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醫生水杯遭投毒 女同事行拘15天
對於此案,部分律師和法律相關人士也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警方給出的刑事案件撤案理由,實質上就是對故意傷害等罪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證據中缺失的部分主要是證明對吳某的投毒行為和胡醫生的身體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刑事訴訟中的原則是“疑罪從無”,對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的罪名,即使警方予以立案,檢方也會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即使檢方起訴,法院也會因證據不足不予判處刑事責任。
“但是本案中,警方對該行為人以尋釁滋事處行政處罰是否合適還要另當別論,並且即使是尋釁滋事,其‘投毒’的嚴重程度可能也不僅僅是行政處罰足以懲罰的。”付建認為。
付建同時表示,在該案的辦理中,公安機關也有其棘手的地方。在我國,投放危險物質罪中對危險物質的性質是有要求的,起碼是能夠危害人的身體健康,此處的危害需要能夠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從當前的信息來看,警方已經遵循法律規定,做了他們能夠做的工作,但對於相關物質確實無法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行為,他們也不能法外定罪。“對於故意傷害罪的處罰也是以造成輕傷以上結果為要件的,沒有輕傷以上結果,也就無法認定故意傷害罪”。
③為何難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追責?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認為,從目前的證據看,吳某的“投毒”行為系針對胡醫生和章醫生個人所實施,即其“投毒”行為限於特定人、特定人使用的器具之范圍,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局部及特定范圍內,顯然不足以危害包括同室其他人在內的公共安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難以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予以追究責任。
從犯罪主客觀要件整體分析,吳某的“投毒”行為表面更符合涉嫌故意傷害或者是故意殺人罪的定性。但要認定構成以上兩項罪名,需要取決於查明涉案毒物真正致害性的危害程度。鑒於現有的鑒定條件尚無法准確做出相關的因果成因及關聯認定,而且還難以確定所投物質是否直接造成何種程度的傷情,所以本案警方目前僅以涉嫌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對投毒人給予行政處罰。
“如果當事人對目前的行政處罰結果不滿,壹定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否則超過相關救濟期限,行政處罰即具有確定性的法律效力,屆時可能會被認定當事人接受處罰決定之結果,而且可能影響其關於解決刑事撤案難題的救濟。”殷清利律師提醒,被害人可以利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訴訟過程,同時去尋求更具有專業能力的鑒定機構予以專業審查,為刑事追責給予專業支持。當然如果關於刑事救濟始終未改觀時,被害人亦可以考慮提起刑事自訴及附帶民事訴訟,來追究“投毒”者的全面責任。
④作案持續時間及醫院的特殊場合是否應納入考慮?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後薛鐵成認為,首先,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壹種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系,是壹種法律因果關系,而非壹種簡單的感官上的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要求行為具有升高危險的直接可能性。在本案中,如果不能查明當事人的“投毒”行為具有直接導致病情加重的結果,就不能對當事人的“投毒”行為進行歸責。
薛鐵成認為,民警對多聚甲醛的毒性的回復是妥當的。在對多聚甲醛的毒性不能作出清晰界定的情況下,即缺少專業鑒定機構作出相關鑒定意見的情況下,將投放多聚甲醛的行為直接定性為刑法規制的投放有毒物品,是不妥當的。“更何況,本案對於當事人投放的多聚甲醛對當事人造成了多大的損害、致死量是多少、吳某投放的量是多少均沒有相關鑒定意見情況下,更是如此。”
不過薛鐵成也表示,該案件還有壹些判定仍有探討的空間。例如,對於公安機關在對吳某以尋釁滋事立案偵查後,能否以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為由,撤銷刑事案件,處以行政處罰。薛鐵成說,壹方面,公安機關在對相關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後,發現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並且通知報案人。本案中,公安機關沒有將當事人投放“毒藥”的行為,定性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是定性為情節輕微。另壹方面,從胡醫生的口述中,吳某“投毒”的時間,從2022年10月初甚至更早,壹直持續到2022年10月下旬。