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 薄熙來無期判決書全文曝光 想知道
5、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同意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系因大連駐深辦經費困難無法維持,並非受唐某某請托;唐某某證明送給其8萬美元與“大連大廈”的建設直接相關,但壹審判決並未認定其批示請於某某支持“大連大廈”建設壹事為謀利事項,該8萬美元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相關證人證言及在案書證證實,唐某某向上訴人薄熙來遞交了關於將大連駐深辦整體劃轉大連國際公司的報告後,薄熙來簽批同意,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據此辦理了將大連駐深辦成建制劃轉大連國際公司事宜。以上事實表明,薄熙來系應唐某某的請托而同意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同時,大連國際公司建設“大連大廈”的前提是接管大連駐深辦,唐某某的證言亦證明其向薄熙來提出將大連駐深辦並入大連國際公司的目的即在於開發大連駐深辦在深圳的土地。故薄熙來收受唐某某所送8萬美元與其同意大連駐深辦劃轉大連國際公司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壹審判決未認定薄熙來批示請於某某支持“大連大廈”建設壹事為謀利事項不影響該8萬美元系受賄所得的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6、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未實施幫助實德集團列入商務部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名單的具體行為,該事項不應認定為其為實德集團謀利事項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徐某的證言證明其曾就實德集團申請列入商務部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名單壹事請托上訴人薄熙來幫助,薄熙來對此亦予以供認,足以認定薄熙來承諾在此事上為實德集團謀取利益的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符合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要件,至於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為他人提供幫助的具體行為,不影響受賄罪謀利事項的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7、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壹審庭審中播放的法國別墅幻燈片不能證明系薄谷某、徐某當時觀看的幻燈片;辦案人員提取幻燈片的蘋果牌電腦系2005年生產,不可能在2002年用於播放幻燈片,且該電腦及儲存在該電腦中的幻燈片未經壹審庭審出示、質證,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辯護意見。
經查,壹審庭審中播放的別墅幻燈片系辦案人員從薄谷某的筆記本電腦中提取,顯示制作者為“kailai”,制作時間為2002年7月6日。薄谷某、徐某均辨認確認上述幻燈片即為薄谷某於2002年在沈陽家中播放給上訴人薄熙來、徐某觀看的幻燈片。上述幻燈片已當庭播放,並經控辯雙方質證。薄谷某和徐某的證言證明2002年薄谷某是用壹台蘋果牌筆記本電腦播放了別墅幻燈片,但未證明辦案人員提取上述幻燈片的電腦即是當時用於播放的電腦,壹審判決亦未作此認定。辦案人員從薄谷某2005年以後使用的電腦中提取了其2002年制作並播放的幻燈片,辦案機關對此出具了情況說明,並對提取幻燈片的過程進行了同步錄像,足以證實涉案幻燈片的來源。原公訴機關並未將提取幻燈片的電腦作為證據,無需在庭審中出示。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8、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谷某關於曾向薄熙來告知接受徐某出資購買法國別墅、接受徐某為薄谷某、薄某某支付相關費用的證言虛假,薄熙來對上述情況均不知情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某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2002年上訴人薄熙來與薄谷某、徐某共同觀看涉案別墅幻燈片以及其曾告知薄熙來徐某為其家庭和薄某某支付過壹些費用的情況,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以供認,且有辦案機關提取的別墅幻燈片予以印證;同時,薄谷某、徐某的證言均證實在觀看幻燈片過程中,薄谷某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買該別墅系由徐某出資的事實,贰人的證言在主要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證。徐某的證言中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壹事保密,薄熙來並向其表示薄谷某說這些年其對薄谷某和薄某某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大的內容,也印證了薄熙來對徐某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為薄谷某母子支付相關費用知情的事實。上述證據足以證實薄熙來對徐某出資為薄谷某購買別墅知情、對徐某為薄谷某、薄某某支付有關費用等事項概括知情。至於薄熙來是否具體知道所購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系、面積、價值等細節,以及徐某代為支付各種費用的具體數額、支付方式等詳細情況,並不影響對薄熙來主觀明知的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9、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涉及法國別墅的書證均來源於境外,但未經公證、認證程序,亦非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調取,真實性無法確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薄谷某系涉案別墅的實際控制人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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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相關證人證言及在案書證證實,唐某某向上訴人薄熙來遞交了關於將大連駐深辦整體劃轉大連國際公司的報告後,薄熙來簽批同意,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據此辦理了將大連駐深辦成建制劃轉大連國際公司事宜。