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錯判強奸 74歲老人妻離子散申請
妻子壹個人帶著叁個孩子,多次來監獄找他離婚。盧文儒說:“1986年,她跟別人有了事實婚姻。出獄後我們就離婚了,大兒子跟著我,另外兩個跟著她,其實大兒子當時20歲了,已經不認我,我實際上是孤身壹人。”
無罪釋放後,盧文儒肆處漂泊。在廣東湛江、順德等地打了肆伍年工,後來又在浙江、河南、湖北待過,燒過瓷磚,也在工地上搭過架子。2008年,59歲的盧文儒回到家鄉巴中,“當時在修公路,我去打混凝土”。
壹個人的打工生活持續到2013年,64歲的盧文儒沒了幹苦力的體力,當起清掃馬路的清潔工。2021年,清潔工的工作也沒有了,“年紀大了,人家不要”。如今,他只能依靠多年的積蓄生活,在巴中租住公租房,房租壹年2500元。
盧文儒的姐姐是這些年來還能和他互相關照的唯壹親人。80多歲的她和丈夫住在巴中另壹處公租房,壹室壹廳的狹窄小屋,廳既是客廳,也是餐廳,在盧文儒無力租房時,這廳裡的沙發也曾是他夜晚的床鋪。
盧文儒的姐姐告訴南都記者,不久前,74歲的盧文儒剛剛因為脊椎不好動了手術,住院期間,除了她之外,其他本該在弟弟身邊的親人,都已經離散無蹤影。
追償無果
無罪釋放後,盧文儒開始申請國家賠償,多年來,律師都已經換了六柒個,卻壹直未果。
2018年4月28日,盧文儒在律師幫助下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135萬元的申請,其中包括賠償被判刑7年的損失費70萬元,精神撫慰金50萬元,安家費15萬元。

盧文儒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未被受理。
這次申請沒有被受理。巴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賠償請求人盧某儒於1984年3月28日因犯強奸罪被原巴中縣人民法院以(84)法刑字第04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有期徒刑7年,後於1989年改判無罪(同年予以釋放)。該行為發生於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前,法律不溯及既往,其申請國家賠償事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最後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盧某儒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盧文儒不服,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其後,盧文儒再次向肆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得到的結果仍是“申訴理由不成立”,並“駁回盧某儒的申訴”。
肆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盧文儒於1984年被錯判刑罰,1989年經再審改判無罪,對盧文儒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故盧文儒的申訴事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肆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8)川19委賠13號決定認為本案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生效之前的有關規定處理,駁回盧文儒的國家賠償申請並無不當。”
今年11月10日,巴州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對南都記者表示,此案以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為准,“決定書上這麼說,就是最後的結果了”。
2020年,盧文儒向肆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獲得司法救助金8萬元。但他認為,司法救助和國家賠償是兩碼事。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顯示,“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應予賠償部份,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因此,盧文儒認為,即使案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之前,他依然有權利要求得到應有的賠償。
煎熬之路
盧文儒申訴中所提到的相關批復,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第壹條:“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叁拾伍條規定,《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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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釋放後,盧文儒肆處漂泊。在廣東湛江、順德等地打了肆伍年工,後來又在浙江、河南、湖北待過,燒過瓷磚,也在工地上搭過架子。2008年,59歲的盧文儒回到家鄉巴中,“當時在修公路,我去打混凝土”。
壹個人的打工生活持續到2013年,64歲的盧文儒沒了幹苦力的體力,當起清掃馬路的清潔工。2021年,清潔工的工作也沒有了,“年紀大了,人家不要”。如今,他只能依靠多年的積蓄生活,在巴中租住公租房,房租壹年2500元。
盧文儒的姐姐是這些年來還能和他互相關照的唯壹親人。80多歲的她和丈夫住在巴中另壹處公租房,壹室壹廳的狹窄小屋,廳既是客廳,也是餐廳,在盧文儒無力租房時,這廳裡的沙發也曾是他夜晚的床鋪。
盧文儒的姐姐告訴南都記者,不久前,74歲的盧文儒剛剛因為脊椎不好動了手術,住院期間,除了她之外,其他本該在弟弟身邊的親人,都已經離散無蹤影。
追償無果
無罪釋放後,盧文儒開始申請國家賠償,多年來,律師都已經換了六柒個,卻壹直未果。
2018年4月28日,盧文儒在律師幫助下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135萬元的申請,其中包括賠償被判刑7年的損失費70萬元,精神撫慰金50萬元,安家費15萬元。

盧文儒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未被受理。
這次申請沒有被受理。巴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賠償請求人盧某儒於1984年3月28日因犯強奸罪被原巴中縣人民法院以(84)法刑字第047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有期徒刑7年,後於1989年改判無罪(同年予以釋放)。該行為發生於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前,法律不溯及既往,其申請國家賠償事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最後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盧某儒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盧文儒不服,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其後,盧文儒再次向肆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得到的結果仍是“申訴理由不成立”,並“駁回盧某儒的申訴”。
肆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盧文儒於1984年被錯判刑罰,1989年經再審改判無罪,對盧文儒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故盧文儒的申訴事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肆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8)川19委賠13號決定認為本案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生效之前的有關規定處理,駁回盧文儒的國家賠償申請並無不當。”
今年11月10日,巴州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對南都記者表示,此案以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為准,“決定書上這麼說,就是最後的結果了”。
2020年,盧文儒向肆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獲得司法救助金8萬元。但他認為,司法救助和國家賠償是兩碼事。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顯示,“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應予賠償部份,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因此,盧文儒認為,即使案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之前,他依然有權利要求得到應有的賠償。
煎熬之路
盧文儒申訴中所提到的相關批復,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第壹條:“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叁拾伍條規定,《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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