薛鐵成認為,吳某在自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背景下,利用其專業特長持續做有害於他人的行為,且在醫院這樣的特殊場合,顯然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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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警方給出的刑事案件撤案理由,實質上就是對故意傷害等罪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證據中缺失的部分主要是證明對吳某的投毒行為和胡醫生的身體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刑事訴訟中的原則是“疑罪從無”,對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的罪名,即使警方予以立案,檢方也會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即使檢方起訴,法院也會因證據不足不予判處刑事責任。
“但是本案中,警方對該行為人以尋釁滋事處行政處罰是否合適還要另當別論,並且即使是尋釁滋事,其‘投毒’的嚴重程度可能也不僅僅是行政處罰足以懲罰的。”付建認為。
付建同時表示,在該案的辦理中,公安機關也有其棘手的地方。在我國,投放危險物質罪中對危險物質的性質是有要求的,起碼是能夠危害人的身體健康,此處的危害需要能夠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從當前的信息來看,警方已經遵循法律規定,做了他們能夠做的工作,但對於相關物質確實無法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行為,他們也不能法外定罪。“對於故意傷害罪的處罰也是以造成輕傷以上結果為要件的,沒有輕傷以上結果,也就無法認定故意傷害罪”。
③為何難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追責?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認為,從目前的證據看,吳某的“投毒”行為系針對胡醫生和章醫生個人所實施,即其“投毒”行為限於特定人、特定人使用的器具之范圍,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局部及特定范圍內,顯然不足以危害包括同室其他人在內的公共安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難以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予以追究責任。
從犯罪主客觀要件整體分析,吳某的“投毒”行為表面更符合涉嫌故意傷害或者是故意殺人罪的定性。但要認定構成以上兩項罪名,需要取決於查明涉案毒物真正致害性的危害程度。鑒於現有的鑒定條件尚無法准確做出相關的因果成因及關聯認定,而且還難以確定所投物質是否直接造成何種程度的傷情,所以本案警方目前僅以涉嫌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對投毒人給予行政處罰。
“如果當事人對目前的行政處罰結果不滿,壹定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否則超過相關救濟期限,行政處罰即具有確定性的法律效力,屆時可能會被認定當事人接受處罰決定之結果,而且可能影響其關於解決刑事撤案難題的救濟。”殷清利律師提醒,被害人可以利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訴訟過程,同時去尋求更具有專業能力的鑒定機構予以專業審查,為刑事追責給予專業支持。當然如果關於刑事救濟始終未改觀時,被害人亦可以考慮提起刑事自訴及附帶民事訴訟,來追究“投毒”者的全面責任。
④作案持續時間及醫院的特殊場合是否應納入考慮?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後薛鐵成認為,首先,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壹種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系,是壹種法律因果關系,而非壹種簡單的感官上的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要求行為具有升高危險的直接可能性。在本案中,如果不能查明當事人的“投毒”行為具有直接導致病情加重的結果,就不能對當事人的“投毒”行為進行歸責。
薛鐵成認為,民警對多聚甲醛的毒性的回復是妥當的。在對多聚甲醛的毒性不能作出清晰界定的情況下,即缺少專業鑒定機構作出相關鑒定意見的情況下,將投放多聚甲醛的行為直接定性為刑法規制的投放有毒物品,是不妥當的。“更何況,本案對於當事人投放的多聚甲醛對當事人造成了多大的損害、致死量是多少、吳某投放的量是多少均沒有相關鑒定意見情況下,更是如此。”
不過薛鐵成也表示,該案件還有壹些判定仍有探討的空間。例如,對於公安機關在對吳某以尋釁滋事立案偵查後,能否以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為由,撤銷刑事案件,處以行政處罰。薛鐵成說,壹方面,公安機關在對相關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後,發現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並且通知報案人。本案中,公安機關沒有將當事人投放“毒藥”的行為,定性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是定性為情節輕微。另壹方面,從胡醫生的口述中,吳某“投毒”的時間,從2022年10月初甚至更早,壹直持續到2022年10月下旬。薛鐵成認為,吳某在自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背景下,利用其專業特長持續做有害於他人的行為,且在醫院這樣的特殊場合,顯然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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