以上事實表明,薄熙來系應唐某某的請托而同意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同時,大連國際公司建設“大連大廈”的前提是接管大連駐深辦,唐某某的證言亦證明其向薄熙來提出將大連駐深辦並入大連國際公司的目的即在於開發大連駐深辦在深圳的土地。故薄熙來收受唐某某所送8萬美元與其同意大連駐深辦劃轉大連國際公司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壹審判決未認定薄熙來批示請於某某支持“大連大廈”建設壹事為謀利事項不影響該8萬美元系受賄所得的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6、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未實施幫助實德集團列入商務部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名單的具體行為,該事項不應認定為其為實德集團謀利事項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徐某的證言證明其曾就實德集團申請列入商務部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名單壹事請托上訴人薄熙來幫助,薄熙來對此亦予以供認,足以認定薄熙來承諾在此事上為實德集團謀取利益的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符合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要件,至於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為他人提供幫助的具體行為,不影響受賄罪謀利事項的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7、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壹審庭審中播放的法國別墅幻燈片不能證明系薄谷某、徐某當時觀看的幻燈片;辦案人員提取幻燈片的蘋果牌電腦系2005年生產,不可能在2002年用於播放幻燈片,且該電腦及儲存在該電腦中的幻燈片未經壹審庭審出示、質證,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辯護意見。
經查,壹審庭審中播放的別墅幻燈片系辦案人員從薄谷某的筆記本電腦中提取,顯示制作者為“kailai”,制作時間為2002年7月6日。薄谷某、徐某均辨認確認上述幻燈片即為薄谷某於2002年在沈陽家中播放給上訴人薄熙來、徐某觀看的幻燈片。上述幻燈片已當庭播放,並經控辯雙方質證。薄谷某和徐某的證言證明2002年薄谷某是用壹台蘋果牌筆記本電腦播放了別墅幻燈片,但未證明辦案人員提取上述幻燈片的電腦即是當時用於播放的電腦,壹審判決亦未作此認定。辦案人員從薄谷某2005年以後使用的電腦中提取了其2002年制作並播放的幻燈片,辦案機關對此出具了情況說明,並對提取幻燈片的過程進行了同步錄像,足以證實涉案幻燈片的來源。原公訴機關並未將提取幻燈片的電腦作為證據,無需在庭審中出示。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8、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谷某關於曾向薄熙來告知接受徐某出資購買法國別墅、接受徐某為薄谷某、薄某某支付相關費用的證言虛假,薄熙來對上述情況均不知情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某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2002年上訴人薄熙來與薄谷某、徐某共同觀看涉案別墅幻燈片以及其曾告知薄熙來徐某為其家庭和薄某某支付過壹些費用的情況,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以供認,且有辦案機關提取的別墅幻燈片予以印證;同時,薄谷某、徐某的證言均證實在觀看幻燈片過程中,薄谷某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買該別墅系由徐某出資的事實,贰人的證言在主要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證。徐某的證言中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壹事保密,薄熙來並向其表示薄谷某說這些年其對薄谷某和薄某某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大的內容,也印證了薄熙來對徐某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為薄谷某母子支付相關費用知情的事實。上述證據足以證實薄熙來對徐某出資為薄谷某購買別墅知情、對徐某為薄谷某、薄某某支付有關費用等事項概括知情。至於薄熙來是否具體知道所購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系、面積、價值等細節,以及徐某代為支付各種費用的具體數額、支付方式等詳細情況,並不影響對薄熙來主觀明知的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9、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涉及法國別墅的書證均來源於境外,但未經公證、認證程序,亦非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調取,真實性無法確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薄谷某系涉案別墅的實際控制人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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