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 薄熙來無期判決書全文曝光 想知道
經查,壹審判決中認定的涉及楓丹·聖喬治別墅的相關書證系辦案機關依法從徐某境內住所調取或者由證人德維爾、姜豐向辦案機關提供,其來源合法,無需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調取,相關法律規定亦未要求必須經過公證、認證程序,且上述書證所證明的內容與證人證言及其他書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內容的真實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薄谷某、德維爾、徐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薄谷某為隱瞞別墅真實產權關系及避稅,安排德維爾使用徐某提供的購房資金通過實施復雜的購房方案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以及薄谷某之後為繼續掩蓋別墅真實產權關系並進壹步加強實際控制,相繼改變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股權的代為持有人的事實,足以證明其實際控制涉案別墅。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0、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徐某為薄谷某、薄某某之外其他人員支付的費用不應認定為薄熙來受賄數額以及認定徐某為薄谷某、薄某某等人支付費用的部分票據真實性存疑,相關費用不應計入薄熙來受賄數額的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可以證實上訴人薄熙來對徐某在薄某某上學期間為薄谷某母子支付相關費用壹事概括知情,在此期間,徐某應薄谷某、薄某某贰人要求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應贰人要求為贰人親友支付的費用均應當認定為薄熙來明知並認可薄谷某、薄某某收受徐某財物的數額。同時,壹審法院在庭審後已經對辯護人提出異議的票據進行了核實,並將存在瑕疵的部分票據予以剔除,未認定為薄熙來受賄數額。經本院審查,壹審判決據以認定實德集團為薄谷某、薄某某等人支付費用的相關票據均真實、有效,結合薄谷某、張某某及實德集團相關經辦人員等人的證言及其他書證可以認定相關費用系徐某應薄谷某、薄某某要求安排實德集團支付,應當認定為薄熙來受賄數額。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1、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主觀上沒有貪污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同意王某甲將公款給其補貼家用的提議,其對於相關款項最終進入與薄谷某有關的律師事務所亦不知情,王某甲關於曾向其請示涉案工程款處置的證言與薄谷某的證言不能相互印證,且所證見面時間與其秘書車輝關於其活動情況的記載矛盾,王某甲所作證言內容虛假,壹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貪污罪與事實不符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王某甲的多次證言均證明,其兩次向上訴人薄熙來請示涉案公款的處置,並曾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並打電話讓薄谷某與王某甲具體商議處理,其證言內容與薄谷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薄熙來亦曾在親筆供詞中對王某甲兩次向其請示,期間王某甲曾提議留給其補貼家用,其打電話讓薄谷某與王某甲具體商議的情節予以供認。薄熙來在王某甲提議將公款給其補貼家用的情況下,安排王某甲與薄谷某具體商議辦理,表明其具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且其行為客觀上導致了公款被薄谷某實際占有的後果,至於薄熙來是否確切知道相關公款的具體流轉過程不影響其構成貪污罪的認定。另外,王某甲的證言中關於其與薄熙來見面的時間有2002年3、4月份和2002年2月份兩種說法,但結合證人程某的證言和相關書證證明的程某與王某甲共同赴上級單位、返程時王某甲單獨去沈陽的時間,薄谷某的出入境記錄反映的薄谷某在境內的時間,相關書證證明的上級單位撥付涉案款項的時間,可以確認贰人見面時間為2002年3、4月份,至於薄熙來的秘書車輝未對薄熙來在此期間與王某甲見面作出記錄,並不能否定王某甲相關證言的真實性。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2、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在涉案工程款撥付時已調任遼寧省省長,不再兼任大連市的職務,且薄熙來亦非相關工程的負責人,沒有貪污涉案工程款的職務便利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該項工程系由上訴人薄熙來在大連市任職期間直接安排王某甲具體承辦,涉案工程款撥付時其仍然對該項工程負有管理職責,王某甲也因此仍直接向其匯報工作;同時,薄熙來作為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也對大連市人民政府具有管理職權,故薄熙來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項的職務便利,並利用該職務便利實際支配了相關款項。