患精神疾病診斷證明的意見,當屬濫用職權縱容薄谷某參與研究王某乙叛逃應對措施。而相關醫院根據薄谷某的要求,在未對王某乙檢查,亦無相應診斷、病歷資料的情況下出具了“王某乙存在嚴重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的診斷證明,該診斷證明顯系虛假。薄熙來明知王某乙叛逃,仍同意重慶市有關部門發布王某乙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信息,誤導公眾,應當認定為濫用職權。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薄熙來實施了壹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其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某乙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根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4、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壹審判決認定薄熙來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系因王某乙叛逃,但量刑卻重於王某乙犯叛逃罪所判處的刑罰,主次顛倒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肆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載明,王某乙所犯叛逃罪情節嚴重,其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應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其又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兩個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以叛逃罪判處王某乙有期徒刑贰年,剝奪政治權利壹年,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上訴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其行為不僅是王某乙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的重要原因,並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屬情節特別嚴重,又無任何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壹審法院對其定罪量刑符合罪責刑相壹致的原則。薄熙來、王某乙所犯罪行不同,社會危害性、量刑情節等亦不相同,贰人的量刑不具有可比性。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5、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壹審法院未考慮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大多是被動所為、事後知情,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認為,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受賄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處拾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上訴人薄熙來受賄數額達人民幣2044萬餘元,壹審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已經充分考慮了其犯罪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適當。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贰百贰拾伍條 第壹款 第(壹)項 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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