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3、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沒有嚴禁復查“11·15”案件的意圖和行為,其打王某乙耳光、調整王某乙職務並非意圖掩蓋“11·15”案件,要求調查王某丙、王某丁系為了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對王某丁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取消王某丁渝北區副區長職務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未縱容薄谷某參與研究王某乙叛逃應對措施,王某乙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亦非虛假,出具王某乙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及發布王某乙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不是濫用職權;薄熙來的行為不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某乙叛逃的重要原因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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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10、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徐某為薄谷某、薄某某之外其他人員支付的費用不應認定為薄熙來受賄數額以及認定徐某為薄谷某、薄某某等人支付費用的部分票據真實性存疑,相關費用不應計入薄熙來受賄數額的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可以證實上訴人薄熙來對徐某在薄某某上學期間為薄谷某母子支付相關費用壹事概括知情,在此期間,徐某應薄谷某、薄某某贰人要求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應贰人要求為贰人親友支付的費用均應當認定為薄熙來明知並認可薄谷某、薄某某收受徐某財物的數額。同時,壹審法院在庭審後已經對辯護人提出異議的票據進行了核實,並將存在瑕疵的部分票據予以剔除,未認定為薄熙來受賄數額。經本院審查,壹審判決據以認定實德集團為薄谷某、薄某某等人支付費用的相關票據均真實、有效,結合薄谷某、張某某及實德集團相關經辦人員等人的證言及其他書證可以認定相關費用系徐某應薄谷某、薄某某要求安排實德集團支付,應當認定為薄熙來受賄數額。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1、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主觀上沒有貪污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同意王某甲將公款給其補貼家用的提議,其對於相關款項最終進入與薄谷某有關的律師事務所亦不知情,王某甲關於曾向其請示涉案工程款處置的證言與薄谷某的證言不能相互印證,且所證見面時間與其秘書車輝關於其活動情況的記載矛盾,王某甲所作證言內容虛假,壹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貪污罪與事實不符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王某甲的多次證言均證明,其兩次向上訴人薄熙來請示涉案公款的處置,並曾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並打電話讓薄谷某與王某甲具體商議處理,其證言內容與薄谷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薄熙來亦曾在親筆供詞中對王某甲兩次向其請示,期間王某甲曾提議留給其補貼家用,其打電話讓薄谷某與王某甲具體商議的情節予以供認。薄熙來在王某甲提議將公款給其補貼家用的情況下,安排王某甲與薄谷某具體商議辦理,表明其具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且其行為客觀上導致了公款被薄谷某實際占有的後果,至於薄熙來是否確切知道相關公款的具體流轉過程不影響其構成貪污罪的認定。另外,王某甲的證言中關於其與薄熙來見面的時間有2002年3、4月份和2002年2月份兩種說法,但結合證人程某的證言和相關書證證明的程某與王某甲共同赴上級單位、返程時王某甲單獨去沈陽的時間,薄谷某的出入境記錄反映的薄谷某在境內的時間,相關書證證明的上級單位撥付涉案款項的時間,可以確認贰人見面時間為2002年3、4月份,至於薄熙來的秘書車輝未對薄熙來在此期間與王某甲見面作出記錄,並不能否定王某甲相關證言的真實性。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2、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在涉案工程款撥付時已調任遼寧省省長,不再兼任大連市的職務,且薄熙來亦非相關工程的負責人,沒有貪污涉案工程款的職務便利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該項工程系由上訴人薄熙來在大連市任職期間直接安排王某甲具體承辦,涉案工程款撥付時其仍然對該項工程負有管理職責,王某甲也因此仍直接向其匯報工作;同時,薄熙來作為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也對大連市人民政府具有管理職權,故薄熙來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項的職務便利,並利用該職務便利實際支配了相關款項。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13、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沒有嚴禁復查“11·15”案件的意圖和行為,其打王某乙耳光、調整王某乙職務並非意圖掩蓋“11·15”案件,要求調查王某丙、王某丁系為了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對王某丁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取消王某丁渝北區副區長職務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未縱容薄谷某參與研究王某乙叛逃應對措施,王某乙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亦非虛假,出具王某乙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及發布王某乙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不是濫用職權;薄熙來的行為不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某乙叛逃的重要原因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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